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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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非居民企业在间接转让中国内资企业股权时,可能利用有关条款规避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收征收。

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反避税。

本文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起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

案例描述:2020年1月,外资企业Castia Asia Investment Pte. Ltd(以下简称Castia Asia)以1.184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浙江省的中国内资企业AMC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MC)100%的股权。

AMC持有的一个全资子公司旗下有一家生产石英玻璃制品的子公司证券。

Castia Asia在购买AMC的股权后,将持有的AMC股权100%出售给了其母公司Castia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Castia Holdings),Castia Holdings即为一家设在塞舌尔的外国企业。

Castia Asia在此次交易中获得了2.1亿美元的净资本收益。

此案的反避税行为具体为:Castia Asia以1.184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AMC的股权,并将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了Castia Holdings,采用了间接转让的方式来规避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收征收。

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境外对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进行出售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以外国公司股份的形式购买中国内资企业股权,直接参与交易的相关企业应该在交易完成后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上述案例中,Castia Asia虽然是外资企业,但其为规避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和税收征收。

采用了间接转让的方式,通过将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母公司Castia Holdings,从而规避了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管。

此外,Castia Asia在此次交易中获得了2.1亿美元的净资本收益,但该收益并没有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这也涉嫌逃税。

所得税两亿大案: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稽查案

所得税两亿大案: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稽查案

所得税两亿大案: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稽查案2011年8月12日,在外出差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税局国际科科长潘利接到直属分局的电话,汇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受A公司委托,就M公司股权在境外被间接转让的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呈报了一份说明信。

内容大致如下:股权转让方A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非居民企业,由美国私募基金拥有。

被转让主体M公司是一家在开曼注册、香港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

购买方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知名企业。

2011年7月11日,买卖双方在境外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交易涉及间接转让了被转让主体在中国境内的J公司等4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说明信旨在强调,A公司依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注册成立,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其进行股权转让的M公司也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收入不是来源于中国。

此笔股权交易的形式不以税收利益所驱动,也不是为了规避中国的纳税义务,美国投资方需要就本次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在美国缴纳利得税。

鉴于本案股权转让金额巨大、企业架构复杂,特别是,一旦涉及避税行为,由于买卖双方都在境外,均为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的时机稍纵即逝。

在省、市局领导的指示下,2011年8月17日,黑龙江省国税局抽调精兵强将组织的反避税工作小组正式成立,打响了跨境税源调查攻坚的第一枪。

迷雾重重佳木斯市国税局局长高贵民介绍说,目前在我国,关于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进行征税的操作,只有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进行过明确规定,即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

但由于M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否认其经济实体的性质困难重重,本案适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风险较大,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峰回路转为了迅速找到突破口,办案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次被转让主体及关联企业6年间的会计资料;调取了境外合同、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追溯了当时M公司收购J公司的历史……浩瀚的数据、如山的账册,通过对大量的内、外部信息整理,一条异常信息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

不满足股权关系无偿划转税务稽查案例

不满足股权关系无偿划转税务稽查案例

不满足股权关系无偿划转税务稽查案例一、案例描述在税务稽查中,不满足股权关系无偿划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具体来说,当涉及到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时,如果相关方之间存在其他利益输送,就可能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和审查。

下面,我将结合案例描述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某公司A将其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但实际上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比如通过虚构交易或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资金的往来。

税务部门对此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认定该无偿划转存在不满足股权关系的情形,要求追缴相关的税款并处以罚款。

二、深度解析1.股权无偿划转的定义股权无偿划转,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并不以货币等形式直接获得对价,而将该股权无偿过户给他人的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涉及实际金钱交易。

2.不满足股权关系的情形在税务稽查中,不满足股权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交易虚构:即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进行资金的往来,掩盖实际的利益输送行为。

- 关联交易:当涉及到股权划转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需要特别留意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

- 资金输送:即通过其他形式向对方输送资金或利益,尤其是超出正常商业逻辑的范围,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和审查。

3.税务部门的判断标准税务部门在审查股权无偿划转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实际的利益输送情况和交易背后的真实意图来判断是否存在不满足股权关系的情形。

企业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时,需要合理规划交易结构,避免被视为不正当交易。

三、总结与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围绕不满足股权关系无偿划转税务稽查案例展开了深入探讨。

我们了解了不满足股权关系的情形,以及税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判断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审慎规划股权无偿划转的过程,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也是企业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四、个人观点在股权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税务部门对此类交易的审查方式和标准,并遵循合规原则进行操作。

税务鉴证报告-股权转让案例

税务鉴证报告-股权转让案例

税务鉴证报告-股权转让案例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次股权转让交易,公司A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B,交易金额为X万元。

在此交易中,我们将对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鉴证并提供相关报告。

鉴证目标本次鉴证报告旨在确认以下税务问题:1. 股权转让是否触发了增值税的征收?2. 如触发增值税的征收,应纳税额如何计算?3. 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税务问题需要注意?鉴证过程1. 首先,我们将对股权转让交易进行分析,确定交易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相关法规,我们将对交易金额进行核对,并计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3. 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我们将考虑是否存在适用税率的特殊情况,并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计算。

4. 另外,我们还将审查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税务的因素,例如交易结构、合同条款等。

鉴证结果根据我们的鉴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 股权转让交易符合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应纳税。

2. 根据交易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的金额为Y万元。

3. 在交易过程中,未发现其他相关税务问题。

鉴证建议基于我们的鉴证结果,我们向客户提出以下建议:1. 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A应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 公司A应保存好相关交易文件和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和审计。

3. 在未来类似交易中,公司A应充分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并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

总结本次鉴证报告对股权转让案例中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确认。

我们建议公司A按照鉴证结果和建议,合规地履行相关税务义务,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税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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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运作形式,涉及到的税务筹划也是公司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案例评述的方式,探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筹划。

案例背景:某公司X为一家成功的初创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的估值大幅度上升。

此时,公司的创始人A拥有80%的股权,另外20%由投资者B持有。

鉴于A个人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偏好发生了变化,他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C。

分析: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之前,需要先了解股权转让的税务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价款 - 股权成本。

在该案例中,A将部分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款为X元,股权成本为Y元。

根据税法规定,A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XX%。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筹划:1. 优化股权转让结构:首先,可以考虑优化股权转让的结构。

在股权转让的协议中,可以合理安排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减少所得税负担。

例如,可以将转让价款分隔开来,分为多个阶段支付,将收入分摊在多个年度,以降低每年的企业所得税负。

2. 合理确定股权成本:其次,在确定股权成本时,应合理结合相关税务政策。

股权成本的确定对于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选择计算方法,从而降低所得税的计征基数。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对于创业型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板优惠政策,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

4. 设立专业化资管平台:最后,对于更为复杂的股权转让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平台来进行转让交易,并运用该平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税务筹划。

这样可以更好地规划股权转让,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所得税负。

结论:通过以上所述的案例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权转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常见现象。

股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案例和意义,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案例展开分析。

1. 案例一: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由一位创业者创办。

然而,由于创始人个人原因,A公司的发展进展缓慢。

为了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创始人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后者是一家行业领先的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A公司得到了B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和技术的引进。

同时,A公司的创始人也可以通过B公司的帮助,实现个人资金回报和其他更好的机会。

2. 案例二:C公司收购D公司的股权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庞大的客户基础。

而D公司是一家新兴企业,虽然在技术上非常有潜力,但由于缺乏资金和市场渗透能力,发展迟缓。

为了获得技术创新和扩大市场份额,C公司决定收购D公司的股权。

通过收购,C公司可以快速获得D公司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线,并将其与自身的资金和资源相结合,形成更强大的竞争优势。

3. 案例三:E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在这个案例中,E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E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将更加积极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股权转让对E公司来说,既是一种激励措施,又是一种资源整合方式。

通过与员工的股权合作,E公司加强了内部团队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促进行业间的合作和创新。

同时,股权转让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回报给创业者、投资者和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需要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以便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今天咱来讲个股权转让税务稽查的事儿。

这就像一场猫鼠游戏,税务机关那可是火眼金睛的猫,而有些想在股权转让里耍小聪明的人就像是老鼠,以为能蒙混过关,结果可就惨喽。

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叫甲公司吧。

甲公司有个股东老张,他持有公司不少股份呢。

有一天,老张觉得自己想换个赛道,去干点别的事儿,就打算把自己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

他找了个买家小李,俩人私下里就商量好了一个转让价格,这个价格嘛,老张觉得挺合适,小李也觉得捡到了便宜。

他们觉得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就去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可是啊,他们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大网已经悄悄撒开了。

为啥会被盯上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可疑的地方了。

他们定的这个转让价格就很蹊跷。

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甲公司虽然不是什么超级大公司,但业绩也还算不错,公司的资产啊、盈利前景啊都挺可观的。

可是老张和小李定的转让价格却低得有些离谱。

这就好比你有一辆八成新的豪车,市场上能卖个好几十万,你却几万块钱就想出手,这不引人怀疑才怪呢。

税务稽查人员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开始深入调查甲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一查,就发现了不少问题。

原来,老张为了让转让价格看起来合理,在公司的账目上动了些手脚。

他把一些本来该算进公司资产的东西,偷偷地做了减值处理。

比如说公司有一批先进的设备,其实还能正常使用,而且市场价值挺高的,但老张在账上把这些设备的价值写得很低很低,就好像这些设备已经快报废了一样。

这一招要是得逞了,那公司的整体价值在账面上就会降低,他转让股权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个虚假的低价值来定价,从而少交很多税。

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可不会被这种小把戏骗到。

他们找来了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对甲公司重新进行了资产评估。

这一评估,真相就大白了。

那些被老张故意减值的资产,实际上价值可高着呢。

按照这个真实的价值来计算,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应该比他和小李约定的价格高得多。

这时候,老张就慌了神儿了。

他开始支支吾吾,想找各种借口来解释。

可是,税务机关只看证据。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因股权转让人身份及转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涉税结果。

现通过案例详细分析如下。

案例:A于2009年1月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10万元。

2011年7月,A以18万元价款将甲公司10%的股权变现。

截至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未分配利润48万元。

第一种情况:居民企业A转让股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 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2011年7月转让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投资收益 8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8万元‚即投资转让收入18万元-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收成本)100(10)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6万元。

2011年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会计、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8×25%=2万元(暂不考虑股权转让印花税)。

第二种情况:居民企业A撤回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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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公司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标 签】间接转让股权,税务稽查,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2011年8月12日,在外出差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税局国际科科长潘利接到直属分局的电话,汇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受A公司委托,就M公司股权在境外被间接转让的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呈报了一份说明信。

3天后,一份长达16页的说明信摆在了佳木斯市国税局领导的案头,内容大致如下:
股权转让方A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非居民企业,由美国私募基金拥有。

被转让主体M 公司是一家在开曼注册、香港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

购买方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知名企业。

2011年7月11日,买卖双方在境外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交易涉及间接转让了被转让主体在中国境内的J公司等4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说明信旨在强调,A公司依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注册成立,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其进行股权转让的M公司也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收入不是来源于中国。

此笔股权交易的形式不以税收利益所驱动,也不是为了规避中国的纳税义务,美国投资方需要就本次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在美国缴纳利得税。

来函有理有据,似无破绽,但佳木斯市国税局领导却敏锐地觉察到了其背后隐藏的玄机。

鉴于本案股权转让金额巨大、企业架构复杂,特别是,一旦涉及避税行为,由于买卖双方都在境外,均为非居民企业,追缴税款的时机稍纵即逝。

在省、市局领导的指示下,2011年8月17日,黑龙江省国税局抽调精兵强将组织的反避税工作小组正式成立,打响了跨境税源调查攻坚的第一枪。

迷雾重重
就本案来说,如果要把征税权留在中国,就要确认转让的实际标的是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而境外控股公司只是空壳公司。

佳木斯市国税局局长高贵民介绍说,目前在我国,关于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进行征税的操作,只有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进行过明确规定,即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

但由于M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否认其经济实体的性质困难重重,本案适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风险较大,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峰回路转
为了迅速找到突破口,办案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次被转让主体及关联企业6年间的会计资料;调取了境外合同、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追溯了当时M公司收购J公司的历
史……浩瀚的数据、如山的账册,通过对大量的内、外部信息整理,一条异常信息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

调查中发现,J公司的分支机构(JB公司)的管理异常。

由于M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对其进行“穿透”,确认其为“空壳公司”难度较大。

而M公司在境外,调查难度很大。

于是,办案人员决定先深入设立在国内的JB公司内部,寻找线索。

在初步制定策略后,调查小组立即赶赴JB公司实地核查。

在与其高管、财务及外贸人员进行了十几人次的约谈后,本案的核心所在——JB公司浮出水面。

如果证明JB公司为M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M公司就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的实质就是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就股权转让所得在我国纳税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然而,在与A公司代表及代理人谈判时,却遭到企业的坚决“抵制”。

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佳木斯市国税局汇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采用反避税手段,运用滥用组织形式一般反避税条款,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非居民股权转让调查转为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

狭路相逢
随着证据越来越多,谈判渐渐进入高潮。

与此同时,A公司聘请了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代其全程应对案件的调查。

面对国际一流的税务筹划团队、擅长协同作战的专家,反避税人员体现出了过硬的心理素质和作战能力。

他们从外围资料查证入手,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查阅并获取了M公司在外部网站公布的大量信息和在香港股市的披露信息,迫使企业提供了境外企业的年度报告、费用明细、股东名单等新的资料。

经过反复磋商、取证,所有证据都指向了JB公司:M公司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的JB公司,JB公司的管理团队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实际的全面的管理控制作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M公司可以认定为境外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但就在此时,M公司官方网站公告其即将全面退市。

时间紧迫,刻不容缓。

为防止A公司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反避税调查组赶在股权交割完成之前,与企业的授权代表展开了艰难的谈判。

2012年7月,A公司派出其在美国的董事、会计公司总部高级合伙人亲自来到中国进行最后申辩。

由于M公司股权交割已经完成、股权交易存放在第三方的保证金也将到期,如果不立即结案,特别纳税调整的税款将无从征收。

2012年7月9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通过设立多层控股公司等组织架构的安排,间接控股J公司等我国居民企业,规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实质,在转让M公司股份时,申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J公司等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享受免税待遇,不符合客观实际,对该集团的避税安排予以重新定性,将M公司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2012年8月2日,全部税款及利息共计2.79亿元人民币汇入国库,两亿元大案就此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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