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这部《法经》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它着重保护的是私有权。在中国的奴隶社会中,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下,富、贵是不分的,有土地、奴隶的人,同时也就是政权机构中的人。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中,富、贵逐渐分开了,地主阶级得了政权,但地主阶级中的人不一定同时都是政权机构中的人。在富、贵不分的时候,贵族的所有,同时也就是国家所有,无所谓私有权。在封建制建立以后,富人的所有不一定就是国家所有,这就有了封建私有权。地主阶级专政就要制定法律以保护封建私有权。李悝的《法经》适应了这种需要,体现了这种精神,所以在后来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历朝法律的基础。可以说,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李悝的《法经》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的意义。
“法经”共有六篇。第一是《盗法》,第二是《贼法》。照李悝的意思,盗贼是法的主要对象,这两篇规定关于惩罚盗贼的条文。第三是《网法》,第四是《捕法》,这两篇规定关于逮捕盗贼的条文。第五《杂律》,规定关于一般违禁行为的条文。第六《具律》,规定关于施行法的时候可以酌量加减的条文。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战国时期法律制度战国法律制度一、《法经》(一)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魏国李悝变法是战国时期最早、也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改革。
他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为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李悝在变法过程中“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典,称为《法经》。
(二)内容、特点与历史地位《法经》原文早巳失传。
从《晋书·刑法志》等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到《法经》的简略情况。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罪即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罪即侵犯人身安全及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可见,《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第二章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分户令》
•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三年),商鞅颁行第一次《分户分》 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二男,指兄弟 。《分户今》要求兄弟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 收赋税。当时秦国地处西北边陲,广泛存在着“戎翟之教, 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社会情况。为了革除戎翟父子兄弟 同居,男女淫乱的余风,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 第二次颁行更严厉的《分户令》,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 室内息者为禁。”要求父子也必须分户。两次《分户令》的 结果是造成数量众多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建立以小家庭 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单位,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 了劳动生产率,为巩固封建制的经济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简·军爵律》有“及隶臣靳首为公士”的记载。《封诊式·夺首》有参加邢丘战役的两名士兵
因争夺敌首抢功而提起诉讼的记载。以爵抵罪:“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
下,有刑罪则已。”《秦简·军爵律》对以爵抵罪有新的内容,规定:爵二级者,可以抵父
母中的一个人的隶臣或隶妾罪;爵一级者,可以抵妻子的隶妾罪。
• 3.彻底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 废井田,开阡陌。
• 建立郡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管理,有 利于将地方权利收归中央。
《开阡陌令》
•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商鞅颁行《为田 开阡陌令》,“为田开阡陌封疆。”开阡陌,即 取消采邑间的田界。决封疆,即破坏封地疆域。 据《新唐书·突厥传》引社佑云:将周制步百为亩 ,亩百给一夫,改变为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 一夫。其田界称为“畔”。《说文解字》:“畔 ,田界也。”段玉裁注:“一夫百亩,则畔为百 亩之界也。”推行《为田开阡陌令》破坏了井田 制,“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取消 采邑田界,决裂封地疆域,其结果是剥夺旧贵族 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世卿世禄的特权。
〖2021年整理〗《历史事件魏国的李悝变法》优秀教案

魏国的李悝变法李悝,又名克前455一前395年,曾做过魏国的北地守,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是集权专制制度的首创者。
他相魏十年,得到文侯的信任,卓有成效地进行了比较彻底的变法。
变法主要内容有:政治上,削弱世卿世禄制度。
李悝尖锐地揭露旧贵族依仗世袭爵禄,“出则乘车马衣美裘”“入则修竽琴钟石之声”,是社会上的“淫民”。
他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把禄位授予有功于国家的人,从而打击了旧贵族的政治特权。
魏文侯采纳了李悝“有功必赏,有罪必罚”的建议,在打击旧贵族的同时,吸引了很多人才为魏国效力,如吴起、西门豹、乐羊等,大批政治家、军事家云集魏国,得到重用。
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平籴法”。
李悝认为五口农户,种田百亩,亩产一般每年是1石5斗。
但如果农民精耕细作以“尽地力”,则每亩可增产3斗;反之,则会减产3斗。
这一增一减,全国就相差180万石粮食。
所以他要“作尽地力之教”。
另一方面,为防止商人盘剥小农,调动小农生产积极性,李悝推行了重农抑商的“平籴法”,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政府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人压价伤农;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人抬价伤民。
“平籴法”和“尽地力”互为补充,稳定了小农经济,巩固了魏国的经济基础,是战国初期魏国强大的重要原因。
李悝研究、总结了当时各国的法律,制定了《法经》,这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前四篇主要是对“盗”“贼”施以关押、拘捕等处罚之法。
如规定杀人者不仅要处死,而且全家罚没为奴;对“大盗”,或充军或处死。
后两篇中,《杂法》主要规定了对轻慢法令、偷越城墙、赌博、盗窃、欺诈、贪污贿赂、荒淫奢侈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办法;《具法》则是对量刑轻重的有关规定。
《法经》并不是单纯防范和镇压人民反抗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官吏腐败的。
如规定宰相以下的贪污受贿官吏要杀头,太子赌博要受笞刑甚至被废。
历史学真题名词解释参考答案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历史学真题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法经》:战国初期法家的始祖李悝著。
他曾被魏文侯任用为相,主持变法。
经济上主张“尽地力之教”和“平籴法”,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于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之一。
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的《法经》一书,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法,现已失传。
2.昭宣中兴:武帝末年,社会矛盾尖锐,武帝下轮台罪己诏书,表示发展生产,与民休息。
武帝死后,昭帝、宣帝相继。
轻摇薄赋,发展生产;重视吏治;平理刑狱;通过这些措施,缓和了社会矛盾。
3.南北面官: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中央行政体制。
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所建立的一种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是契丹贵族,是辽政权重心所在。
南面官是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
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4.863计划:863计划即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高技术发展计划。
这个计划是以政府为主导,以一些有限的领域为研究目标的一个基础研究的国家性计划。
由于这个计划是在1986年3月提出并批准的,而被命名为863计划。
5.德川幕府:是日本历史上最后一个幕府。
1603年,日本德川幕府建立后,幕府成为全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将军成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天皇受将军控制。
在经济上,幕府统治下的日本是一个封建经济占支配地位的农业国;政治上,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对外政策上,实行闭关锁国。
幕府将军下有260多个被称为“大名” 的封建诸侯。
1869年5月,最后一支幕府军队投降,统治日本260多年的德川幕府寿终正寝。
6.加洛林文艺复兴:768-814年的法兰克加洛林王朝国王,矮子丕平之子。
高考春秋战国历史知识点:各国的改革

高考春秋战国历史知识点:各国的改革战国前中期,各国的诸侯为了富国强兵,相继对本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1. 魏国李悝改革 魏国的建立者魏文侯(名斯,前424—前396年在位)是著名的政治家。
他任用李悝(kuī亏,约前445—前395年)为相,约于前400年左右进行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选贤任能,赏罚严明李悝主张,要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度,重要官职要选任有才能的人充当,优厚俸禄要奖给有功劳的人。
还主张赏罚严明。
这样改革的结果,大大削弱了魏国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的封君在封国食邑内没有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官吏制度有所改善,政治情况较好。
尽地力:“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
”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
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
善平籴:在《尽地力之教》中还提出了一项设置“常平仓”的主张。
李悝认为,“籴(dí笛)甚贵伤民,甚贱伤农。
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
”这对国家都极不利。
为了“使民毋(wù无)伤而农益劝”,国家应当设常平仓。
丰年征购农民的粮食,蓄积于常平仓,不使粮价过贱,以免伤农;荒年则抛售常平仓的蓄积,不使粮价飞腾,以免伤民。
他说:这样“虽遭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尽地力”与“善平籴”两项政策实行之后,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稳定了社会秩序,魏国逐渐富强。
制定《法经》李悝制定一部法律,叫做《法经》,共分六篇,为《盗》、《贼》、《网》、《捕》、《杂》、《具》六律。
《晋书·刑法志》曰: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域、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具律》是根据情况,决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总论性的律文。
初中历史《商鞅变法》答辩题目及解析

初中历史《商鞅变法》答辩题目及解析一、请举例战国时期其他国家的改革。
【参考答案】1.魏国李悝变法魏国首开变法之风。
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
主要内容有:(1)废除奴隶制时代遗留下来的官爵世袭制。
按照“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选拔官吏,打击旧贵族势力。
(2)推行“尽地力之教”。
不仅是指发展农业生产,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一次变革。
(3)实行“平籴法”。
用“收有余以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食价格,以免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以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经济基础。
(4)制定《法经》,实行法治。
《法经》是现在可考的中国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它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支持下各国立法之大成,对后世影响极大。
李悝变法使魏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地主政权逐渐巩固,国力逐渐强大,成为战国初期实力强盛的国家。
2.楚国吴起变法楚悼王任用吴起实行变法,主要内容有:(1)压抑贵族,集权中央。
凡是封爵已传三代的,都取消爵禄,子孙不再继承。
(2)整顿政治机构,“捐不急之官”。
凡无能无用和不必要的官员一概裁减,并削减官吏的俸禄,把节省下来的财富用来奖励军功。
(3)统一言论,不准私门请托,互相勾结,危害国家。
(4)建立一支由国君指挥的军队,加强首都的防卫。
吴起的变法沉重地打击了楚国的旧贵族,加强了王室的权力,加速了楚国封建化的进程,使楚国迅速强盛起来。
但吴起变法时间较短,新法在楚国没有很好地推广和巩固。
吴起被杀后,变法失败。
二、如何评价战国的兼并战争?【参考答案】1.消极: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破坏。
2.积极:促进政治改革、国家统一和民族交融,也有利于思想上百家争鸣局面的形成。
三、简要介绍商鞅。
【参考答案】卫国人,本姓公孙。
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法家学说代表人物。
商鞅辅佐秦孝公,积极实行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
政治上,他改革了秦国户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他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军事上,奖励军功。
简述李悝变法的内容

简述李悝变法的内容摘要:一、李悝变法的背景二、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1.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2.推行尽地力、平籴法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4.废除分封制,行县制5.制定《法经》三、李悝变法的影响正文:李悝变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变法,发生在战国时期的魏国。
当时,魏国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时期,国内外竞争激烈。
为了增强国家实力,魏国的统治者决定进行改革,任用李悝为相,推行一系列变法措施。
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
李悝认为,井田制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
这一改革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力,为国家提供充足的粮食。
其次,推行尽地力、平籴法。
尽地力是指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效益。
平籴法是指国家在粮食丰收时收购粮食,荒年时出售,以稳定粮价,保障民生。
这一政策有利于调节社会经济,维护国家稳定。
再次,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
什伍连坐法是将居民按照五家为一伍进行编制,加强了对居民的控制。
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国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废除分封制,行县制。
李悝认为分封制导致国家分裂,削弱中央政权。
因此,他主张废除分封制,实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这一改革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最后,制定《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规范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制度。
它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李悝变法对魏国的影响深远。
通过这些改革,魏国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家政权得到巩固,成为战国时期最富强的国家之一。
同时,李悝变法为后世变法提供了借鉴,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李悝变法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过分强调法治,忽视道德教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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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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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进一步的改革——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在三家分晋前后,韩、赵、魏三家又各自作了进一步的改革。
魏文侯(公元前446年—前396年)是一个进步的君主。
在他执政期间,他任用李悝为相,进一步推进封建化。
李悝在魏国推行的方针政策之中,最有名的是“尽地力之教”。
xx亦称xx,xx说: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汉书·食货志》)司马迁说:
“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之教。
”(《史记·货殖列传》)“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军。
”(《史记·平准书》)又说:
“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汉书·艺文志》著录《李克》七篇,并注:
“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
”又著录《李子》三十二篇,并注:
“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不可能在魏文侯的时候,有两个姓李的人同为魏文侯的相,同作“尽地力之教”。
显而易见,李悝和李克是一个人,他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悝和克是一音之转。
荀况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荀卿,有的时候写作孙卿,荀、孙是一音之转。
这种情况古代是常有的。
司马迁和刘歆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并不证明他们认为李悝和李克是两个人。
班固不了解这种情况,就在《汉书》人物表上把李悝和李克列为两个人,这是班固的错误。
李悝或李克这个人大概是从儒家分裂出来而成为法家的人。
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讲儒家的道理,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为儒家的《李克》七篇。
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讲的是法家思想,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
他的情况大概像荀况。
xx在《共产党xx》中指出:
“在阶级斗争将近决战的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整个旧社会内部的瓦解过程,就达到非常激烈,非常尖锐的程度,甚至使得统治阶级中的一小部分人脱离统治阶级而归附革命的阶级,即掌握着未来的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1页)。
李悝、荀况就是这样。
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他所讲的“尽地力”,着重的并不是农业技术,而是推行封建制的生产关系,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并采取一种措施保证粮价稳定,以保障农民的生活。
xx说:
一个地方百里的国家,大约有田地九万顷。
山川城市所占的地方约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的可耕地,大约有六万顷,即六百万亩。
如果种地的人的积极性能够发动起来,种得很好,每亩耕地可增产三斗(原文作“治田勤谨”,王先谦说勤字唐写本作劝,今从之。
劝即鼓励以提高积极性的意思。
“斗”原文作“升”,今依臣瓒及颜师古说改为斗。
)。
如其不然,就要减产三斗。
一增一减之间,六百万亩的生产的差别,就是一百八十万石。
《食货志》又引xx说:
如果粮价太高,靠买粮吃饭的人就吃亏(“伤民”)。
如果粮价太低,生产粮食的人就吃亏(“伤农”)。
“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固贫。
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怎么办呢?李悝说:
“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
”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善于治国的人,要使粮食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吃亏。
这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目标,也是他的政治纲领。
“使农益劝”的办法是计口授田,对每个“农夫”授田一百亩,收入归耕者所有,国家抽十分之一的税。
照李悝的计算,当时粮价是每石三十个钱。
这十一之税收的是粮食或是钱,材料没有说明,如果是前者,那就是实物地租;如果是后者,那就是货币地租。
无论如何李悝的“尽地力之教”,都是推行封建制。
对农民计口授田,按亩征税。
这在晋国并不始于李悝。
新出土的《孙武兵法》记载孙武答吴王问时说:
晋国的六将军在他们自己的“家”的范围内,都实行这种办法。
(详见本书第一册《绪论》。
)照周制,天子设六军,诸侯设三军。
晋文公于三军之外,又设“三行”。
(《左传》僖公二八年)实际上就是设六军,所说的“六将军”即六军的统帅,也就是六卿。
他们都已实行对农民计口授田,按亩征税,这种封建制的办法,可能在文公时就已实行。
李悝可能把这种封建制的办法更系统地、更彻底地推行。
稳定粮价的办法是“平籴”。
照李悝所说的,每家农民收入的粮食,除交十分之一的税及自己食用、消费外,多余的粮食由国家收购。
国家按年成的好坏收买一定的数目。
遇到荒年,国家把丰年收购的粮食拿出来发卖。
李悝说:
这样“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食货志》说:
“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个论断可以证明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在魏国得到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并不仅只是李悝的理想。
《吕氏春秋》引史起的话说: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用恶也。
”这句话也可以证明魏国是实行了一夫百亩的授田制度的,在耕地不好的地方,则一夫二百亩。
刘向记载说,魏文侯问李克怎样“为国”,李克说:
“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文侯说:
“吾赏罚皆当而民不与,何也?”xx说:
“国其有淫民乎?”所谓“淫民”,就是依靠其父之功,自己无功而食的人。
李克说:
“如此者,夺其禄以来四方之士,此之谓夺淫民也。
”(《说苑·政理》)刘向的《说苑》大都是从当时的古书中抄来的。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不但在政权机
构中不应当有无功而食的人,就是在社会中也不应当有无功而食的人。
魏文侯仅只做到前一点,还没有做到后一点。
这都是法家的思想。
李悝还做了一件大事,就是著《法经》。
《法经》的内容大略见于《晋书·刑法志》。
《刑法志》说:
“是时(指三国魏明帝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xx受之以相xx,xx制。
”
本书第五章说到,子产铸刑书,其内容是对奴隶社会中奴隶主的刑法加以整理、编辑。
这就是叔向所说的“制参辟”。
第八章又说,晋国铸刑鼎,其内容是范宣子所作的新刑书。
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中,适应地主阶级的需要,许多国家都作了新的刑书。
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就是说,他把当时各国的新刑书加以整理、编辑,成为《法经》。
可以说,子产的刑书是夏、商、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刑法的汇编,而李悝所著的《法经》,则是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地主阶级刑法的汇编。
子产所铸的刑书是为奴隶主阶级专政服务的,是奴隶主的刑法;李悝的《法经》则是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的,是封建制的刑法。
子产的“铸刑书”,是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回光返照”;李悝的“著法经”,是地主阶级政权日益巩固的象征。
“法经”共有六篇。
第一是《盗法》,第二是《贼法》。
照李悝的意思,盗贼是法的主要对象,这两篇规定关于惩罚盗贼的条文。
第三是《网法》,第四是《捕法》,这两篇规定关于逮捕盗贼的条文。
第五《杂律》,规定关于一般违禁行为的条文。
第六《具律》,规定关于施行法的时候可以酌量加减的条文。
商鞅在魏国学习了这部《法经》,把它带到秦国,在秦国推广施行。
秦统一中国以后,还是施行这部《法经》,(“承秦制”)。
萧何又加了三篇,共为九篇,其基础还是这部《法经》。
这部《法经》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
它着重保护的是私有权。
在中国的奴隶社会中,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下,富、贵是不分的,有土地、奴隶的人,同时也就是政权机构中的人。
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中,富、贵逐渐分开了,地主阶级得了政权,但地主阶级中的人不一定同时都是政权机构中的人。
在富、贵不分的时候,贵族的所有,同时也就是国家所有,无所谓私有权。
在封建制建立以后,富人的所有不一定就是国家所有,这就有了封建私有权。
地主阶级专政就要制定法律以保护封建私有权。
李悝的《法经》适应了这种需要,体现了这种精神,所以在后来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历朝法律的基础。
可以说,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李悝的《法经》具有承前启后的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