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资料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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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安全和居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包括小区内的公寓、别墅、花园等各类住宅。

第三条物业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应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实用、美观大方、方便维修等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核第六条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装修申请,并填写《装修申请表》。

第七条装修申请表应包括装修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装修范围、装修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装修申请表应附上装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装修申请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审核装修申请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装修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小区的规划要求;2. 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安全;3. 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将装修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归档,并签发《装修许可证》。

第十二条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审核或超出装修许可证范围进行装修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 施工现场应设立有效的安全警示标识;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遵守噪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相关规定;3. 施工材料应按照相关标准采购和使用;4.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清理产生的垃圾,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和施工人员证,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备工地负责人和施工人员名单,并定期更新。

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OO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资料----298c3068-7164-11ec-98b6-7cb59b590d7d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竣工资料实例本书是新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系列丛书八个分册中的第五分册,即装饰装修工程。

编写中从纯装饰工程角度选取实例、填写表格、组织资料。

实际运用中大部分工程为综合性装饰工程,这类工程涉及装饰以外的资料、表格等,可参考其他分册的内容。

考虑到装饰材料的丰富性和涉及的施工方法的广泛性,这给数据准备带来了很多麻烦。

因此,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在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技术审查、报检单、质量保证书等方面尽量提高覆盖率,提供更多样本,方便读者参考,给读者带来更大的实用价值。

资料编制目录划分为四册:a卷: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资料;b册:施工质量管理资料;C卷:项目质量保证数据;d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考虑到建设项目各方在新版教材实施过程中,在编写深度、技术要求、计算机软件技术等方面都遇到了很多问题,本书的出版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参考的平台。

读者可以快速熟悉、理解和提高新版材料的编制和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标准要求。

本书目录中打"*"的表式,表示本工程实例中没有发生或遇到,仅示范告诉如何填写,与本工程实例中的其他表式、资料没有关联关系。

本书示例中涉及的人名、单位印章和部门印章都是虚拟的。

主要目的是说明哪个单位或部门应该盖章,哪个负责人应该签字。

如果有任何巧合,请不要根据号码就座。

本书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编写。

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的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编辑:2022年8月30日把目录发上来参考一下a卷: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资料-(1)a-0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目录(2)A-1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3)a-2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审批表(4)A-3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5)a-3-1工程概况(6)A-3-2准备依据(7)a-3-3工程主要内容(8)A-3-4项目的主要特点和总体建设思路(10)a-3-5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人员职责(17)A-3-6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标准化目标(20)a-3-7施工流程与分项、分部工程规划(25)A-3-8施工总平面图(包括场地和道路条件)(27)a-3-9主要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32)A-3-10主要施工工艺(39)a-3-11质量控制点的确定: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施工方案及所需培训、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65)A-3-12规定需要检验和试验的工程材料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68)a-3-13主材的界定和质量要求(69)A-3-14施工机具配置表(75)a-3-15质量检测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76)A-3-16各施工阶段劳动组织表(77)a-3-17主材、外加工物资进场计划(78)A-3-18施工总进度计划(79)a-3-19关键节点控制措施(80)A-3-20产品保护措施(83)a-3-21工程回访和服务规定(85)B卷:施工质量管理数据(87)b-0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目录(88)B-1建设工程质量人员资格考试表(89)b-2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上岗证审查表(90)B-3装饰工程开工报告(91)b-4装饰工程复工报告(92)B-5装修工程竣工报告(93)b-6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94)B-7项目联系人名单(97)b-8技术核定单(98)B-9设计变更通知(99)b-10技术质量交底记录一般抹灰施工技术质量交底记录(100)装饰抹灰施工技术质量交底记录,(103)木门窗制作安装技术质量交底记录(107)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技术质量交底记录(112)塑料门窗安装施工技术质量交底记录。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装饰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制度第七条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内的装饰装修行为,维护小区的整体美观和安全,保障住户的正常生活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住户和商户。

第三条住户和商户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住户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与审批第六条住户和商户在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住户和商户的装饰装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装修方案:包括装修的设计图纸、材料清单、施工方案等。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三)施工保险及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装修合同及相关发票。

第八条住户和商户的装饰装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否则将被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物业公司在收到住户和商户的装饰装修申报材料后,将进行审查和审核。

第十条物业公司对装饰装修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住户和商户在收到物业公司的审查结果后,如有需修改的地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对装饰装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将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对装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小区建筑风格和整体规划。

(二)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技术和资质。

(三)对施工保险和劳动合同进行审核,确保施工方和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装修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住户和商户在得到物业公司的审查结果后,如有异议,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物业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答复。

第十四条住户和商户在装修期间,必须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并进行定时的进度汇报。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要求第十五条住户和商户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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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工作管理要求及装饰装修工程
竣工资料管理规定
一、资料员工作管理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a、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的接收、清点、登记、发放、归档、管理工作:
b、
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资料管理记录”目录
为便于公司对工程的结算、资料的移交、归档、查询和使用,对工程资料进行分册和编目,要求如下:
1、竣工工程按照此分册和编目和装订,其中在第一册的目录前增加总目录(各分册的目录),封面按照江苏省统一要求的封面格式。

第一册(TJ 1)施工、技术管理记录目录
第二册(TJ 2)工程质量控制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目录
第三册(TJ 4)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目录
第四册室内幕墙工程验收记录目录
第五册建筑电气工程验收记录目录
第六册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验收记录目录
第七册工序质量报验单(监理资料)
第八册竣工图象资料
第九册施工许可和质量评估及备案资料目录
2、江苏省外的项目,使用的表格格式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有效表格为准,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分册和编目,但必须符合当地的要求。

3、室内干挂板块墙面(石材、瓷板、金属板块)、超过3米的玻璃隔断按照室内建筑幕墙工程进行报验。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以具体要求为准增加相应资料。

4、材料报验、材质证明文件和试验检测报告、工程的验收记录与提交业主的必须一致,不得为复印件。

外来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原件留存单位的印章,以便追溯。

5、工程资料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整理、填报确认,工程完工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整理和提交业主办理移交手续。

6、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情况:
a、地面工程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楼地面工程每层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500 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b、抹灰工程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 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c、门窗工程:
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d、吊顶工程: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e、轻质隔墙工程: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f、饰面板(砖)工程: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g、幕墙工程: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 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h、涂饰工程:
1)、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i、裱糊与软包工程: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 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 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j、细部工程:
1)、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装修工程材料性能复验项目:
a、抹灰工程中: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b、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c、饰面板(砖)工程中: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粘结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
度;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d、幕墙工程中
1)、铝塑复合板的玻璃强度;
2)、石材的弯曲强度和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
性;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
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
4)、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 5)、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8、安全功能检测项目:
a 、门窗工程
1)、建筑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2)、建筑外墙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b、饰面板(砖)工程
1)、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3)、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
c、幕墙工程
1)、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试验
2)、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3)、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

*(注:锚固螺栓现场拉拔试验应按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抽查,10个螺栓为一组,工程用螺栓总数在5000个以下,检一组;5000个到10000个之间,检二组;多于10000个,检三组。

应随机抽取最不利位置的螺栓。


9、工程竣工资料填写规定:
工程资料中签名、监理意见、验收意见应采用本人手写,不得用打印代替签名,签名的同时必须签日期,复制的文件中,签名允许对样本复印,表格的其它内容可打印。

建筑装饰工程竣工资料和管理记录目录
第一册:(TJ 1)施工、技术管理记录目录
第二册:(TJ 2)工程质量控制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目录
第三册:监理资料
第四册:(TJ 4)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目录
第五册:室内幕墙工程验收记录目录
第六册建筑电气工程验收记录目录
第七册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验收记录目录
第八册:施工许可和质量评估及备案资料目录
可编辑
合同上工程名称
合同上工程地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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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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