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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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鲁司〔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7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动态调整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二)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相关行政执法业务,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意见,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自身有条件参加、所在单位支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年龄在22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

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组织推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二)按照选聘原则、条件、范围等,组织对候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择优选出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解读山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解读山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解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多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个案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制度建设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因此,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亟需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执法监督主体众多,监督力量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二是,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实施主体及其职责,致使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执法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监督内容不明确,导致执法监督依据不足,监督工作难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四是,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监督标准不统一;五是,当前执法监督的重点主要放在“纠偏于既遂”,对“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六是,执法监督的结果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各地在处理和追究责任时往往流于形式,导致监督乏力。

目前,除了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项监督制度已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国家还没有专门就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本知识题库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本知识题库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本知识测试题库一、判断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答案:正确、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答案: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答案: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答案:错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答案: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答案: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答案: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正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答案: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需向社会公告。

答案:错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

2020年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0年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共法律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答案:正确2、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答案:正确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答案:正确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答案:错误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答案:正确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正确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答案:正确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答案:正确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正确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答案:正确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需向社会公告。

答案:错误1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答案:正确13、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山东行政执法管理规定(3篇)

山东行政执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严格监督,规范执法;(三)权责一致,奖惩分明;(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与执法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严格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六)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当事人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调查取证,收集与执法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三)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四)对当事人的申请、投诉、举报,及时处理;(五)对执法决定不服的,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监督条例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一、判断题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答案:√2、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答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答案:√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答案:×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答案:√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答案:√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答案:√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答案:√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需向社会公告。

答案:×1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3、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19年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共法律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答案:正确2、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答案:正确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答案:正确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答案:错误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答案:正确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答案:正确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答案:正确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答案:正确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正确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答案:正确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需向社会公告。

答案:错误1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答案:正确13、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申戒等。

下文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受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密依靠群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系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一定奖惩权限的政府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计划。

政府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具体明确的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实施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有计划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对新分配、新调入和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四)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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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六)行政给付;(七)行政裁决;(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七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章监督处理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责令限期履行;(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三)撤销;(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一)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四)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的;(二)未公布并实施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三)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四)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五)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六)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七)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八)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其权限范围的;(九)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十)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十一)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二)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六)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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