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黄光裕案与刘汉案的对比分析

(
构 成 非 法经 营 罪 的 非 法 买 卖 外 汇行 为 之 间 的 区
、
,
《
关 于惩 治 骗 购 外 汇
逃 汇和非法 买卖 外 汇犯罪 的决
非 法 买 卖 外 汇 刑 事案 件具 体应
《
定
》
以 下简称
《
决定
》)
、
《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
以 下
。
、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且
数 额 特别 巨 大
刑 八年
,
破 坏 了 国 家 金融 市 场 秩 序
【
判 例 研究
I
非 法 买 卖 外 汇 行为 的 刑 法 评 价
—
黄 光 裕案
与 刘汉
案 的 对 比 分析
陈兴良
*
1
关键 词
非法买卖外汇 非 法经 营 罪
倒 买 倒 卖 外汇
内 容 摘要
了
另J
一
:
本 文从黄光裕案
与
与 刘汉案
这 两 个案 件 的
同案 不 同判 出
发
,
比较
般 性 的 非 法 买 卖 外 汇 行为
20 07
被 告 人黄 光 裕 于
场所 以 外
已 判刑
(
,
年
9
月至
1 1
月 间
,
在 国 家 外 汇管 理 局 规 定 的 交 易
将人 民 币
8
亿 元 直 接或 通 过 恒 益 祥 公 司 转 人 盛丰 源 公 司 和 深圳 市
(
迈 健 凯 电 子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解释》的权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于今日公布,全文如下:《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姜永义陈学勇陈新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20.2.27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刑法分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潍坊学院

刑法分论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潍坊学院第一章测试1.我国刑法典在1997年系统修订之后,到目前为止又进行了十二次修改和补充,其中有十一次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而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
()参考答案:对2.选择罪名是罪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内容比较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
()参考答案:对3.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
()参考答案:对4.宣告刑是刑法分则条文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种和刑度。
()参考答案:对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参考答案:对6.我国刑法分则原则上以犯罪的()为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
参考答案:同类客体7.我国刑法分则共有()犯罪,其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又有()犯罪。
参考答案:10章 8节8.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分则对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属于()罪状。
参考答案:空白罪状9.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一般由()构成。
参考答案:法定刑;罪状10.刑法分论在研究犯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时,通常按照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第二章测试1.中国公民甲在境外被一外国间谍组织收买,接受该间谍组织指派回国搜集某沿海军事基地情报。
甲的行为构成()。
参考答案:间谍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通过电子邮件,将因工作便利获悉的国家经济秘密发送给某境外机构,甲的行为构成()。
参考答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为境外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参考答案:人员;境外国家和地区所属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置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4.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外汇证券领域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探讨

规规制 ,学界 的主流观 点亦如此 所 以具体到非法经营罪上 ,只 要在 行政 违法 的基础上 ,非法经营行 为的 危害性 已达到刑法调整 的要求和条件 的,行为人就应 当受到刑事 处罚,而不必须有相应行政法规作 出需要 刑事处罚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这一点在刑法第 2 5条的条文 中也能够得 到体现 ,该条文规定:“ 2 违反 国家 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 为之 一,扰 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 的,…… ”“ 反国家规定 ”明确 了经营行为 违
① 刘 宪权 主编 :《 法学 专论 》 刑 ,北 京大学 出版社 2 0 年 版 ,第 8 。 07 8页 ② 苏 惠渔 主编 :《 法学 》 刑 ,法律 出版社 2 0 版 ,第 6 02年 5页 。
・59 ・
检察官论坛
பைடு நூலகம்
《 犯罪研究》2 0 年第 3期 09
的行政违法性 ,而 “ 情节严重的”则明确了经 营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 了刑法 调整的必要,在这里 并没有 必须 需要有相关行政法规 中的刑事 罚则进行犯罪确认的内容。 二、非法经营罪的存 在是否 以合法经营的存 在为前提
非法经营 。比如国家 规定了对于香烟、食盐的专卖 制度 ,任何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贩卖都是非法经
营 。在这个层面 ,非法经营是与合法经营相对应的。二是 国家直接规 定了某种经营行为 的非法性 ,甚至在 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 了经营行为的犯罪性质 ,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年 4月 1 01 0日公布 的 《 关于情节严重 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 :“ 对于 19 9 8年 4月 1 8日国务院 《 关于禁止 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布以后 ,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 当依照 刑法第 2 5条 ( )项 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3 ”该批复 明确 了传 销行 为或变相传销行为 的犯罪性 质 ,并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中的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的非法经营行 为”的一种 ,而传销这种经营行 为在大陆完全没有相应 的合法经营存在 。同样的例子还有 “ 两高”于 2 0 0 2年 8月 2 3日迅速 出台的 《 关于 办理生产、 销售 、 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 用水 中使用药 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等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得 出结论 ,非法经营罪的存在不 以合法经营的存在为前提 。 在近年来的司法 实践 中,对于金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新类型 的经营行为 ,如黄金期货、股指期
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难点及对策

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难点及对策2011年10月19日,汕头市公安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有一汕头人张某非法经营地下钱庄。
随后,汇警会商,共同研究对策,采取措施。
经缜密侦查,摸清该地下钱庄实际经营者、经营地点和交易方式。
在掌握该地下钱庄基本情况后,2012年2月7日,我中心支局与公安机关决定立即行动,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现场查获作案用的传真机、电脑及账册等一批,冻结、追缴涉案金额合计1,354万元人民币、0.2万欧元。
目前,该案件已有张某等2人因非法经营罪被起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为近年来汕头辖区破获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冻结款项最多的一宗案件。
一、案件特征(一)冻结涉案金额大。
冻结涉案户头共11个,金额合计超过千万元。
由于涉案金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收缴非法交易资金已由公诉部门予以收没。
本案成功侦破并让犯罪分子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是对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打击,必将产生较大的威慑力。
(二)交易方式隐蔽性强。
从该地下钱庄运作方式看,资金以境内外的分离交割为主,属于传统型钱庄。
即根据客户非法外汇交易需求,通过境内外两个渠道分割进行资金划账,境外客户划入经营者境外账户,境内收取人民币,或是境内客户划入经营的人民币账户,境外收取外汇。
(三)交易客户类型以本地个人为主。
由于潮阳地区外贸依存度较高,一些企业属于没有进出口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有进出口业务时通过“卖单”(即报关业务由代理公司办理)后自行收付汇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操作上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收取或支付货款,并借助个人账户以人民币形式在境内进行收付。
二、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难点(一)无跨境资金流动模式隐蔽性强,发现线索的难度大。
“地下钱庄”控制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分别在境内、境外循环,这两条业务线相对独立,并通过境内外人民币与外汇对冲来实现资金的整体平衡和盈利。
此类通过境内外“对敲”方式经营的“地下钱庄”案件,由于缺乏资金跨境转移的相关痕迹,外汇部门执法调查手段有限,发现线索的难度增大。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1),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日、),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24),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6日 国务院批准 1999年1月25日 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 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分析
我国法律对外汇的交易规定了具体的交易场所和方式。
如违反则会触犯相关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汇类犯罪进行了司法解释。
本文拟对在规定外汇交易场所之外交易外汇的行为进行分析。
该行为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两条: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除对单位处以罚金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罚。
一、个人在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
个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我国目前还不能实行人民币与外币的完全自由兑换,只是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外汇将在一定时期处于短缺的情况所决定的。
因此,外汇市场还不能够做到完全放开,外汇交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有限制地进行。
为了有效地预防、遏制金融风险和危机,国家对外汇实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公民个人使用外汇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
有条件的购汇。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
1996年1月18日由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可以自行持有外汇。
非法的外汇黑市交易,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监控和管理,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管理秩序。
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三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即将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犯罪的,解释为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一解释适应了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形势需要,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明确规定了两项非法经营行为,即:(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而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
所谓“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公民个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的地方买卖外汇的行为。
其中“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是指根据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从事外汇买卖业
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谓“买卖外汇”,包括购买和出售两种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即可构成“买卖外汇”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买和卖两种行为。
通常,有的外汇黑市依附于合法的外汇交易市场周围,也有的联络好后另行选择交易地点,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是在合法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并且是在合法的柜台交易之外买卖外汇的,都将视为非法买卖外汇。
但是,为了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款规定,非法买卖外汇,必须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买卖外汇的数额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起刑数额标准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只有具备了“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才能视为构成犯罪,才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单位犯前款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这里的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些单位均可成为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在目前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单位参与的情况比较严
重。
单位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往往较之个人买卖外汇的数额大得多,危害性更大。
有的一次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高达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几十万元。
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监控和管理。
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单位犯罪作出明确规定。
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况。
一般来说,单位对合法持有的外汇需要售出或者由于外贸业务需要用汇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合法的外汇交易场所进行售汇或者购汇。
如《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条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但有些单位并不是出于外贸业务的需要,而是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从中牟利;或者是出于对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信心不足,通过非法外汇交易,大量囤积,以便今后再通过非法外汇交易来达到保值或者牟利的目的。
正是由于这些单位介入了非法外汇交易黑市,严重地破坏了外汇市场管理秩序。
同时,也对人民币币值的稳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对单位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款有关刑事责任规定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对单位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犯罪的,采取双罚制的原则。
即除对单位处以罚金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以单位名义非法买卖外汇,实则属个人非法牟利的,应按个人非法买卖外汇处理;二是如果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将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侵吞了单位的财产,则同时构成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应当对有关人员按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