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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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00_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点解析

GB50500_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点解析

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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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赸过15%时,可进行调 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 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劢影响合同价款的, 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 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 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 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 (2)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是工程量偏差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 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表1-1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一) 13版清单 条款 强制性条文规定 取消 条款 3.2.3 08版清单 强制性条文规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 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 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 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 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实例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实例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
程量 有误应 为业 主 风 险 , 应 按 预先 约 定 的原则 和 理
性 轨道 , 工 程结算 价格 和市场 价格更 趋于一 致 , 使 改
变 了过 去定 额 计价 的 诸多 弊 端 , 提 升建 筑 企业 的 对
管 理水 平 和 竞 争 力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L{ 。 1 j 但 相对 于我 国尚不 成 熟 的 、 完 全 竞争 的建 筑 市场 非
自 20 0 3年 国家颁 布《 建设 工程 工程量 清单 计价 规范 》 以来 ,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正 在 全 国各 地 逐 步 推 工
广, 取得 了较 好 的效 果 。工 程量 清 单 计 价 的实 质 就
变化 是合 同结算 价款调 整 的主要 因素 。
是还 承包商 以报价 自主 权 , 动建 筑 市 场全 面 步 入 推
第3卷 3
第3 期
长江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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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而言 , 工程量 清单计 价毕 竟还是 新生 事物 , 在实
施 过程 中还 有许 多有待 完善 的地方 。


引起 合 同结 算 价 款 调 整 的 主 要 因 素
工程 量 清单 计 价合 同属 于 单 价合 同, 价合 同 单 的特点 是合 同 中各 清 单项 目的单 价 明确 , 算 价 款 结 按承包 商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确 定【( 。单 价 合 同 2 1
实例 分析 工 程 量 清单 计 价 的合 同结 算 价款 调 整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价款调整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合理、公正地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合同价款调整的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1. 设计变更: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缺陷或者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工程质量要求提高等,从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2. 工程量偏差:由于工程量的实际发生与合同约定存在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3. 工程质量要求提高: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要求提高,从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4. 工程进度变化:由于工程进度的提前或者延期,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5. 法律法规变化: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6. 物价波动:由于建筑材料、设备价格的波动,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7. 其他原因:如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可能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 合同价款调整的申请:当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时,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申请。

2. 合同价款调整的审核:合同另一方应当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调整的依据、调整金额的计算等。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协商:合同双方根据审核结果,就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同价款调整的确认: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价款调整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 合同价款调整的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方式进行价款调整。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注意事项1. 合同价款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价位调整

工程合同价位调整

工程合同价位调整---工程合同价位调整协议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和原材料成本上升,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原合同中的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工程合同价位调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调整原则1. 工程合同价位的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2. 调整后的工程合同价位应反映市场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价位调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调整内容1. 根据最新的市场价格指数,对原合同中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进行调整。

2. 对于因工程量变更导致的直接费用变化,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3. 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等,根据直接费用的调整比例相应调整。

三、调整方法1. 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或者市场价格信息确定新的合同价位。

2. 若合同中未约定调价公式,可参照行业标准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3. 双方应共同核实调整后的费用,并在调整协议中明确列出各项费用的调整情况。

四、生效时间本价位调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4.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 工程量清单计价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送审稿】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

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 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3 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 约定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

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及调整一、合同价款的定义及作用施工合同价款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数量的工程量或者达到一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分配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是施工合同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1. 固定价款:固定价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合同金额,无论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的变化如何,合同金额都不予调整。

固定价款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小、工程周期较短、工程变更可能性较低的工程项目。

2. 变动价款:变动价款是指合同金额根据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或者工程质量的达到情况进行调整。

变动价款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工程变更可能性较高的工程项目。

3.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单价计算合同金额。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金额随着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有利于双方公平分担风险。

4.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整体完成情况,约定一个总的合同金额。

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金额固定,有利于双方控制工程成本。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业主要求变更或者客观环境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的改变。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和变更工程时间等因素进行。

2. 工程量增减: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者实际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减。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进行。

3. 工程质量调整:工程质量调整是指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质量问题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和修复成本进行。

4. 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是指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的完成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根据工期延误的时间和发包人的损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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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
作者:穆鹏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是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明确,结算价款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在合同管理和配套的政策方面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方面急需规范。

本文旨在就工程实施阶段与工程投标报价时,对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科学分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风险,借鉴国际惯例做法,特别是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合理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制订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建设各方当事人参考使用。

工程价款主要取决于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

投标时,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清单项目单价的高低势必与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范围以及工程量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数量不准的情况下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

第一,工程结算价款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为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承担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的责任。

第二,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清单项目单价不予调整的工程量变化的幅度范围(不宜过大),以使投标人能够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在报价时能够将有关风险费用考虑进去。

第三,当工期较长时,合同中应约定各生产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办法。

这种做法首先符合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其次,业主也不会得到投标人因风险难以评估或风险过大而提高风险准备金的高报价,对维护业主利益是有好处的;另外由于风险分配相对合理,也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有利于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近几年在这个方面做得很好,每年的结算指导文件都明确说明人工日单价的调整办法(也许是感觉市场人工费突飞猛涨的原因吧),但是大庆地区对省文件是不支持的(因为我被审计的好多大大小小的项目从未给调整过人工费,审计单位的借口是,要想调整人工日单价,必须有发改委的书面通知,但是我也未看到市政府相关的文件。

承包商看来是弱势啊。


下面分别就由于工程量变化过大、新增清单未列项目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动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

一、工程量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技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算的,是所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由于设计变更或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不准而出现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表中数量不符的情况。

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单价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表中数量相差的比例。

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或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调整办法(如百分比调整法)进行价款调整和结算。

对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调整,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具有权威性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相应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属于典型的单价合同,根据其相关条款的规定,当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计量的工程量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变动大于1.096;
2、工程量的变更数量与该项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变动超过1%。

二、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
对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原因,承包商完成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工程项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

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三、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处理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水平是动态的、变化的,建筑产品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必然导致承包商生产成本的变化。

当人工、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化时,应按约定的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也就是要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认真进行计算,使工程价款结算能够基本上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

这对避免承包商或业主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获取必要的调价补偿,从而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是十分必要的,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对因各种建筑产品生产要素价格变化而对原始合同价进行的调整称工程价款价差调整。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等。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采用调值公式法。

所谓调值公式法,就是事先确定各要素在工程结算款中所占的权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价款调值公式;在工程款支付时,根据有关机构公布的生产要素价格指数和约定的调值公式,计算结算价款。

总之,合同价款是双方利益的焦点,应按照责权利平衡原则科学界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2012.5.8 写于东风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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