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管理之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管理之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如今以物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中,基站成为信息网络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其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且建设过程也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网络安全和人身安全。
基站选址基站选址是基站建设最重要的一步,其选址的安全距离也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基站辐射的范围是一个圆锥形,在不同频率的信号传输下,其辐射范围不同,且会发射不同的电磁波辐射。
基站安全距离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对周围环境和人类的安全影响最小化。
基站安全距离基站安全距离是指距离基站以一定距离的区域或者范围,基站在该区域内辐射能量密度水平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应采用的相关标准。
在建筑密集区域中的小型基站,距离的设定应符合国家公布的规定,对于较大范围的基站,应具体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密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规定。
基站安全距离的法律法规针对基站建设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电信设施保护条例》、《电磁环境保护法》等。
依据《电信法》第二十四条、《电信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基站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超出允许范围或者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近年来,为了确保基站所处区域的人员健康和安全,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针对的基站范围更为具体,例如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电磁辐射安全管理办法》。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基站的安全距离等,而其他地区也应遵守本地区制定的规定。
基站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标准基站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安全标准:基站辐射安全标准基站建设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辐射,因此应该合适设置辐射屏障,如铁丝网、铁皮等防护设施。
对于建设过程中已经存在的人员和建筑物,也应该设置防护措施,如避免影响周围建筑,离开建筑物辐射范围等。
基站建设安全标准基站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建筑物的固定和防火,尤其是在高风、大雨、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天气条件下,加强对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引言为了保障企业基站选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订立本规章制度,明确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基站选址的决策和实施。
二、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规定基站选址安全距离是指基站与四周敏感区域或设施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和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公司规定以下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标准:1.基站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2.基站与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特殊景区等敏感区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3.基站与高压电线、铁路、高速道路等高电磁辐射源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XXX米;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站选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重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电信管理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部设立基站的电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站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基站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应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 环境保护法规基站选址过程中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特别是关于电磁辐射的相关规定。
依据《电磁辐射防护管理方法》,以下规定对基站选址具有紧要意义:•基站选址应遵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确保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基站选址应避开对水源保护区、特殊景区等敏感区域产生不良影响;•基站选址应与敏感区域保持肯定的安全距离;3. 建筑规划与安全法规基站选址涉及建筑规划和建设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
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规定应得到遵守:•基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周边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基站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四、基站选址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基站选址的合规性和高效性,我公司订立了以下管理标准:1.确定特地的基站选址委员会,负责基站选址的评审和决策;2.基站选址前应开展认真的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电磁辐射标准;3.基站选址决策应形成书面决议,包含选址依据和相应的安全距离;4.基站选址决策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证;5.基站选址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公示,接受监督和审查;五、基站选址考核标准为了评估基站选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公司订立了以下考核标准:1.基站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的要求;2.基站选址安全距离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3.基站选址是否及时报备并接受监督和审查;4.基站选址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电磁辐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5.基站选址决策是否经过合理程序,依据充分;六、违规处理对于基站选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细小违规:责令整改、通报批判;2.一般违规:予以警告、罚款或降低绩效评级;3.严重违规:限制晋升、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七、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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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 年 )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5 年 4 月 1 日实施 )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 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8 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 2006 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外墙、台阶等) 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板1. 引言本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职能部门在进行基站选址时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距离规定和法律法规,并订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合理的基站选址与安全距离的遵守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具有紧要意义,因此必需严格执行。
2. 安全距离的定义和标准2.1 安全距离的定义安全距离是指基站选址与人口密集区、敏感区和居民区之间的最小安全间距,以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2.2 安全距离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人口密集区:在人口密集区内,基站选址应与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保持肯定的距离,以防止辐射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
•敏感区:包含医院、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敏感区域。
基站选址应与这些敏感区之间保持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以防止辐射对特殊人群产生不利影响。
•居民区:基站选址与居民区之间应保持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以确保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安全。
3.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1 通信法及配套文件依据国家《电信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通信塔站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基站选址距离敏感区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标准:•敏感区(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距离不小于200米;•居民区:距离不小于100米。
3.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行方法》等,对基站选址和安全距离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企业职能部门在进行基站选址时,还需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基站选址管理标准4.1 基站选址前期调研在进行基站选址前,企业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人口密集区、敏感区和居民区的位置和范围;•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对基站选址的要求;•调查周边基站的分布和辐射影响范围;•评估选址区域的环境因素,如地形、气候等。
4.2 基站选址过程管理基站选址过程中,企业职能部门应依照下列管理标准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距离的要求;•在选址过程中,不得选择位于人口密集区、敏感区和居民区内的选址;•优先选择阔别人口密集区的选址;•必需时进行现场测量,确保选址与周边环境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选址过程合法合规。
基站选址安全距离把控点

基站选址安全距离把控点一、倒伏安全距离基站距离被保护区域安全距离超过4/3杆体高度。
二、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以上数据来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铁路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以上数据来源: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四、电力线第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 千伏以下——1.0米1 ̄10 千伏——1.5米35 千伏——3.0米66 ̄110 千伏——4.0米154 ̄220 千伏——5.0米330 千伏——6.0米500 千伏——8.5米以上数据来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五、机场第一百六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七十四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基站选址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安全距离

基站选址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安全距离基站选址满足覆盖要求的同时,还要满足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安全距离。
1、基站选址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外的国道安全距离:参照2010年7月份湖北省移动下发的《基站规划及选址指导意见》,至少在距铁路、高速公路防护区域之外和1.3倍塔高距离之外建站。
2、基站选址位于市政道路管辖区内时:遵照《湖北省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相关市政道路管理条例、安全施工规范等执行。
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城市管理、工商、环卫等部门分别核实后才可施工建设;严禁损坏市政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
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点周围临时砌筑高一米至二米的围墙,确保行人安全。
3、基站选址位于城市轨道交通管辖区内时:遵照《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等相关市政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安全施工规范等执行。
应持有相关批准文件,报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点周围临时砌筑高一米至二米的围墙,确保行人安全。
4、输送电线路、变电站与铁塔的安全距离:参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输送电线路、变电站设施塔桅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同时满足在塔桅倒伏距离之外。
通信机房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
5、水利工程与基站选址的距离要求:参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
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利、河道相关规定执行。
经水利、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相关手续程序执行。
6、加油加气站与基站选址的距离要求: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小于50米。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小于100米。
7、民航导航台、定向台及短波站与基站选址的距离要求:参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
以中波导航台天线为中心,半径500 m以内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m以内不得有铁路、电气化铁路、架空金属线缆、金属堆积物和电力排灌站;半径120m以内不得有高于8m的建筑物;半径50 m 以内不得有高于3 m的建筑物(不合机房)、单棵大树和成片树林。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通信基站对于保障我们的通信畅通至关重要。
然而,通信基站的选址并非随意而为,其中涉及到安全距离的考量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谈谈为什么通信基站的选址需要考虑安全距离。
通信基站在运行过程中会发射无线电波,虽然这些电波的强度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但如果距离过近,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比如,长期暴露在较强的电磁辐射环境中,可能会引起人体的神经衰弱、头晕、乏力等症状。
因此,为了保障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必须设定合理的安全距离。
那么,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究竟是多少呢?这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标准,而是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比如基站的发射功率、工作频率、天线的高度和朝向等。
一般来说,对于普通的通信基站,其安全距离通常要求在 20 米至 50 米以上。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基站功率较大或者周边环境较为敏感(如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安全距离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大。
为了确保通信基站的选址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此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也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在实际的通信基站选址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在选址前,要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和电磁辐射监测,以确定合适的建设地点和安全距离。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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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省《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摘要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1)《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发布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
(四)。
(略)(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修建永久性设施。
(2)省《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国铁路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中央法规)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围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围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围,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围,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围,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围,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铁路用地围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意见》文件号:铁运【2008】184号发文时间:2008年9月28日相关摘要:4.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应统一安装在预设的通信设备室。
泄露同轴电缆的固定方式、卡具强度及间距,应能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下的安全防护要求。
单挑泄露同轴电缆敷设长度大于1000m的,还应装设直流隔断装置;5. 公众移动通信设施设置在铁路隧道外时,应设置在线路两侧绿化带外方。
天线杆塔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杆(塔)高加3100mm。
设置在铁路车站的,安装位置和设施外观还应符合铁路车站的景观设计要求。
6. 利用铁路通信光电线槽、管孔搭建通信线路的,必须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光电缆。
需穿越轨道时,可利用铁路沿线预留的电缆槽、管孔条件;无预留槽、孔条件的,必须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可就近利用桥、涵穿越轨道。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8年06月10日实施日期:1988年06月10日(中央法规)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围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省河道管理办法》发布部门: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年1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2日(地方法规)第十二条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
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1)《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3年05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5、电力设施保护区(1)《中华人民国电力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7日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7日(中央法规)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水域。
(3)《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发布部门: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年06月04日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4日(地方法规)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
具体划分为:(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埋设其他管道。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