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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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

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与加强措施一、现状分析在当今全球化和工业化进程日益加速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然而,在环境保护领域,我们仍然面临一些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法律法规编制滞后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具体执行层面都存在滞后的情况。

由于环境问题变化复杂多样,新兴污染源和技术应用也在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条文无法完全适应新情况的出现。

1.2 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我国拥有众多环保部门和执法机构,但由于资源分散、责任不明确、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实际执法力度不够。

某些企业甚至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方面得以逍遥法外。

二、解决办法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足问题,我们需要加快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该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条文。

其次,在新污染源和新技术应用出现时,迅速调整相关法律,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跟上时代发展。

2.2 加大执法力度为了提高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增加他们在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测、检测设备,并加强对污染源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最后,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对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实施严厉专项打击。

2.3 引入市场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单纯依靠政府和行政手段难以取得持续而有效的效果。

因此,在加强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引入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例如,可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减排经济补偿政策,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2.4 全民参与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是全民责任和义务,在解决法律法规不足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政府、媒体、学校等各方应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环境、规范人类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全面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的处理、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环境风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还处于空白或者不够完善的状态。

这就导致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尽管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执法资源有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足,使得监管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和深入。

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可能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严格性。

有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责任界定方面有时不够清晰。

当环境问题发生时,确定责任主体往往存在困难。

例如,在一些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多个污染源可能同时存在,如何准确划分各个污染源的责任比例,法律规定可能不够明确。

这不仅给执法带来了难度,也可能让一些责任主体逃脱应有的惩罚。

另外,法律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现有的处罚措施可能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如果违法成本过低,他们可能会选择冒险违法排污,而不是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密切相关。

然而,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衔接不畅的情况。

这就导致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法律之间的矛盾会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不够全面。

尽管已经有一系列针对大气、水、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新兴的环境领域,如电子垃圾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米材料的环境影响等方面,法律规定还相对薄弱甚至空白。

这导致在这些新兴领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容易造成环境损害。

其次,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

由于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不同的法律法规可能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矛盾。

例如,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行业的标准可能不一致,这给企业执行和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了困难。

再者,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有些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和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比如,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法律可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对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如何进行监测和取证等关键环节,缺乏详细的指导,导致在实际执法中难以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另外,法律责任的设定不够合理。

一方面,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企业可能会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从而选择违法排污等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无意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过于严厉,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还有,公众参与机制不够完善。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现行法律法规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还存在不足。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有限,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也不够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效果。

此外,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存在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可能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规以应对环境问题。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探讨这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1. 法律制定和执行不到位: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规制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施困难;同时,一些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2. 制裁力度不足: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

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制裁力度不够严厉,导致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屡禁不绝。

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将无法有效遏制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3.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还存在不足。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导致无法准确了解环境状况,难以有效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

4. 缺乏跨界合作机制:环境问题是跨界性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来解决。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国际合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

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将导致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改进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议1. 拟定更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时,应注重细化操作细则,明确相关行业和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具体要求,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2.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制裁的效果,让违法者付出更高的成本。

同时,可以建立环境犯罪行为的公开名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3. 建立全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应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全面、科学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提高对环境状况的了解,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各国之间应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可以建立国际合作组织,促进国际间的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政策对接。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规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然而,尽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最新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法规执行力不够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是保护环境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法规的执行力不够,甚至存在执行难的情况。

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检查力度不够:有些环境保护法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检查力度不够,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处罚力度不足: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尽管被查出,但却只受到轻微的处罚,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法规心存侥幸,继续违法行为。

执行监管不到位: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没有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导致法规执行效果不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频次,确保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2. 法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应基于科学依据,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法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的问题。

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依据不全面: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全面的科学调研和分析,导致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

欠缺专家意见: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缺乏专家的参与和建议,导致法规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

缺乏前瞻性: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制定过程中,缺乏前瞻性的眼光,无法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时注重科学依据:加强科学调研: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之前,应加强科学调研,全面了解环境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为法规制定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不足之处
1. 缺乏全面的法律监管和执行机制。

目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不够严格,执行力度较低,导致环境保护工作存在漏洞和不足。

2. 信息披露不透明。

存在一些企业和政府机构对环境问题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的情况,这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

3. 不平衡的发展。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环境破坏问题积聚并逐渐恶化。

改进措施
1.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2. 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

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监管机制,加大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3. 提高信息公开度。

鼓励企业和政府机构主动公开环境问题的
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化。

4. 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更加注
重环境保护,鼓励推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减少环境破坏。

5.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
认知和参与度,培养环保惯和行为。

总之,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信息公开,以及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才能改进现有不足,实现环境保
护工作的目标。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中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生存环境。

但是环境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缺陷,导致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不尽如人意。

本文将从环境法实施的缺陷出发,探讨其原因,并提出改进策略,以期为中国环境法制度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提升提供一些参考。

一、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1.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很大,但覆盖面和力度仍然有待提高。

一方面,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虽然已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但仍有一些重要的环境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噪声污染、环境修复等。

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难以与环境问题的变化同步。

2. 执法监管不严格环境法实施过程中,执法监管不严格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存在着利益冲突,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漠视甚至纵容,以换取地方经济发展,这导致了环境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环境执法检查频率低、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是导致环境执法不严格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执法的推进和风险不够重视,缺乏长期有效的执法机制,也是导致环境执法不严格的原因之一。

3. 惩罚手段不足在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一些违法行为者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进行逃避惩罚。

一些企业在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规避责任,这导致了环境违法行为久而久之不受到有效的制约。

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不够直观和深刻,环境违法行为者受到的惩罚相对较轻,也使得环境违法成为一些企业的一种成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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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法规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然而,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缺乏替代方案,环境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

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

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

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

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

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项目数的61%、57%和63%。

1998年11月,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予发布实施,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不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是对传统发展模式和决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健全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现代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对于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在环境影响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具体论述如下。

2.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

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七条也仅仅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特别是对综合规划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未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

由此看出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2.2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形式,是其最终表现形式。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使评价单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唯一”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这样就可能使决策部门和公众无从选择,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评价,即使有别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进行评价,这样就会使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作用降低。

如果是对国家经济建设有益的项目,一旦不能通过评估将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样做虽然方便了评价机构和开发建设单位,但却不利于实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

2.3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规定,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三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但对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尤其是牺牲与其邻近的它地的生态利益,如在与它地接壤处建立废弃物仓库等。

这样,一些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就有可能会通过各地自己的审批而被准许付诸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名存实亡。

2.4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

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过大而引起腐败的产生。

2.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之于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但该法对法律实践中必须明确的一些内容,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缺少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公共参与强调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参与,民众以及各界的关切较容易有表现的空间。

一旦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民众及各界对繁杂的数据作评论,开发单位接受意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

2.6法律责任的不健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对环保部门审批结论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机制,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没有全面做出规定。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环保单位、规划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相应责任,但其中对决策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这是一大缺陷,因为决策者在其中起主导性的作用,没有决策的做出,将不会产生以后的责任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约束,设立责任制度。

其在理论和实践的联系上还存在欠缺,这就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极大地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

所以,此评价制度对于评审各个阶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是很明了,要对其有更细致的规定。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3.1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环评作为完善环评的重要内容,对政策、立法等活动开展环评对决策科学化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全面地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

在此基础上,可以及时对某项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终止,以防止在政策上产生失误和误导,把立法、政策纳入环评之内,这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最好方法。

3.2环评内容应引进替代方案机制科学决策应遵循择优原则,即在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

在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时,立法中应规定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这样才能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预防为主的思想。

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的方案。

这就意味着所有可能的项目替代方案必须在对一个具体项目做出承诺之前,对它的费用和效益进行审议,包括方案、选址、技术、工艺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虑。

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质内涵,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有关替代方案的规定,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包括替代方案。

3.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真正发挥作用,建议采取两级评审体制,即被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和被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

前者主要负责中央政府政策、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跨省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

剩余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后者负责,包括本省的政策、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的评审。

赋予两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审批机关均为被专门授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被专门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是被专门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在各省的派出机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直接受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立法还应加强对审批部门的法律约束,以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目的的实现3.4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

使其二者明确分离,防止机构重合带来的权力重合问题,并注意在其中加大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占的比重。

其次,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应加强对环评的组织管理。

建立专门的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环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审查意见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以此作为是否批准的依据。

确保审批机关的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避免行政部门的不法干预。

3.5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的规定对公众、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但还应作以下完善。

(1)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条文的支撑,给人造成“宣言是规定”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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