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选址安全距离把控点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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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3篇)

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通信基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然而,通信基站的建设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的背景、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的背景1. 通信基站建设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通信基站建设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通信的需求,各大通信运营商纷纷加大基站建设力度。

2. 电磁辐射问题通信基站产生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近年来,有关电磁辐射危害的报道不断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3. 法律法规滞后我国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这导致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运营商、居民等多方利益难以协调。

三、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的现状1. 法律法规现状我国关于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通信基站距离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2. 地方政府规定为应对电磁辐射问题,部分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通信基站距离规定进行了细化。

如《广东省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管理办法》等。

3. 运营商自律为减少电磁辐射危害,运营商在基站建设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降低基站发射功率、增加基站间距等。

四、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滞后我国通信基站距离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这导致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运营商、居民等多方利益难以协调。

2.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致由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同地区通信基站距离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通信基站建设标准不统一。

3. 运营商自律不足尽管运营商在基站建设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自律力度仍有待加强。

部分基站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建设、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4. 公众认知不足部分居民对电磁辐射危害认知不足,对通信基站建设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基站建设受阻。

常规通信铁塔基站站点与其他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汇总

常规通信铁塔基站站点与其他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汇总

常规通信铁塔基站站点与其他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汇总常规的铁塔通信基站站点与其他建(构)筑物安全距离,除需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通过不同渠道搜集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汇集如下:1、基站与公路距离: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是为了确保移动通信基站与周围环境以及人体健康之间的安全距离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基站的数量不断增加,它们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基站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移动基站发射和接收无线电频率信号,这些信号是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的。

然而,无线电波的辐射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靠近基站的区域内。

因此,制定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确保移动基站的辐射水平不会超过国际安全标准所规定的限制。

这些标准旨在建立一个合理的辐射限制范围,以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利益。

然而,当前对于移动基站安全距离的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人们对于移动基站辐射的理解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科学界对于辐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

其次,每个国家对于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的制定存在着差异,没有一个统一的全球标准。

这导致了跨国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面临着不同国家不同标准的挑战。

总的来说,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平衡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移动基站的辐射水平,进而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未来,我们希望通过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能够建立起更加全面和统一的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以促进全球移动通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和呈现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引言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的概述进行介绍,包括它的定义、背景和重要性。

同时,我们还将给出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第二部分:正文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移动基站安全距离标准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将介绍移动基站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影响,以及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点有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有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操纵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治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治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操纵区范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许多于20米、省道许多于15米、县道许多于10米、乡道许多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爱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置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的范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都市市区,许多于8米;(二)都市郊区居民居住区,许多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许多于12米;(四)其他地区,许多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爱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畴内,建筑、设置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移动基站

移动基站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 年6 月1 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 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 年5 月31 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 号)]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 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 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 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 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 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 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 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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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选址安全距离把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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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倒伏安全距离
基站距离被保护区域安全距离超过4/3杆体高度。

二、公路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
少于30米。

以上数据来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三、铁路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以上数据来源:20xx年12月22日国
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四、电力线
第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1.0米
1 ̄10 千伏—— 1.5米
35 千伏——3.0米
66 ̄110 千伏—— 4.0米
154 ̄220 千伏—— 5.0米
330 千伏—— 6.0米
500 千伏—— 8.5米
以上数据来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
五、机场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
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七十四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以上数据来源: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91 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六、加油站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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