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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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还适用于以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一)表头项目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4.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

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数额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附件1资料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附件1资料

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5.本表一式三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6.表第1列“房产类型子目”是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7.表第3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8.表第4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9.表第5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附件1项目 行次金 额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 =2 +3 1其 中货币收入2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3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 5 + 6+ 13 + 16+ 20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2.房地产开发成本6= 7+ 8 + 9+ 10+ 11+ 126其 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前期工程费 8建筑安装工程费 9基础设施费10公共配套设施费 11开发间接费用123.房地产开发费用13= 14+ 15 13其中利息支出1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5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6= 17+ 18 + 19 16其 中营业税 17城市维护建设税 18教育费附加19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主管部门电 话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曰 填表日期:纳税人编码: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经济性质年 月曰面积单位:平方米纳税人地址 项目地址邮政编码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0三、增值额21 = 1-421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2= 21F22五、适用税率(%)23六、速算扣除系数(%)24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 = 21X23 - 4X2425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6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7= 25- 2627授权代理人(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_________ (地址) _____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声明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

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签章法人代表签章经办人员(代理申报人)签章备注(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接收人审核日期审核记录税务审核人员签章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表单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表单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还适用于以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一)表头项目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4.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

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使用)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地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
其中
货币收入
2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3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5+6+13+16+20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5
2.房地产开发成本
11
印花税
12
教育费附加
13
三、增值额
14=1-4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15=14÷4
五、适用税率(%)
16
六、速算扣除系数(%)
17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18=14×16-4×17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备注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签章)
会计主管
(签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0
三、增值额
21=1-4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2=21÷4
五、适用税率(%)
23
六、速算扣除系数(%)
24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5=21×23-4×24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6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7=25-26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行次
金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
其中

新启用的各类纳税申报表

新启用的各类纳税申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4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5
契税纳税申报表
6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7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8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9
烟叶税相关纳税申报表(2张)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2)烟叶收购情况表
10
资源税相关纳税申报表(4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2
房产税相关纳税申报表(7张):
⑴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3)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4)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5)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6)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7)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3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纳税申报表(4张):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6)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 适用)
(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新启用的各类纳税申报表
序号
新版纳税申报表
1
土地增值税相关纳税申报表(9张):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 人适用)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 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收入,乘以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以下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预征率为5%。

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

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转让存量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附件1),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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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还适用于以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4.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

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

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

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表第10栏“评估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9.表第11栏“购房发票金额”,区分以下情形填写:提供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填
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计金额数填写;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数填写。

10.表第12栏“发票加计扣除金额”是指购房发票金额乘以房产实际持有年数乘以5%的积数。

11.表第13栏“房产实际持有年数”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12.表第14栏“购房契税”是指购房时支付的契税。

13.表第15栏“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为表第16栏至表第19栏的合计数。

14.表第16栏至表第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

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按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第16栏营业税为0。

15.表第22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6.表第23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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