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青财税字〔2017〕590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前期的调查、测算,并参照国家标准、行业平均耗用值及其他合理标准,确定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扣除标准。
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2012〕116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
二、鉴于纳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性,此次核定工作原则上采用了“投入产出法”,个别纳税人采用“成本法”的方式确定试点纳税人耗用外购农产品的单耗率。
(试点纳税人名单、农产品和产品名称以及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表见附件)三、纳入核定范围的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以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标准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树立青海国税良好形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促进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实现办税服务厅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要求标准化、服务方式多元化、服务环境人性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延伸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人员形象规范第三条着装规范。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税务制服,按规定佩戴齐全统一制发的肩章、胸章和胸牌,不得佩戴首饰和其他装饰品。
工作人员着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必须穿戴严整,钮扣扣齐,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混穿或混搭,保持穿戴整洁、规范得体。
在厅内办公时,着装可脱帽,外出办税时则必须戴帽,保持着装的严肃性。
如内穿毛衣时应以素色鸡心领为宜,不得遮挡领带衬衣。
各地要按照向省局报备的换装时间统一进行换装,并严格执行着装纪律。
工作人员着装规范见图一:第四条仪容规范。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仪容要保持整洁,修饰得体。
男士不准蓄小胡、大鬓角、留长发,头发不得过耳;女士头发要梳理整齐,不得披散于面,短发不得过肩,长发要束入统一的头花,不得染怪异色彩头发,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染有色指甲油,不得浓妆艳抹。
工作人员仪容规范见图二:第五条仪态规范。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姿态要端正,举止要文明。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保持良好仪态,统一挂牌上岗,精神饱满,面容和气。
坐、站姿端正,面对纳税人站时不双手插腰、双手抱胸,不将双手插入下装口袋中,坐时不翘二郎腿,不伏卧在桌面,行走得体周正。
工作人员仪态规范见图三:第三章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职业道德要求。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优质服务,诚实待人,服从安排,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顾全大局,甘于奉献,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国税形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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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31青财税字〔2020〕2052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现将《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12月8日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内跨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或预缴,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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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程中防伪税控IC卡清零解锁功能的通知
【标 签】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规程,防伪税控
【颁布单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函﹝2006﹞519号
【发文日期】2006-12-20
【实施时间】2006-1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要求,从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
但由于我省2006
年10—;11月期间进行了防伪税控后台省级集中工作,致使全省在2006年10月、11月份未能按期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中的防伪税控IC卡清零解锁功能。
目前省局信息中心已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中的技术问题。
现将全省在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程中有关防伪税控IC 卡清零解锁功能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县级国税局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岗从2007年1月份起在纳税申报期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程中防伪税控IC卡清零解锁功能。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文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上月月底前)→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根据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情况确定是否对IC卡解锁基本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
同时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缴纳跟踪管理,以保证当期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对防伪税控IC卡解锁实施自动清卡处理。
票表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接收到有关岗位人员或部门按照操作规程,对比对异常情况核实或稽查后签署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方可对防伪税控IC卡解锁进行手工清卡处理。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各业务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并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质量和效率。
五、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集中反映到州、地、市国税局,由州、地、市国税局向省局有关部门反映。
六、各地信息中心要积极配合,务必在2006年12月31日下班后进行“清零解锁”的客户端参数配置。
具体的参数配置说明在省局FTP/LOCAL/信息中心/崔建立/“一窗式”清零解锁工作目录下下载。
联系人:流转税管理处 方钰 0971—;8224309
信息中心 崔建立 0971—;8220065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