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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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DOC 15页)

第七讲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

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检查

(一)销售确认的检查

1、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2)价外费用不包括的主要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3、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

(1)会计收入实现与税法收入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

1)会计规定

会计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在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是依据1993年7月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确认方式来列举叙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对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差异

4、检查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常见的错漏:

检查方法: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常见的错漏:

检查: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常见的错漏:

检查: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常见的错漏:

检查:

[案例] 2003年12月份检查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入检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经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的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和税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为300000元。

(5)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常见的错漏:

检查:

(二)产品(商品)销售价格的检查

1.对价外费用的检查

主要的表现形式是:

检查:

2.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属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从价定率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或消费税=核实应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按偏低价格已缴增值税或消费税

账务调整为:

借:应收账款(追补增值税)

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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