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难成为了很多城市居民的头号烦恼。
为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政策,旨在推动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并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效率。
二、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1. 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按照建筑面积和住户数量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数量。
在划分住宅小区停车位时,要合理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确保停车位能够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不会对周边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2. 商业综合体停车位设置标准对于商业综合体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要根据商业综合体的业务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商业综合体还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以满足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
3. 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南京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停车位设置标准。
在保障服务设施正常运转的要合理规划停车位的设置,确保停车位数量能够满足日常需求。
4. 公共交通枢纽停车位设置标准作为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市规定公共交通枢纽应该配备充足的停车位,以方便市民换乘和停放车辆。
5. 临时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临时性活动和突发事件,南京市也规定了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标准,以保障临时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个人观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出台,有利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标准不够严格、监管不够到位等情况。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范落实,进一步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总结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颁布,是城市管理不断优化的体现。
通过明确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停车配建指标

停车配建指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成为了城市发展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城市规划中的停车配建指标被引入。
停车配建指标是指规定城市建筑物在建设时必须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的指标。
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建筑物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
例如,在商业区和居住区,停车配建指标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商业区,人流量大,车辆流量也相应增加,因此需要更多的停车位。
而在居住区,停车配建指标则需要考虑居民数量、车辆拥有率等因素。
在实际应用中,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开发商、建筑师等多方面的合作。
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停车配建指标的具体实施细则;开发商需要根据政策要求建设停车位;建筑师需要根据停车配建指标设计建筑物的停车位。
只有各方合作共同推进,才能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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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米且大于等于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所分配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停车位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有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住户数为基础。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的意见》规定,普通商品房应按每10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应按每5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
2.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通常以经营面积或容积率为基础。
例如,根据《上海市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购物中心、超市等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比例为每1000㎡经营面积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
3.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对于办公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办公人员数为基础。
例如,《杭州市办公楼停车位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办公楼停车位应按照每500㎡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4.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总容量或使用人数为基础。
例如,《深圳市医院停车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医院停车位应按照每100张病床配置20个停车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大型购物中心、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较高,一般会根据预计高峰期的停车需求进行设置。
总之,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地区的规定而异。
这些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和居民服务质量。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补充

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㈢、防火间距1、增加3.1.13: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表列规定:表3.1.13.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表3.1.13.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表3.1.13.3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表3.1.13.4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单位:米注:1、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必须采用埋地油罐2、加油站防火间距系指加油站的加油机、埋地油罐与建筑物等的最小防火间距㈣、建筑离界1、第3.2.2.2条补充:临道路两侧均为住宅建筑时,其主要朝向退让边界距离可从道路中心线按0.5L计算,且不小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