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抚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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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抚养费纠纷案例

抚养费纠纷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开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郭某某。

法定代理人贾随枝。

被告郭元平。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元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贾随枝、被告郭元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7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随母亲贾随枝生活,由其抚养,相关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

但自原、被告离婚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现原告及其母亲在村里均无耕地,无其他生活来源。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基本信息及2008年12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均是真实的,原告及其母亲在村里也确实没有耕地。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具体按每月150元支付生活费,另每月支付50元其他费用,每月共支付金额200元;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

原告法定代理人贾随枝之前已经把被告的麦子,玉米等拉走许多,已经冲抵了原告的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8年12月20日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抚养费支付时间应该从2008年12月20日起算,原告抚养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2.离婚证一份,证明贾随枝与被告的关系;3.居民户口本一本,证明原告的出生日期。

上述证据被告郭元平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郭元平与贾随枝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经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协商抱养女孩一名,取名郭某某(2001年1月30日出生),现就读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二郎庙村小学四年级。

2008年12月17日,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感情不和双方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008年12月20日,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达成协议,约定:“一、子女分配,女儿一个,有女方抚养,抚养费有男方出;二、财产有男方所有;三、房产归男女双方一人一半;4、债务有男方还”。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黄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鲁01民辖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卫【审理法官】刘卫【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某某;黄保东【当事人】黄某某黄保东【当事人-个人】黄某某黄保东【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光李卉焦璐超【代理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黄保东【本院观点】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属婚姻家庭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黄某某针对其起诉管辖主张主要提供以下证据: 1.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黄保东。

结果加盖有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的公章,并有查询民警的李×个人署名。

2.2019年10月,黄保东作为原告以郑博、王绍武(注:郑博、王绍武系郑征的父母)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鲁0105民初5490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上述由黄保东签字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黄保东的住址均记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32号2单元203室"。

3.2019年10月,黄保东作为原告以郑征作为被告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9)鲁0103民初11219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裁判文书,上述由黄保东签字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黄保东的住址均记载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32号2单元203室"。

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

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

抚养权纠纷典型案例1. 张某与李某的抚养权纠纷张某与李某是一对离婚夫妻,他们共有一个5岁的儿子。

离婚后,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具备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应该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而李某则主张她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并且主张儿子应该和她一起生活。

双方因此进入了法院,希望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问题。

2. 王某与陈某的抚养权纠纷王某和陈某是一对未婚夫妻,他们有一个3岁的女儿。

由于感情破裂,他们决定分开。

然而,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王某认为自己能够更好地照顾女儿,并且拥有更好的家庭环境,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而陈某则主张女儿应该和她一起生活,并认为王某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女儿。

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3. 杨某与刘某的抚养权纠纷杨某和刘某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

然而,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他们决定离婚。

离婚后,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杨某认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资源,应该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而刘某则主张儿子应该和她一起生活,并认为自己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

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4. 张某与王某的抚养权纠纷张某和王某是一对离婚夫妻,他们有一个8岁的女儿。

离婚后,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张某认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而王某则主张女儿应该和她一起生活,并认为自己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

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5. 李某与赵某的抚养权纠纷李某和赵某是一对离婚夫妻,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

离婚后,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李某认为自己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应该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而赵某则主张儿子应该和她一起生活,并认为自己能够提供更好的家庭环境。

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6. 王某与刘某的抚养权纠纷王某和刘某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12岁的女儿。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追索抚养费案例评析

追索抚养费案例评析

追索抚养费案例评析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抚养费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追索抚养费成为许多单亲家庭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围绕追索抚养费案例展开评析,探讨其中的法律依据、相关诉讼程序和解决途径。

案例一:甲乙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纠纷甲、乙结婚多年后,由于不和谐关系,最终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决定离婚。

离婚后,甲希望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追索乙支付抚养费。

乙则认为甲具备独立养育子女的经济能力,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甲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抚养费。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父母双方应当按照实际需要、条件和双方经济能力来决定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申请人的经济能力、被申请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其他亲属关系。

甲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乙支付抚养费。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独立养育子女的必要,并能够证明乙有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同时,甲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寻求乙主动支付抚养费,并制定具体的抚养费支付方案。

当然,抚养费案件的解决途径不仅仅局限于司法程序。

双方也可以选择进行调解、和解或通过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处理。

案例二:丙丁离婚案件中的抚养费纠纷丙和丁是一对离异后再婚的夫妻。

丙有前夫生育的两个子女,而丁希望丙能将全部经济资源用于生活开支,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与案例一不同的是,丙已经重新组建家庭,所以申请抚养费的情况较为特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丙在再婚之后希望获得抚养费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其申请。

在此例中,丙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司法程序来争取抚养费。

民事调解可以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员,促使丙与丁协商解决抚养费问题,达成共识。

如果调解失败,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丁支付抚养费。

在诉讼过程中,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性,以及自己的经济能力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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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法公布抚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的抚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原先所判决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的,子女可以根据新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增加抚养费。

2.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方支付抚养费
——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但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

3.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
——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法院可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例要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法院应予支持。

5.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6. 基本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7.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例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8.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但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但不得约定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相关案例
1. 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与主张抚养费的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当事人应支付抚养费
——梁某诉梁某某为其生父应承担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2辑
2. 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吴宁与林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案号:(2010)仓民初字第224号;(2010)榕民终字第190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20期
3.父母离婚时已获一次性抚养费不影响抚养人因故身亡再向侵权人主张生活费
——廖嘉毅等诉朱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抚养人的父亲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抚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号:(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期
相关观点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2.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和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对民事实体问题的处理。

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

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必须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拒不执行一般是指采用欺骗等恶劣手段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或经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后仍然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或裁定,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自觉执行的,但仍有少数人有意藐视法律,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对这些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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