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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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讲义总论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种现象。

因此要把它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加以研究,并要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效用,这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要求。

传统法律中,有许多是法律明文禁止但却从未执行的规定。

这种立法而不行的事情,会造成人民轻视法律的后果,所以实证法学派(legal positivism)即主张不要制定难以执行的法律。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是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裁判上尊重官吏。

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直接的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

如越王勾贱为了对吴国复仇,鼓励生育,对婚龄作了严格规定“凡男20,女17不婚嫁者,罪其父母。

”梁祝悲剧观点:其一,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

应当看到古代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制度有它的历史合理性。

这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有内在关系。

法律制度只能在历史中实现。

其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具有永恒的合理性。

制度不能够简单考虑高尚者的素质,它应该顾虑到社会所有阶层的人。

一个规范文明的社会必然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来支撑,“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钩,充分体现社会的理性以及法制的进步,可以推动美德的持续延续.一、中西方治国方略的异同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1.“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2.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3.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与利益.大二女生作弊被开除胜诉案4.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法家的法治也是一种人治,或者说是人治之下的法治。

因为法治的最重要的实施者——“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集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运用赏罚机制对民众实行胡萝卜加大棒的统治。

它与儒家“人治”的区别仅仅在于:儒家主张君主必须“以德治国”,以道德教化为要务;法家主张君主必须“以法治国”,以法律制裁为首务。

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维护君权至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

关于,他认为家族主义和阶级的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秩序。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

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作者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他以为,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

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阶级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关系的基础,所以各朝代对百官士庶贱民的生活方式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衣饰方面,居住方面,出行方面,一般只有特定的人群可以乘车,并且不同层次的人出行的工具、装饰和人员方面等也有不同;而庶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

既然贵贱在生活各方面有差异,那么在法律上贵贱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一部贵族的法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深入探讨了这种关系,使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在这本书中,作者先简要介绍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程,然后重点讨论了中国法律在社会发展和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

我对几个主要观点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这些观点让我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变革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首先,该书强调了中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重要性。

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后,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各个领域。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民的行为起到了引导和约束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公民的行为,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往环境。

其次,该书还揭示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

中国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家,社会经济的巨大进步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法律作为应对社会变革的一种手段,必须不断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并适应变化。

在社会变革中,法律需要起到引领和保障的作用,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社会变革也对法律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断推动着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

此外,这本书还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的法治路径进行了论述。

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并在中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法律体系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重视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注重和谐与稳定,在保护人权和公民权益方面也逐步得到了加强。

通过对中国法治道路的分析,我进一步认识到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紧密联系,并为中国法律发展的独特之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通过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关系的深入探讨和分析,让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的作用以及中国法治道路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宏大概括而又具体入微的视野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了总体概述,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瞿老先生虽不是专业法科出身,但精深的社会学知识和史学知识让它以别具一格的社会学分析法,将法律和社会相结合,通过广博的材料征引解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结构及意识形态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本书第一章以家族为中心,探讨了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和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共五大节。

由原始部落和以农业生产为主所必需的集体劳作催生了家族这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

在父系社会的古中国,显然父系血缘成为构成家族的纽带,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

一般而言,家族有别,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生活共同体;后者为一家族结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每一家自为一经济体,但古代也有累世而居的义门,一宗近万世,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但终究是少数。

家族之中实行的是父权家长制,一切权利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父祖手中。

每一个家都以家长为统治的首脑,全家人口都在其绝对统治之下,号令出于一人,家长俨然是一个个君主。

严格来说,父权实质是家长权,谁是家长谁就行使家长权,法律中对夫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扑责子孙和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利。

以违反教令这一含义模糊,极具主观性的罪名,父祖非理殴杀也几乎无罪或罪责很轻。

虽然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生杀权渐被剥夺,但父母仍有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而在财产上,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许可而擅自动用家财皆有刑事处罚;父母在而别籍异财,更被视为有亏侍养之道,且大伤亲慈,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一。

另一重要父权为对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意志是子女婚姻成立和撤销的决定条件。

从以上可以看出父母对于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利,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的,永远是与家庭不可分离的。

父权延伸到族中就体现为族长权,族代表一种亲属关系,族长的一大重要职责就是处理家族间的纠纷,保持家际之间的凝固完整,维持家际间的社会秩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摘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摘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摘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规范着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社
会秩序的基础。

中国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它以其独特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的发展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它强调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强调
社会公正和公平,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

中国法律的发展也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它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严格性,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统一性,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中国法律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中国
法律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社会的公平,保障了社会的发展。

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为中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促进了法律的完善,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实施。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发展是相互依存的,它们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中国社
会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为中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发展的基础。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一、家族的界定【本节提要】中国古代文献中,关于血缘关系有许多内涵相近但各有侧重的指称:例如宗、族、宗族、母党、妻党、亲戚、家、家族……这些词语所涵盖的范围有交叉又有区别。

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首先必须要清楚这些词语的内部逻辑关系以及他是如何界定“家族”一词的。

1、关于亲属关系瞿同祖先生认为,《尔雅》对于亲属关系做了较详细的区分:(1)宗族,即父之党,(2)母党;包括母亲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堂兄弟和母亲兄弟姐妹的子女,(3)妻党,包括妻子的父母、兄弟和姐妹。

(4)亲戚,即“婚姻”,包括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等。

其中,“只有父亲方面的宗族才被认为是宗族,而所有其他姓氏不同的成员则从属另外的宗族”。

母亲方面的亲属,例如父母等,都属于“外亲”。

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可以由服制的轻重来体现。

2、关于宗、族、宗族在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瞿同祖先生对于宗族这一概念的界定,宗族和族基本同义,指的是父系家族。

也就是说,宗族较家族更为狭窄,是以父系来计算的属于同一祖先的男性成员的组织,排除了其中的女性成员,也不包括姻亲。

这里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是着重强调“同一血缘”,第二是“男性成员”。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这样说道:“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盖为族人。

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

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

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

”3、关于家、家族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同祖先生既区分了“家”和“家族”两个概念,同时也指出了二者的关系。

“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则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篇1)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本著作对我而言,不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把钥匙,开启了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结构与法律之间紧密联系的大门。

通过作者的深入剖析,我深刻体会到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深远影响。

书中所展现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让我为之震撼。

不同于西方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义务和责任的观念。

这种观念的形成,与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乃至哲学思想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作者通过丰富的案例和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这一特性的来源和发展。

书中还探讨了家庭、宗法、乡绅等多个层面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它们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这些社会元素不仅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解中国社会运行规则的关键。

作者通过对这些元素的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我认为《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审视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新视角。

在今天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西方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和思考,更应该深入挖掘本土的文化资源,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当然,这本书并非完美无缺。

作者在某些方面的论述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部重要著作的地位。

相反,这些不足正是激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动力。

总之,《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为我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窗口,也让我对中国法律文化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继承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同时,我也希望未来能够看到更多类似的研究作品,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国度。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篇2)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一书以其独到的视角和深入的分析,引领我深入探索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和社会基础。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源自 2. 贵族官吏享有种种特权。
如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通常可以罚俸、收赎、降
级、革职等方式抵刑。 注意: 第一、官的概念问题。古代的官,与其说一 种职位,毋宁说一种身份。即便去职,特权依旧。 因为丧失的是职位而不是官,法律上的种种特权亦 同现任官员。第二,官吏的特权可以荫及亲属。( 当然根据官吏的身份、品级以及他们之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来确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 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 ——钱穆《国史大纲》
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
第一章 家族 第二章 婚姻
第三、四章 阶级
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瞿同祖认为,自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
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 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 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 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 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梁治平认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归纳起来, 有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 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法辩— —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1)经济权。“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私
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历代法律对 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 刑事处分。如唐、宋、明、清律中皆设专条规定对 擅用家财的卑幼依所动用的价值而处以轻重不同的 笞杖刑。 (2)法律权。父权的法律权主要体现在直接的惩 戒权及送惩权上 。法律是支持父权的惩戒权的。 甚至于只要是存在子孙违反教令等行为的,父母将 子孙杀死,亦可免罪。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 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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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时,周四居丧娶周氏一案
• 乾隆时唐化经娶同姓不宗之唐氏为妻
• 有一翁奸子媳之案,媳系同姓
从这些不仅可以看出当时社会风俗已不以同姓婚为嫌,也 可以看出法律与社会的失调及适应的企图。一面不肯否认 基于这种婚姻而有的亲属关系,一面不认同姓婚的效力。
二、姻亲 • 唐时
姑表舅表姨表表兄弟姊妹是不禁为婚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族内婚 二、姻亲 三、娶亲属妻妾
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
• 家族的延续 • 祖先的祭祀
就重要性来说,我们是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祭品),祖 先祭拜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目的。所以,不难理解,无嗣会 被认为是一种愧对祖先不孝的行为。
宛平县民史灵科,年六十,嘉庆三年因弟亡故, 收弟妇史李氏为妻,当时曾与李氏之弟相商,并 告知地保,均未阻拦。后史李氏被史灵科之子史 从志及媳勒死,命案到官。官以按律兄收弟妻当 绞决离异,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子媳自不应以谋 杀继母论罪,应仍按侄及侄妇杀婶母处罪。奉旨 谋杀部分准如所议。兄收弟妻一案依律自应处绞 ,但以该犯未娶时曾与李氏之弟商明,并告知地 保。按情节属实乡愿不知例禁,并无先奸后娶情 事。若与兄奸弟妻者一律绞决,未免无所区别, 着该为绞监候,入于明年朝审情实。嗣后有似此 兄收弟妻审明实系乡愚无知误蹈渎伦之罪者,倶 照此案办理。
刑部说: 同姓为婚律载妇女离异者,原属礼不娶同姓之 正义。但愚民不谙例禁,穷乡僻壤娶同姓不宗妇 女者往往有之。固不得因无知易犯, 废律之成规 。尤不得因违律婚娶之轻罪而转置夫妇名义于不 论。其嫁娶违律罪不致死之案,自仍应按律断令 离异,至遇有亲属被伤罪于凌迟斩绞重辟者,即 应按照亲属已定名分本律科断。若因系同姓为婚 ,不问所犯罪情轻重,概以凡人定拟。设遇此等 违婚娶之案已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翁姑子 孙名分久定,若其妇谋故杀父并夫之祖父母父母 ,概拘律应离异之文而止科以致毙凡人之罪,似 非所以重名分而整纲纪。
• 明、清
设专条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
法律与社会间的距离
但是,就宋朝而论。表婚是极普遍的习惯, 法律的实效是颇可怀疑的。 清代后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 听从民便。明清二代法律之迁就社会事实 可以看出表婚之俗普遍,不可禁断。
三、娶亲属妻妾(血统关系以外的禁忌)
• • • • • • 娶同宗无服亲及袒免亲之妻,各杖一百 娶缌麻亲之妻,各徒一年 小功,大功,期亲之妻,以奸论处 期亲中的侄妇,小功中的伯叔祖母,堂叔伯母,各处绞刑 娶堂兄妻,兄弟妻,堂侄妇,侄孙妇,各徒三年 娶伯叔母各斩立决,娶兄弟妻者,绞决
同姓婚处分
• 唐宋
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处分加重,缌麻以上亲属 间的结合便以奸论罪了。
• 明清 各杖六十,离异。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娶缌 麻以上亲,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法律与社会间的距离
法律上仍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逐渐成具文,比如 从《刑案汇览》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夫妻同姓的例子,且法律并不干 涉。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族内婚
同姓不婚(传统禁忌,从周时始)
《说文》:“姓人所生也。”姓的起源原是血属的一种标志, 在最初同姓的都是有血统关系。而族外婚,有合二姓之好 的意思。
公孙侨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由此姓决定性关系 能不能成立。
理由:1、从优生学角度来考虑,防止后代有灾疾的危险。
2、以防伦常紊乱。
娶亲属妻妾的禁忌原只限于同宗亲属,但外姻中的舅甥, 也列入本律范围中与娶本宗缌麻同罪。
社会与法律之间的距离
事实上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是相当普遍的习惯。
• 史灵科一案 此案可注意的: 1、法律为禁忌,在社会仍予以承认。 2、皇帝因此改变旧例,对旧律加以修改。
总结
1、 中国古代非常重伦理,在婚姻方面加以 强制规定,以防伦常紊乱。 2、从社会与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可以看出,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 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法律 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的。
周婷 14101002
刑部说: 律设大法而体贴人情。居丧嫁娶虽律有明禁,而 乡间小民昧于礼法,违律而为婚者亦往往而有。 若必令照律离异,转致妇女之名节因此而失。故 例称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名分不甚有碍,听各 衙门临时斟酌,于曲顺人情之中仍若夫妻本不和谐,则此种违律为婚,既有离异之 案,字无强令完娶之理。所有该司书辨周四居丧 娶周氏一案,自系临时斟酌,于律例并无不合, 应请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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