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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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桂建管[2013]1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3]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从业人员责任,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转型,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涉及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IC卡(以下统称“诚信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

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诚信库由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诚信卡实现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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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计算问题
的通知
【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建安劳保费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 号】桂建价(2016)2号
【发文日期】2016-07-28
【实施时间】2016-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计算方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和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建安劳保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规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和承包人须按照有关费用定额规定计取,不得调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建安劳保费与建设单位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之间的差额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中结算。

本通知印发前已办妥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改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2009年1月7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精神,结合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现状,提出以下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新的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的制度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以上确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对企业按行业和按规模合理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明确管理的内容和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实施专业化管理,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9]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9]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9]52号)各市建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要求,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小型项目负责人制度。

在我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聘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的人员为项目经理,作为小型项目工程施工负责人,承担相应施工业务。

凡持有由我厅核发有效期至2008年底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含取得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和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的在职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企业汇总,报所在市建委初审后,上报我厅;经我厅认定合格后,可以换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

《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办理时间及要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认定及颁发办法》(附件1)。

二、各建筑业企业自聘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其中之一。

其中《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证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小型项目的投标条件,承担小型项目的施工管理。

三、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范围和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税减免税是指依法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和优惠税率。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应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有权地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五条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备案)制度。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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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2011/01/01 【颁发文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按规定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业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

(六)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线路及其接收装置的作业。

(七)绿化工程。

(八)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九)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作业、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四条纳税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纳税人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纳税人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纳税人统一结算价款。

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七条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对BT模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4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燃气设施建筑安装设备有关技术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3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2.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

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

(三)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

(四)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以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时土地价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销售时土地价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五)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的,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其营业额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工程价
款确定,没有同类价款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营业额=工程成本×(1+8%)/(1-营业税税率)。

第九条建筑业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收入额)×3%。

第十条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应当按月(或次),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人在区内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市、县(市、区)的,应按月(或次)按工程项目在各地级市、县(市、区)内的工程量(投资额)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向各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或征收单位有不同意见的,由征收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地税机关协调解决。

纳税人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营业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为纳税人销售或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建筑业应税劳务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需要委托代收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由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劳务,应当于施工前,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应当持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于施工前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在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手续,同时清缴各项税款。

第十六条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托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软件,以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通过对采集录入和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项目税源信息进行审核、分析比对和预警监督,实现对建筑业项目税源实时监控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发改委、财政、国税、国土、规划、住建、工商等部门联系,加强政务协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涉税信息,掌握建筑业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源情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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