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京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北京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文化软实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国务院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各区各部门组织推进科学素质行动重点任务落实,科学素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级河长名单2.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和责任分工3.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化属地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有力促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安全保障为统领,以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解决首都水环境突出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引导,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相关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环发[2012]28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2〕285号)各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10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函〔2012〕212号)要求,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为全面推进调查工作,现将国家有关文件、2011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各区(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请各区(县)环保局于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送市环保局。
二、各区(县)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按照《2011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4)的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的调查对象进行摸底,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及名录

(79)居民服务业(7930)洗染服务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服装干洗
(80)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01)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机动车维修
(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中洗涤用品制造项目、皂类洗涤用品、洗衣粉、洗衣液、洗洁精、漂白剂、除垢剂,(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中牙膏生产,(2684)香料、香精制造中香料制造、香精制造
(27)医药制造业(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大宗化学原料药制造环节(273)中药饮片加工中的中药饮片前处理环节(274)中成药生产中的中药提取环节
(28)化学纤维制造业[(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中高性能纤维及材料生产除外]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为航空航天、军工等配套的特种橡胶和塑料制品除外)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23)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02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除外)、(3029)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除外)(304)玻璃制造(特种玻璃生产除外)(305)玻璃制品制造[(3051)技术玻璃制品制造、特种玻璃生产除外](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07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工艺陶瓷除外)、(307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工艺陶瓷除外)、(3079)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工艺陶瓷除外)(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纳米材料、人工晶体等生产除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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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
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
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目录》所列条目主要是污染较大、耗能较高的行业和生产工艺,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二、《目录》所列条目后面标注的年份为退出期限,如“(2015年)”是指应于2015年年底前退出,未标注年份的应立即退出。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条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办理生产许可等。
四、对《目录》所列条目涉及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环境、安全、土地、规划、节能等执法监察。
五、《目录》为2014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一、行业及生产工艺
(一)钢铁
1.铁合金生产(2016年)
2.普通钢丝、钢绞线生产(2016年)
3.彩涂板生产(2016年)
4.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二)有色金属
1.再生铅生产
2.再生铝生产
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4.贵金属冶炼
5.铜线杆(黑杆)生产
6.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
7.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
(三)建材
1.平板玻璃生产
2.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2016年)
3.水泥生产(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除外)(2017年)
4.玻纤增强水泥(GRC)制品生产(2016年)
5.石棉水泥制品生产(2015年)
6.S-2型混凝土轨枕生产
7.石灰生产(2015年)
8.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