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使用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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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如下:1、国家制造许可、2、型式试验报告,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合格证书、5、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7、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8、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五)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9、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___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___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__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5、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JGJ215-2010施工升降机规程

JGJ215-2010施工升降机规程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编号:工程名称栋号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设备型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备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论(合格√不合格×)1 地基承载力(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时,应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2 基础尺寸偏差(长×宽×厚)(mm)3 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4 基础表面平整度5 基础顶部标高偏差(mm)6 预埋螺栓、预埋件位置偏差(mm)7 基础周边排水措施8 基础周边与架空输电线安全距离9 钢筋混凝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 其他其他需说明的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租赁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安装单位(盖章):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编号:工程名称栋号 安装单位 安装资质等级 安装负责人 使用单位 设备型号 产权备案登记号安装日期初始安装高度最高安装高度检查结果 代号说明 √=合格 ○=整改后合格 ×=不合格 无=无此项 名称序号检查项目 要求检查结果备注资料 检查1 基础验收表和隐蔽工程验收单 应齐全2 安装方案、安全交底记录 应齐全3 转场保养作业单 应齐全 标志4统一编号牌应设置在规定位置5警示标志吊笼内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操纵按钮及其他危险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施工升降机应设限载和楼层标志基础 和围 护措 施6地面防护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应装机电联锁装置,吊笼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地面防护围栏门才能打开,地面防护围栏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7地面防护围栏 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高度≥1.8m8安全防护区当施工升降机基础下方有施工作业区时,应加设对重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区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名称序号检查项目要求检查结果备注金属结构件9金属结构件外观无明显变形、脱焊、开裂和锈蚀10 螺栓连接紧固件安装准确、紧固可靠11 销轴连接销轴连接定位可靠12导轨架垂直度架设高度h(m)h≤7070<h≤100100<h≤150150<h≤200h>200垂直度偏差(mm)≤(1/1000)h≤70≤90≤110≤130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应≤(1.5/1000)h吊笼13 紧急逃离门吊笼顶应有紧急出口,装有向外开启活动板门,并配有专用扶梯。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站: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全省编号规则,确定全省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统一制作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牌和证书、使用登记证和标志。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辖区各县(区市)产权备案编号划分,统计辖区各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专职人员名单,报省总站备案。

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统一按字母编号,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上报省总站安全科。

县(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在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时,向中心站申请序号;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中心站。

二、全省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编号规则(一)全省统一编号:1、西安市-陕A2、铜川市-陕 B3、宝鸡市-陕C4、咸阳市-陕D5、渭南市-陕 E6、汉中市-陕F7、安康市-陕G 8、商洛市-陕H 9、榆林市-陕K10、延安市-陕J 11、杨凌示范区-陕V 12、各市(区)站-O13、省总站-陕SX(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1)(2)(3)(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大型设备 备案时应提交资料

大型设备  备案时应提交资料

龙门架: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7、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已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拆过程中);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所有证书原件报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一、说明:1、注册登记卡作为该设备在庐江县住建局登记备案证明2、注册登记卡应随机备查3、使用登记需要在安装验收后320天内由总包单位办理4、监理单位审核资料时,应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5、各单位应根据其中机械在不同时段,提交一下资料:二、注册登记: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其中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7、产权单位如有变更,应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三、安装、拆除告知1、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3、已经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方案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5、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6、安装(拆卸)单位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安装(拆卸)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使用手册9、起重机械维保合同10、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使用登记:1、安装自检合格证明、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合格报告2、塔吊或升降机司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3、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起重机械管理手册、定期检查记录5、人货电梯和升降机防坠器检测报告(每年检测一次)。

物料提升机械登记备案须知

物料提升机械登记备案须知

物料提升机械登记备案须知物料提升机械在安装检测完毕后一个月内,应向市安监站提供下列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①起重机械装拆资格证或装拆许可证。

②安装单位自行检验验收合格的文件。

③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机验收合格文件。

④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文件原件。

⑤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出厂合格证明。

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拆装单位签订的安装或拆卸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⑦起重机械装拆人员的上岗证。

⑧现场提升机械操作人员上岗证。

⑨由装拆单位编制并报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的物料提升机械安装或拆卸的专项方案。

在提供上述文件完整后,安监站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挂牌。

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备案须知塔机、人货梯在安装检测完毕后一个月内,应向市安监站提供下列文件进行备案登记。

⑩起重机械基础打桩记录、桩产品合格证、基础隐蔽工程验收书、砼试块报告、钢筋质保书及试拉报告、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技术复核单。

⑪起重机械装拆资格证或塔机装拆许可证。

⑫安装单位自行检验验收合格的文件。

⑬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起重机械整机验收合格文件。

⑭法定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文件原件。

⑮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出厂合格证明。

⑯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拆装单位签订的安装或拆卸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⑰起重机械装拆人员的上岗证。

⑱现场起重设备的驾驶、指挥、司索等上岗证。

⑲由装拆单位编制并报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的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的专项方案。

在提供上述文件完整后,安监站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挂牌。

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书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验收日期:备案日期: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物料提升机安装检验记录说明:1、本验收书一式四份,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主管单位、市安监站各一份。

2、检点记录样,应用文字或数据填写,主要问题可填写在相应空格栏内;结论栏用“符合”或“不符合”字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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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使用备案资料
1、《肇东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2、《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3、《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表》
4、《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5、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6、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施工升降机备案证复印件
9、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
10、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证件复印件
11、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证书)
附件4: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联系人::年月日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表
施工升机降机安装验收表
注:1、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及在使用的升降机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新安装及加节后的升降机应作125%额定载重量试运行;
2、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要求量化的参数应填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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