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上学期民法论文
民法结课论文字

民法结课论文字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民法方面的论文(2)

民法方面的论文(2)民法方面的论文下载篇2浅谈民法和市民和谐关系途径一、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民法是用于调整同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市民社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抑或其他的社会形态中都将长期存在。
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代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市民社会需要民法这项法律制度来处理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问题。
因此,探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则是实现民法与市民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1.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促使民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建设。
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及发展的基本环境,也是民法理念诞生和发展的土壤。
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私领域”,即将个体的私权和私权利益作为其根本的价值追求。
相反,政治国家则是“公共领域”,并且以相应的手段和途径来控制“私领域”。
于是,市民社会的特征与政治国家的属性发生了冲突,要想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保持政治国家的稳定秩序,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的“私领域”不受“公权”的干涉而继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实现某种变革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演变代表了民法的发展进程。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虽然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顺应历史发展的市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这个时期典型的民法是罗马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社会抗争政治国家的能力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的能够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开始健全起来。
进入现代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越发紧密,司法与公法的交融越来越多,民法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因此,研究民法的根源及发展,就必须与市民社会这一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2.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市民社会的确立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民法反过来又对市民社会的进步产生重要保障作用。
民法小论文

民法的知识点浩如烟海,仅凭现在的造诣,实难准确把握,只是浅尝辄止,略知皮毛。
经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对民法也算有个初步了解,再经过这十周课的点拨,也算又多懂了一些。
可是仍然停留在表面。
上臧老师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课可以就学过的知识来一次系统的运用,查缺补漏,对自己的提升很有帮助。
下面就4个方面我将作出论述。
民法总论部分什么事民法?顾名思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每个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法同其他学科的不同,民法是私法,更注重强调平等,公平,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我清楚地记得臧老师上课时提问过我,问我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的问题。
虽然我大概答上了分类和年龄,但是语言用的很不规范,也有对特殊规定的遗漏,在此弥补一下遗憾,再完整重述一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此谢谢老师的纠正。
物权法部分首先要提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然后需要了解一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关于物权法我们学过很多,比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等等,由于老师在课堂上讲过许多有关于物权的变动的案例,在此我就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理解: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摘要: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旨在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体系以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清晰的民法知识框架。
关键词:民法;平等主体;法律规范;应用一、引言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它规范着人们日常的行为和交往,保障着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主体。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则涵盖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公平的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四、民法的体系(一)总则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二)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五)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学论文2篇

民法学论文民法学论文第一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幸福,更涉及到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本文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的效力等方面探讨民法中的婚姻制度。
首先,在民法中,婚姻的定义是指一男一女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这一定义体现了个人自由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既是对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和家庭稳定的维护。
其次,婚姻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男女的双方和双方的自由意志。
婚姻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这是传统的民法观念,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同时,婚姻也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虚假的情况。
这是保护婚姻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再次,婚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是国家权力的介入,通过记录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意愿表示,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效力。
婚姻登记程序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效力,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变更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最后,婚姻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和保护上。
婚姻关系不仅赋予了双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等,同时也对第三方的法律权益产生影响。
婚姻的效力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设立的。
通过定义婚姻的基本要素、规定婚姻的成立程序和保护婚姻的效力,民法为维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婚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财产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个人权益、保护财产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财产关系调整和财产制度的创新等方面对民法中的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民法保护论文相关范文(2)

民法保护论文相关范文(2)推荐文章2017年合同管理论文热度:大学生心理健康结课2000字以上论文热度:军校学员心理学论文热度:计算机信息管理论文发表范文热度:基层装备采购管理论文热度:民法保护论文相关范文篇2论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引言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智能化的高效信息处理技术日益兴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出现与迅速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流通和利用。
在信息化的过程中,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大大加速,人类实现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全面信息化,信息社会的全面到来已势不可挡。
然而,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传统社会迅速向透明化社会过渡,透明化往往会带来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人们注意到个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也带来了信息主体被造成了“资料形象”,而这种可能与真实的形象大相径庭的“资料形象”将造成个人人格的扭曲和被损害。
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也会导致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规制(一)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分。
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隐私权保护实现的,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做一下区分。
隐私权是个舶来品,起源于英美法系,美国立法和司法在隐私权方面的先进性不仅使得隐私权理论在英美法系传播,也辐射到了大陆法系。
在我国目前的学术界,对隐私权也没有定论。
从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界定来看,隐私与个人信息存在着密切联系,二者之间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几种:(1)互为交叉,即隐私与个人信息有相互交叉部分。
(2)互相重合。
即隐私就是个人信息,两者概念一致。
学者周汉华认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概念可以互换使用。
(3)包含型。
二者存在着相互包含关系,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隐私的一部分。
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就持这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在隐私的范围之内。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_民法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法理论论文2800字(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理论民法的发展自成体系,但也不是封闭的结构,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又受到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
其建立的基础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者通过比较分析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建立的基础判断、民法理念和价值判断等相关基础理论,希望对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平等性和互换性1.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
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
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2.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近代民法第一个基本判断,叫平等性。
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
法学者和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叫做平等性。
第二个基本判断,叫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这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另一个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建立交换关系。
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
3.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所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是奠基于这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准,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
民法结课论文字
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
民法法律研究论文全文摘要:本文旨在对民法法律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
通过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重要制度的分析,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和发展,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关乎个体的权利保障,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涵盖了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债权则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自愿原则保障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民事活动;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秉持诚实、恪守信用。
三、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一)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赋予他人使用、收益不动产的权利,担保物权则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合同制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效的合同需具备相应的要件,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侵权责任制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一)经济领域在商业交易中,民法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规范,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二)家庭关系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等,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三)个人权益保护当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民法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
五、民法面临的挑战(一)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等。
(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民法适用的困难。
(三)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与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在某些领域存在交叉和冲突,需要协调和衔接。
六、应对挑战的策略(一)完善立法及时修订和补充民法的相关规定,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条文,但新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行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为了解释司法重点,本文先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结构和原则、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入手,再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案件外人员对执行存在异议的诉讼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统一裁判尺度,以便于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强化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2年全国民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新内容,总结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统解释。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解释新添加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下文: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概况(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结构和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整和完善,它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增添的新内容和条文,并将其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有些法律制定后,过了较长的时间不用,但是却还具有引导性,因此在解释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作为导向,坚持解释的合法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新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进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抛之脑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司法解释。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范围较广,则管辖制度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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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首先提到的当然是最为广泛的自然人,其中有一种情况最为特殊:无国籍人是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先要具备了权利能力,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或者主体资格,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这就是民法为自然人所设立的权利能力制度。
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的和特别的,特别的权利能力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例如,各国通常规定,充当内国引水员的资格只赋予内国人,而不赋予外国人。
尽管如此,即使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就都能正确地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地运用权利能力,自然人必须具备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如此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因此,民法设立了行为能力制度。
由于行为能力制度的不以主体对某些集团的外在从属为基础,而是以主体的内在理性为基础,它象征了现代民法的理性精神,成为了是现代民法的主体制度的核心。
第二个是法人,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与财产的集合体的有机统一,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则标志着社团法人制度发展到了完备的阶段。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法人并不是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如红十字会就是公益社团,是非营利性质的。
因此,法人的外延大雨公司的外延。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都是公法人,而各种公司皆为私法人。
还有另外一种分法,就是分为盈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多数是盈利法人,财团法人多数是公益法人;公益法人都属于民法法人,盈利法人都是商法法人。
但是,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因此不存在民法法人与商法法人的分类。
合伙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第三民事主体,是法人制度的萌芽。
合伙多为营利性组织,因此,合伙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财产关系,所以,合伙的能力以合伙财产为基础。
合伙作为与法人、独资企业相并列的企业形式,其成立也是必须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五个条件,其中最为严格的自然是人了。
合伙人要达到法定人数,且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出资且经营不成其为合伙,而为独资企业,因此,合伙之人数须在两个人以上,且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为合伙人法定人数之下限。
因退伙或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合伙仅剩一个有行为能力的合伙人时,合伙自然解散。
尽管我国未对合伙人的上限作规定,但参照英国公司法,将合伙之法定人数上限设为20人。
特别要注意的是,合伙法定人数中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其他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论民事行为效力体系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为四种状态: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获得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民事行为要符合四个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无效民事行为类型有七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如洗钱;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2009年已删除);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系所为的。
而第七点是尤须注意的,《合同法》把基于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已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都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但是《民法通则》中却没有作此区分,统一将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合同法》作此区分更加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它是因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不发生效力,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严重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而确定的、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只有当事人请求且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可能发生撤销的结果。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2.显失公平法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有三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代理权人因无代理权而实施的;3.无处分权人因无处分权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绝对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的法律后果有三种: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其他法律后果论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原则。
概括地讲,按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以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但是物权法并不强制人们创设这种物权而不创设那种物权。
在法律的规定的各种物权范围内,人们还是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任意选择创设某种物权的自由。
按民法原理,物权法定原则仅仅是一项限制人们以法律行为创设物权的法律原则,其规范范围仅限于物权的创设,不能延伸至债权之创设,债权法不实行法定原则。
物权法和债法一样,仍然是开放的法律:1.禁止个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并不意味着物权法不能规定新的物权;2.物权法也不限制人们以债的形式来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
当人们不满意于现行的任何物权是,他完全可以选择债权形式来调整。
,二者区别在于:以债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双方,而若以物权形式则还可对抗第三人。
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有以下三种情形:1.违反法定物权类型之情形;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之情形,如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意欲创设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物权,但其约定的内容有悖于法律对该种物权所定内容者,该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创设该种物权的法律效果,但其法律行为中有悖于该种物权法定内容的部分无效;3.不遵守创设或转移物权之法定方式之情形。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是:1.物权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如人们可以自由创设物权,则会危害社会的经济基础;2.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3.物的交易在法律上直接表现为物权交易,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由法律统一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才能为物权交易提供便捷之条件。
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其还有特殊的原因和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使代表国家行使国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和代表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领导人依法为个人或集体创设用益物权,才能维护公有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或经营者的权益,发挥公有生产资料的社会经济效益。
论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的身份利益,包括监护权、亲权、父权、夫权等。
生命健康权包括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司法实践中,侵害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1.侵害生命权,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2.侵害身体权,即因直接伤害行为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伤害自然人身体完整,包括侮辱、损害遗体、骨灰等;3.侵害健康权,即违反环境保护法或违反相邻关系法律准则,以污染物、噪音等损害他人健康的。
姓名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同时,自然人的别名、笔名、艺名等也受同等保护。
姓名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
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通常必须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范围、隶属关系,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方得使用,而且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县、市的境地内,对同行业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注册一个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名称。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都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其名称本身又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故其对名称有依法转让的权利。
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2.盗用他人的姓名、名称;3.假冒他人的姓名、名称,以牟取私利、损害他人的情况。
自然人的肖像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形象再现权和肖像使用权。
构成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项要件:1.未经本人同意的;2.以营利为目的的。
名誉权和荣誉权极为相似,但二者仍有较大区别:1.取得方式不同:名誉权的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则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获得;2.范围不同: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具有专属性,只有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才能享有;3.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个自然人、法人的评价,而荣誉则为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某一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授予的一种特殊名誉;4.消灭不同:名誉权通常无法剥夺和限制,但荣誉权可依法予以剥夺。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力,包括资信利益的利用权、保有权和维护权。
自由权范围广泛,自然人所享有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以及婚姻自由权等。
人格尊严权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通常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密切关联,人格独立强调的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注重的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状态与客观状态相结合的产物。
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主要表现为通信秘密与个人生活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