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
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

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是对煤炭产品进行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煤炭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从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的制定、内容要点和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的制定。
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结合煤炭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经过专家论证和实验验证,最终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煤炭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燃烧特性等因素,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二、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的内容要点。
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要点:1. 外观质量,包括煤炭的颜色、光泽、杂质等外观特征的评价。
2. 热值,煤炭的热值是衡量其燃烧性能的重要指标,需要通过实验测定来进行评价。
3. 灰分,煤炭中的灰分含量直接影响其燃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情况,需要进行准确评价。
4. 挥发分,煤炭的挥发分含量与其燃烧特性密切相关,也是评价煤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5. 硫分,煤炭中的硫分含量对环境和设备造成的腐蚀等问题有重要影响,需要进行准确评价。
三、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的应用。
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的应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运输、贸易和利用等环节。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标准对原料煤进行质量评价,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质量稳定可靠;贸易企业可以依据标准对煤炭产品进行验收评价,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利用企业可以根据标准对煤炭产品进行燃烧性能评价,确保煤炭的有效利用。
总之,煤标准物质验收评价标准是煤炭产品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其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煤炭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效益。
各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应当充分重视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不断完善和提升煤炭产品的质量水平,为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寺河矿“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剖析

寺河矿“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职工、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范围第二条属于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本矿先进,集团公司领先,且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条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在矿井安全、生产、通风、运输、机电、基建、洗选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围绕矿井安全生产,独立研究并实施的先进管理模式,促进矿井的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的。
第七条项目投入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大于50万元,均可申报;如创造的是社会效益或安全效益,需要有明显的效果。
第三章申报程序、时间第八条凡寺河矿在职职工均可申报。
第九条申报时需按照要求填写《晋城煤业集团技术进步奖申报书》,附电子材料。
第十条申报时要提交成果应用证明(包括:应用成果名称、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评价、效益分析、完成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要制作幻灯片(内容: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新点、推广应用情况、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100字以内的项目简介(电子版)。
第十三条凡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现场实践,证明其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安全效益。
第十四条凡公司拨款立项的开发项目;组织专门人员实施的科研项目和曾获集团公司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在申报之列。
第十五条研制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总工办。
第十六条申报时间是每年12月25日前。
第四章科技成果评审第十七条初评申报程序结束后,总工办组织各专业副总对所申报“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分结果,评选出入围项目。
煤炭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与资料管理共5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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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Βιβλιοθήκη 煤炭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与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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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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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管理办法

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管理办法1.引言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制定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验收程序和要求,确保工作面设计符合安全、环保和经济的要求。
2.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的目的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旨在确保工作面设计合理、科学,并能满足煤矿生产的需要。
通过验收,评估工作面设计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为生产提供依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缺陷或问题。
3.验收单位和人员(1)验收单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组。
(2)验收人员:验收组成员是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4.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煤矿企业在开始新的工作面设计前,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工作面设计验收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2)专家评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验收组成员对申请的工作面设计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3)现场勘察:验收组成员对工作面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与煤矿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洽谈。
(4)设计提出:验收组将评审意见和建议整理成书面形式,提交煤矿企业并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或提出其他要求。
(5)修改设计:煤矿企业根据验收组的要求,对工作面设计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及资料重新提交验收组。
(6)再次评审:验收组对修改后的工作面设计进行再次评审。
如通过评审,则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未通过,则要求煤矿企业再次修改设计。
(7)验收结论:验收组根据实地调研和评审结果,提出验收结论,包括是否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和需要继续完善的问题等。
(8)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验收结论,撰写验收报告,并将报告送达煤矿企业。
5.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的要求(1)工作面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保证安全、遵循环保要求和提高生产效率等。
(2)工作面设计应考虑到矿井地质条件、矿井煤层性质和资源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场规模、煤柱大小和煤层开采顺序等。
煤矿技改项目验收指南

煤矿技改项目验收指南1.引言2.验收前的准备工作2.1.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组成及评价标准等内容,并明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流程。
2.2.项目验收组成员的确定: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确定项目验收组的成员。
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专家、监理人员等。
2.3.验收材料的准备:准备项目的相关文件、记录、合同以及交付的成果物等。
3.验收过程3.1.验收开会:项目验收组成员与项目承担方进行会议,介绍验收的目的、内容、时间表等,并确定项目验收的流程和验收标准。
3.2.现场检查: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对项目的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设备、工艺流程、安全设施等的完好性和符合性。
3.3.数据确认:对项目的实施数据进行确认,包括生产产量、能耗指标、安全事故等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技术评估: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难点解决情况等。
3.5.成果评价:对项目交付的成果物进行评价,包括技术文档、设备台账、生产数据等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6.环境评估:评估技改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污染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3.7.安全评估:评估技改项目对矿井安全的影响,包括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安全管理的规范性等。
3.8.经济效益分析:评估技改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投资回报率、产出增加、能源消耗降低等方面的分析。
3.9.现场演示和答辩:由项目承担方进行项目的现场演示和答辩,回答项目验收组成员的问题和质疑。
4.验收结果的处理4.1.结果评判: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评价标准,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评判,判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4.2.结果表述:将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述,包括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项目验收组成员的签字确认。
4.3.结果通知:将验收结果通知项目承担方,并告知项目验收的突出优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后续工作的安排。
4.4.后续工作:根据验收结果,项目承担方需进行后续工作,包括改正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技术文档、安排培训等。
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

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2009/2/27 10:27:27 作者:root 点击数:1360 评论共:0条收藏此页一、鉴定条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2.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4. 有经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科技部另行规定。
三、受理鉴定部门1.市科技局: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申请鉴定。
2. 主管机关: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四、鉴定程序1.审查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条件,发放《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成果鉴定相关材料。
3.市科技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科技厅,申请成果鉴定证号。
4.筹备鉴定会,由主持鉴定的科技行政部门确定会议地点、时间、聘请鉴定专家(会议鉴定不少于7位专家,函审鉴定不少于5位专家)。
5.召开成果鉴定会,形成鉴定意见。
6.审核签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四、需提交的技术资料、文件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鉴定单位盖章)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3、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4、研究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难度、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情况及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改进方法)5、国家和省认定的测试单位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及重要的试验、测试记录。
某五大电力煤炭公司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工作考核标准

XX矿业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工作考核标准
科技管理科职能
(1)负责全公司的科技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宣传科技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3)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及细则,制定本部门年度计划和编制年度工作总结。
(4)认真组织每年的项目立项、验收、评审及科技管理考核等工作。
(5)负责组织召开科技大会,对科技成果、科技论文进行评审、表彰。
(6)负责向上级申报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及科技人才。
附件4:
单一业务流程写实表。
煤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竣工
验收报告和安全、消防、劳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竣工决算与竣工文件编制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形成固定资产。
(一)初步验收(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项目参建各方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对 工程项目检查,确认项目具备投产使用条件。
(二)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 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间移交项目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项目法人单位自接收之日起, 开始试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编制《工程项目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前言、 工程项目立项依据和建设意义、工程项目概况、验收范围、项目实施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 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整改要 求、工程评价;初验结论;初验委员会签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和煤业相关的制度、规定等。
(二)项目核准及安全、消防、水保、环保等项目支持性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
件及批复意见,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设计时执行的规范。 (三)国家及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规程。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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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质量水平,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是指行业综合性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学校及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
第四条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注重质量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表煤炭行业,统一归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将作为参加“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验收鉴定范围第六条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煤炭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重点公益性科学研究、重要科学管理研究、技术专著等研究成果。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资源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第三章验收鉴定内容第八条审查《验收鉴定大纲》是否符会规定要求,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试报告是否有效,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
第九条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基础性研究成果:科学前沿的原始性创新(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实质性贡献。
开发应用研究成果: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应用推广成果:产品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可靠性、性能价格比、推广应用效果及前景。
第十条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装备、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成果的不足与问题,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验收鉴定程序第十三条需要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申请书二份,同时报送供专家审阅的鉴定资料一份。
鉴定资料应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研究报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专利或专利受理证明,查新报告;新产品项目还应有:试制工作报告、工业性试验大纲、工业性试验报告及原始纪录、检测检验报告、产品标准、标准化审查报告,部分项目还应有防爆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型式试验报告及用户使用证明。
材料用A4纸打印(包括各类监测、检验报告和证明,原件复印附后),竖式装订。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鉴定的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合法、有效的试验或检测数据、报告或证书。
(二)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有省级或国家认定的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第十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验收鉴定申请,对已受理的申请,确定验收鉴定形式,遴选专家,并组识、主持或指定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鉴定工作,返回成果鉴定申请书一份。
第十六条己获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验收鉴定结论意见,由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章;验收鉴定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对验收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签章,加盖公章。
获通过鉴定的成果,组织单位应在十五天之内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七条未能通过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成果,未获主持单位或组织单位同意的成果,由主持或组织单位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章验收鉴定组织第十八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基础研究、开发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研究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成果验收鉴定。
第十九条成果验收鉴定有三种形式:检测验收鉴定、会议验收鉴定、函审验收鉴定。
(一)检测验收鉴定:由国家或行业认定的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性能指标等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
仅需检验、检测即能做出结论的成果可采用这一方式;(二)会议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成果应采取会议验收鉴定方法;(三)函审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通过审查验收鉴定资料对成果做出书面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不需要进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结论的成果可以采用此形式。
第二十条检验、测试必须由国家或行业认证的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工业性试验应按规定进行,并出具工业性试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验验收鉴定时,可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制验收鉴定证书;主持或组织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检测单位聘请3-5名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验收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会议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单位聘请同专业专家9一15人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推举主任1名、副主任位1一2名;验收鉴定结论必须经验收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函审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一9人组成,验收鉴定结论由主任委员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二十四条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验收鉴定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应参加验收鉴定委员会(-)直接参与被验收鉴定成果的开发研究人员。
(二)被验收鉴定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三)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第六章职责及权利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认真研究鉴定资料,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验收鉴定结论表示赞成、修改或反对意见,并对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并获得必要报酬。
第二十七条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独立对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复测结果;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涉。
必要时提出终止验收鉴定的请求。
第二十九条组织验收鉴定单位:(-)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二)遴选并审定参加鉴定的专家;(三)主持或指定主持鉴定单位;(四)监督并协调鉴定工作;(五)对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加盖“中国煤炭工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六)颁发鉴定证书;(七)受理验收鉴定相关申诉。
第三十条主持验收鉴定单位:(一)主持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二)推荐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并报组织鉴定单位审定;(三)分送鉴定资料;(四)推荐并选举鉴定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五)审查验收鉴定结论性意见,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六)对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发放技术咨询费;(七)编制成果鉴定证书。
项目完成单位:(一)接规定要求编制成果验收鉴定资料,必要时提供考察现场,为测试提供条件;(二)按规定对成果进行陈述,必要时可辅以多媒体、投影和录像;(三)为验收鉴定的正常进行准备必要条件;对专家疑义与质询进行陈述与答辩;(四)为与会专家提供食宿及会议交通,支付专家费及验收鉴定管理费;(五)有权要求专家对成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要求专家保守成果的技术秘密;(六)有权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诉并得到相应答复。
第七章验收鉴定管理第三十二条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试验记录,国内外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目录等。
除规定的专家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或礼物。
第三十四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内客全面、科学、客观、准确,格式规范。
第三十五条组织或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应严格控制鉴定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应邀请其它人员参加。
及时纠正鉴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六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成果鉴定进行计算机存档管理,鉴定完成后,成果完成单位应提交存挡软盘,内容包括:鉴定申请表、鉴定资料和鉴定证书;对已通过鉴定的成果,如发现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有权责令鉴定主持单位纠正错误,有权组织复核,错误严重的可撤消鉴定,追回鉴定证书。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成果,或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应终止鉴定。
已完成的鉴定应予以撤消。
第三十八条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
第四十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OO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