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

合集下载

2009年纳税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难点问题汇编系列

2009年纳税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难点问题汇编系列

2009 时间:2009-11-12 14:41 来源:百行会计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 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 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答: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 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 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如确属无租使用的: a、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 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 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租的房产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苏地税发 [2006] 135 号文件规定,对转租房产的,免 征房产税。 4、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 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 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第二部分) 1、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的。根据修改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 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我们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属于全 体业主所有,一部分由我们物管公司自己使用,还有一部分对外出租, 收入归物管公司所有。请问此办公用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 2007 年1 月1 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 (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 照房产原值减除 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 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主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3、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 天津财 税网版 权所有 根据(87)财税地字第 003 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 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 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 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 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 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 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 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4、企业租给职工住宿用房,可以免予征税吗? 根据财税[2000]12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 年1 月1 日起,对按政府规 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 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 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 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政策有关征税规定,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 产租金,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 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按租约租金计税, 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3 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 2008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的第 546 号令,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 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 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 年 1 月1 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 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 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7、纳税人新建房屋,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地字[1986]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 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8、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税函[1993]36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 务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 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 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 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房产税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9、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 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 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 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 据,缴纳房产税。 10、常州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 根据苏政办发[2006]125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及苏地税函[2006]209 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常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并结合 常州经济发展情况,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 分调整统一规定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武进)境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8 元/平方米,二等6 元/平方米,三等4 元/平方米。 (二)金坛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5 元/平方米,二等3 元/平方米,三等2 元/平方米。 (三)溧阳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5 元/平方米,二等3 元/平方米。 二、市区(含武进)各等级土地的具体范围划分。 (一)一等土地的地区有: 北至沪宁铁路;东至五角场北路、五角场南路;南至原京杭运河; 西至龙江路。 (二)二等土地的地区有: 1、天宁区、钟楼区:在天宁区、钟楼区行政区域内除一等土地 外的所有土地。 2、戚墅堰区:在戚墅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 3、新北区: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新北区界;南至新北区界; 西至龙江路。 4、武进区:湖塘镇、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武进经济开发区 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三)三等土地的地区:在市区(含武进)境内除上述一、二等 土地外,其他均为三等地区。 三、金坛、溧阳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由各辖市政府确定。 四、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07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11、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要不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 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 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 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 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 他用地。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

网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一、房产税税源登记1、进入“房产税税源登记”菜单进行操作2、选择所要登记房产的登记类型3、进入自有房产税源操作(1)表头为基础信息,底下录入的为税源信息。

见图:(2)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题头,选择相对应的税源类型(3)把相应的信息录入后添加到下表中(4)录入同一房产的其他税源信息,点击其他标题。

(5)各项税源录入完后点击确认提交4、租入房产房产税税源、转租房产房产房产税税源,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产税税源登记操作同上。

二房产税税源查询(1)进入房产税税源查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后面的明细按钮查询明细三房产税税源登记修改和变更房产税税源修改: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登记后没申报之前做的任何变动或者删除都称为修改。

房产税税源变更: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申报以后又要进行变动的操作(不能删除)叫做变更。

两者的区别:修改对所登记的所有税源内容都能进行变动。

变更对于所涉及到的计税依据的信息是不能变动的,对于其他信息是可变的。

如果要对计税依据进行变动,请调整该税源的税源有效期止,并重新录入一条新的税源。

1、进入税源修改和变更页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明细按钮,对该条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变更(1)变更税源的基本信息,点击“变更上表中的基本信息”按钮(2)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第一条税源是还没有产生申报记录的,因此它可以进行变更和删除,而第二条税源是已经产生过申报记录的因此不允许删除,只能变更税源的和计税依据无关的信息。

A、变更第一条记录的税源信息,请点击列表中变更按钮B、可以变更税源的所有信息C、变更第二条记录的税源信息,当中和计税依据有关的字段都是不可变的。

四、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的操作模式和房产税基本是一样的,其中不同的是对于税源有效期始和税源有效期止的控制,下面将详细说明。

1、点击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菜单2、选择登记类型,进行税源登记3、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同房产税类似。

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

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

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务管理的日益严格,纳税申报成为每个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任务。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很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纳税申报问题进行汇总,并提供相应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完成纳税申报。

一、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纳税期限和纳税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应纳税额的义务。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由税法规定的,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和所得情况不同,纳税义务也有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都是常见的纳税种类,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和缴纳。

二、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时间?纳税申报时间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将应纳税额和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时间。

不同税种的纳税申报时间有所不同,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予以公布。

纳税人应及时关注税务机关的通知和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

三、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方式是纳税人将应纳税额和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方式。

目前,纳税申报主要有纸质申报和电子申报两种方式。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相对更为便捷和高效,很多税务机关也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

四、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内容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填写的各项信息和数据。

根据不同税种的要求,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申报内容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人身份信息、收入情况、支出情况、扣除项目等相关信息。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填写申报内容。

五、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不同税种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指导,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一些复杂的计算问题,纳税人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员的意见。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9】128)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成文日期:2009-11-2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1.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月申报和纳税的纳税人。

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较高,纳税义务较重。

2. 一般纳税人需要如何进行税务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表,每月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税款。

具体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电子申报和在线申报等。

3.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周期是多久?根据税务机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申报周期为每月一次。

即每月的一定日期前需完成上个月的税务申报工作。

4. 关于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税率选择:根据业务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税率;- 抵扣税额:准确计算并合理抵扣进项税额;- 结转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对结转的增值税进行正确处理;- 申报期限:准时申报,避免逾期产生罚款。

5.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纳税申报表填报准确和完整;-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准时提交纳税申报表;- 合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6. 如何缴纳一般纳税人的税款?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表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按时缴纳税款。

在缴纳税款时需要注意填写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缴款金额,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7. 如何处理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了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和处罚。

一般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等。

总结: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与缴纳是企业日常运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准确理解纳税人身份、掌握税务申报方式、遵守申报周期和规定,都对企业的经营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相信通过本文的解答,可以帮助一般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申报与缴纳常见问题。

房产税、土地税常见问题

房产税、土地税常见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表申报常见问题一、报表申报问题1.问题:填表说明中“本模块用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初次登记,对进行了初次登记的纳税人,不能在此模块进行登记”,“进行了初次登记”是指什么?答复:没有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登记表”登记过的纳税人均需在此模块进行登记,已登记过的纳税人应当在修改界面进行修改申报。

如7月1日以后办理落户手续的纳税人,一般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在该系统中进行录入,不需要再次录入,需要修改登记信息时,纳税人应当在修改界面进行修改。

2.问题:申报税源登记表的截止时间?答复:《两税登记表》的申报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二是窗口申报,适用于未开通网上报税的纳税人。

采取网上申报的,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采取窗口申报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领取《两税登记表》,也可登录大连地税网站(-l-,手工填报。

无论采取网上申报还是窗口申报,纳税人均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一式两份纸质且加盖纳税人印章的《两税登记表》报送到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受理印章后返还纳税人留存备查。

3.问题:填报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时,“土地编号”如何填写?房产税登记表中的“房产编号”呢?答复:这两个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不需要填写。

4.问题:有偿承租房产是否可以不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答复:只有有偿承租房产可以不用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

其他情况两张报表都需要填报,且应当先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申报后方能填写房产税税源登记表。

5.问题:两税普查表在导出Excel表格后进行打印时,是否可以自行调整格式打印在一张纸上(市局是否有统一格式如字体大小要求)?打印是否必须用A3纸打印报表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此两张表的内容较多,市局没有对打印格式进行要求,纳税人可以自行调整,只要能显示清楚相关内容即可。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申报操作说明特别提醒:零申报企业不能直接点击“纳税申报”里的“本期全部零申报”。

界面如下:1、进入省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点击“纳税申报”,界面如下:2、点击“地方税收综合申报(含残保金)”,进入如下界面:注意:勾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行,点击“删行”。

删除后再申报其他税种。

3、点击“明细申报”,界面如下:4、房产税的申报:(1)点击“房产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注意事项: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房产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房产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

b、根据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类型,点击选择“自用房屋”或“出租房屋”,如果本期没有其中某项房产税,应勾选该选项,点击“删行”。

c、“自用房屋”中的“房产原值”和“出租房屋”中的“合同租金总收入”这两项数据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房产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房产原值=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7÷0.012合同租金总收入=本期申报房产税×4(或12)÷0.12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2)房产税明细登记完成后回到主界面,点击“明细申报”中的“房产税申报”,进入如下界面:注意:“计税月份”的输入,按季申报的输入数字“3”,按月申报的输入数字“1”。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1)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登记(变更)”,进入如下界面:注意事项:a、如果企业每季或每月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则只需要做原始登记,以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不需要重新登记。

b、“应税土地面积”的录入应使得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额”与本期要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4倍(按季申报户)或12倍(按月申报户)相一致。

应税土地面积=本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4(或12)÷每平方米税额标准登记完成后点击“提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
问:迁移到金三系统后,税源信息有何变化?
答:1. 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为避免对前次申报期中已申报纳税的原有税源重复计税,在金三系统中其“税源有效期始”自动调整为“ 2016-07-01 ”;前次申报期后新增税源的“税源有效期始”保持不变(即2016年4-6 月新增税源的,“税源有效期始”保持不变)。

2.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是计征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即计税时间始止(指未申报期间)。

为避免重复计税,前次申报期中已申报纳税的原有税源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自动调整为“ 2016-06-01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自动调整为与“合同约定租赁期止”相同。

3. 对于未按照我局之前通知要求修改,导致其不符合金三系统数据结构的税源,无法进行数据迁移。

因此在新版网站开通之后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前,纳税人务必仔细核对已有的每条税源(尤其是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以免造成错误或遗漏。

如有错误,应及时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进行修改;如有遗漏,应及时通过“税源登记”进行新增。

问:从租计征房产税,新系统上线自动对“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始”进行调整,那么申报租金总收入是否需要变更?
答:申报租金收入是指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内应申报的租金总收入。

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由于金三系统将“月租金收入”纳入税源管理,系统默认的“申报租金收入”为
“ 0”,因此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之前,必须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或“从租计征申报租金收入批量变更”对“申报租金收入”进行修改补录(系统已支持批量修改)。

注意:修改“申报租金收入”时,“变更日期”为“申报租赁所属期始”的上月;“变更日期”填写格式需具体到日(如2016-05-31 )。

示例:原有一条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 为“2016-06-01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为“ 2017-06-30 ”,每月应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 元,则应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为13,000元(=1,000元X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包含
月份数13),同时将“变更日期”填为“ 2016-05-31 ”(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 的上
月)
问:房产税从租计征申报,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收入?答: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

不考虑增值税减免的情况下,对于单位出租房产,一般计税方法下为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 (1+11% X 11%=含税租金收入/ (1+11%;简易计税方法下为含税租金收入—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 (1+5% X 5%=含税租金收入/ (1+5%。

问:单位房产从价计征或者从租计征之前月份逾期未申报,现在新系统找不到对应的税源信息,如何处理?
答:应在网站上新增一条所属期为未申报期间的税源,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申报。

问:申报页面:当月应申报租金收入是否等于本期应税租金收入?
答:当月应申报租金收入二“申报租金收入”宁“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实际包含的月份数。

备注:应税记录按照不同的“所属年月” 分月逐条体现,比如有六个月的所属期,就有六条的申报记录。

问:在金三系统上线后的当月(7 月),哪些情况需要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答:(一)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的从租计征房产。

(二)2016 年4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

问:为什么申报页面自动显示所有需要申报的税款信息,不能筛选?
答:同一税款所属期要求全量申报,即纳税人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存在多个有效的房产税源,不能选择单个税源进行申报。

问:对于原有税源中不符合金三系统数据规则暨我局3 月8 日通知要求的记录,无法进行数据迁移。

怎么样登记才是符合要求的?
答:1.对同一土地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税源信息。

对同一房产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时最多仅登记一条“从租计征”税源信息;对同一税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应汇总填写出租面积、租金收入等信息(承租方信息填写其中一个即可);若确需登记为多个税源(如不同租赁期),则应先登记为多个房产基础信息。

即“一对一原则”
2.无论房产是否全部出租,纳税人均须录入“从价计征”的相关信息。

其中,
在全部出租的情况下,“从价计征”中“房产原值”二“出租房产原值”,不会产生从价计征的应纳税款。

问:房产税税源登记时,要求填写”房屋所在土地编号” 。

如何填写?答:需先做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后自动生成“土地编号” 房产税税源登记时,可直接调取土地编号信息。

调取同时,“所属行政区域”、“街道” 等信息系统会自动调取。

问:减免税租金收入的填写口径?
答:计算口径与“申报租金收入”一致,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内减免税租金收
问: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申报过一次了,之后新增的税源信息,是否还允许再次申报?
答:对于申报后新增税源,可以再次申报。

问:单位房产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房产税减免税代码选择哪个?
答:代码为0008129917。

房产税代码具体可以参考“办税指南—房产税税收优惠—优惠备案申办材料” 。

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之后发现错误的如何处理?答:尚未扣款的,可以通过“申报记录查询及作废”功能作废后重新申报(注:如果已经点击缴款,银行未扣款成功的作废之前需通过税票作废后才能操作);若已经缴纳,只能上门更正申报。

问:税源终止时“房屋转出时间”如何填写?
答:房屋转出时间填写纳税义务时间终止当月的任意一天即可
问:同一条税源底下既有自用部分又有出租部分(如100 平的房产,出租30 平),税源终止后,是否从价及从租模块都终止?
答:税源终止后,从价及从租部分的税源有效期止均截止于“房产转出时间的当月末”。

问:房产税批量税源登记模板中“J”列--“是否包含从价计征”应该如何填写? 答:不论是自用房产还是出租房产,均需要进行从价税源登记,故“是否包含从价计征”均应填
“ Y”。

问:批量修改租金模块中,导出来的税源信息中,若租金未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若税源信息中租金不需要修改的,则必须整行删除掉之后再上传。

问:房产税税源登记时,涉及减免税,系统是否自动计算?
答:涉及到减免税的,“月减免税额”系统自动计算,若有误的可以手工更改
问:单位房产出租,租金逐年递增,通过税源变更后,拆分成两条记录。

为什么旧税源的申报租金收入还是原来登记的总的数据?
答:这种情况下,需再对旧的税源信息再做一次“申报租金收入”的变更,“变更日期”填写“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始”的前一个月。

问:房产税税源登记时,减免税信息选择错误。

税源已经登记完成并保存。

如何修改?
答:可税源终止后重新登记。

或者,通过税源变更模块进行变更。

“变更日期” 填写“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始”的前一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