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办法.doc
促销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促销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促销程序,确保促销执行到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目的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统一组织或门店自行组织的档期促销、单日促销、限时限量促销等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本办法旨在落实执行好促销活动的各项环节,杜绝促销活动在操作层面上的漏洞,更好地发挥促销活动的效果。
二、促销流程结合实际,将促销活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组织策划促销活动的组织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促销商品的选择要做到有依据,原则上按照惊爆商品(价格优势明显、能带动人气)、效益商品(库存充足、可以创造业绩)、新品推广三个类别分别组织促销品种。
2.促销准备⑴市调。
按照促销档期安排确定品种后,在DM定稿前必须组织至少2次针对性的促销商品价格市调,根据市调情况确定最终的DM商品促销价格;⑵备货。
根据档期预估销量和现场陈列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备货,DM开始前一天统计汇总DM商品库存数量,并对库存不足的促销商品及时上报并拿出解决措施;⑶校稿。
DM校稿工作必须由部门经理执行并负全责;⑷促销位。
DM档期开始前部门做好陈列规划,并对促销位使用按照规范进行申请审批;⑸氛围制作。
营运部根据集团统一要求或门店计划制作整体氛围,经营部根据部门需求制作氛围;⑹POP及价签。
各经营部根据需求在DM开始前两天以部门为单位提报本档期POP及价签打印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准备落实⑴DM开始前一天营业后,上一档期的所有陈列、氛围以及物价等必须彻底清除;⑵DM开始前一天营业后,档期所有促销商品陈列、氛围布臵、POP以及物价翻牌、需服务中心配合的相关工作必须全部到位;⑶DM开始当天早7:00前,营运部需将所有DM促销价签打印完毕;⑷DM开始当天早7:00,所有DM商品涉及到的柜组,每个柜组至少一名员工到岗,到营运部领取活动商品价签进行放臵;⑸DM开始当天8:30以前,收银部将所有DM促销商品价格进行扫码或敲码确认,查找系统单价与DM单价不一致的商品,将问题商品马上通知部门解决;⑹DM开始当天10:00前,营运部、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的促销位申请对陈列、POP等进行检查;4.促销期间⑴库存跟踪。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京商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京商发[2003]49号)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商业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在《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首都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市商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定了DB11/T209-2003《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8月25日批准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九月二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DB11/T209-2003)前言商业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增强竞争意识,构筑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为了规范北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时参阅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北京市起草单位: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宁、崔素艳、张根管、白纲、张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08-25批准,2003-10-01 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市176、177、207号令中的应当与不得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
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产品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产品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产品促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提高产品销售业绩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的促销活动,包括促销计划的制定、促销活动的实施、促销费用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产品促销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促销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促销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促销计划的制定应基于市场调研、产品策略、销售目标等因素,确保促销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促销计划应包括促销目标、促销时间、促销范围、促销方式、促销费用等内容,确保促销计划的具体、明确。
第六条促销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促销计划的合规性。
第三章促销活动的实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的实施应按照促销计划进行,确保促销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促销活动期间,公司应加强产品供应、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促销活动的有效性。
第四章促销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促销费用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预算、审批、报销等管理,确保促销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十条促销费用的报销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确保促销费用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促销活动的评估与反馈
第十一条促销活动结束后,公司应进行促销活动的效果评估,包括销售业绩、市场反馈、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二条促销活动的评估结果应作为今后促销活动策划和实施的依据,不断优化促销策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 本,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 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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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决策。
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经济处罚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对零售商处以罚款、取消参与促销 活动的资格等经济处罚。
信用惩戒
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对零售商的信用评级进行相应调整,限制其 参与促销活动的资格。
法律追究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依法追究零售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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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促销宣传应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
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03
促销商品的管理
商品定价策略
制定合理的定价策
略
零售商应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状 况和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 价策略,确保商品价格具有竞争 力。
促销价格调整
在促销期间,零售商可以根据市 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对商品价格 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吸引消费者。
禁止性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价格 欺诈、不正当竞争等。
02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定
促销行为准则
01
促销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02
促销行为应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 正当手段。
03
促销行为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或 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
某大型零售商在国庆节期间推出了一系列促销活动,包括满减、折扣、赠品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该零售商通过精准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成功提升了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案例二
某电商平台的“618”大促活动中,通过与品牌商合作,推出了一系列独家优惠和定制礼盒,吸引了 大量消费者提前下单。该电商平台通过精细的供应链管理和数据分析,有效提升了库存周转率和客户 复购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京商安字[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商安字〔2008〕11号)各区县商务局、开发区商务局、市商业联合会、市饮食行业协会、各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为规范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强商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安全监管处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试行)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以文件形式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发布,要求全体员工认真遵照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是统一全体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京商务安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的通知(京商务安字〔2010〕15号)各区县商务委,市商业联合会,市餐饮协会,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安排部署,现将《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商业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方案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要求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人、机、物、环境处于和谐并保持最好的安全状态,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市规模以上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做到以安全促发展,以安全保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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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办法,,,xx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
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
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
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促销活动的作用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者不可能完全清楚谁需要什么商品,何地需要,何时需要,何价格消费者愿意并能够接受等;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不可能完全清楚什么商品由谁供应,何地供应,何时供应,价格高低等等。
正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这种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信息分离”的“产”“消”矛盾,企业必须通过沟通活动,利用广告、宣传报导、人员推销等促销手段,把生产、产品等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和用户,以增进其了解、信赖并购买本企业产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产品的增多,消费者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买方市场上的广大消费者对商品要求更高,挑选余地更大,因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更为重要,企业更需加强促销,利用各种促销方式使广大消费者和用户加深对其产品的认识,以使消费者愿多花钱来购买其产品。
销售促进Sales Promotion,简称SP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一把利剑。
市场锋线的促销,作用在于对产品施加推力,使产品能够更快地进入市场和扩大市场。
我们看到,在市场上并非每一个公司都做广告,但是每一个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开展促销。
所以,在我们执行市场侵略任务时,不能忘记使用这一有力武器。
从全球的广告与促销对比中看,促销费用的增长率至少比广告费用的增长率高出三个百分点。
以美国为例,在1980年的促销费用为490亿美元,到了1986年其费用已达1020亿美元,促销与广告的费用之比约为64:36。
到了1991年,促销费用更占整个市场推广费用的3/4,即75%左右。
促销活动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开支,是因为人们都看好这一销售方式并得益于最后效果。
企业乐意为立竿见影的效果付出。
,,,xx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
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
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
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促销活动的作用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生产者不可能完全清楚谁需要什么商品,何地需要,何时需要,何价格消费者愿意并能够接受等;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不可能完全清楚什么商品由谁供应,何地供应,何时供应,价格高低等等。
正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这种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信息分离”的“产”“消”矛盾,企业必须通过沟通活动,利用广告、宣传报导、人员推销等促销手段,把生产、产品等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和用户,以增进其了解、信赖并购买本企业产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产品的增多,消费者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买方市场上的广大消费者对商品要求更高,挑选余地更大,因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更为重要,企业更需加强促销,利用各种促销方式使广大消费者和用户加深对其产品的认识,以使消费者愿多花钱来购买其产品。
销售促进Sales Promotion,简称SP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