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排管施工验收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关于发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4]208号为了适应电力工业技术的发展,保证火力发电厂管道的安装质量,我部对1979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56-79进行了修订,新规范为电力行业标准,标准编号DL5031—94,现批准、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部建设协调司。
1总则1.0.1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的下列管道的配制、施工及验收:(1)600MW及以下亚临界参数火力发电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及相应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主给水管道;(2)火力发电厂范围内的一般性汽水管道、热力网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3)施工用临时管道。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1)铸铁管道;(2)钢筋混凝土管道;(3)有色金属管道(钛、铜等);(4)非金属管道(塑料等);(5)非金属衬里管道;(6)复合金属管道。
1.0.3下列各类管道的特殊施工及验收,除遵守本规范技术要求外,还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中有关专业篇的规定执行:(1)汽轮机和发电机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2)锅炉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以及烟、风、煤、燃油、燃气和除灰系统的管道;(3)油管道及水处理的各类管道;(4)制氢、供氢系统的各类管道;(5)热工仪表管道;(6)氧气及乙炔管道。
1.0.4进口火力发电机组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分外,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5电厂管道安装工程,应由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
1.0.6电厂管道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1)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2)电厂管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业经编制和审批;(3)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已经完成;(4)劳动力、材料、机具和检测手段基本齐全;(5)施工环境符合要求;(6)施工用水、电、气等均可满足施工需要。
电力建设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 280-90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建工作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实行日期: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的通知能源基[1990]976号为适应电力建设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我部委托中电联组织有关单位,对1979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篇)》(SDJ59—79)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贮灰坝”工程,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
该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审查,现予批准颁发,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规范(SDJ59—79)即行作废。
属火电水工结构工程的“水泵房”及“双曲线型钢筋混凝土冷却塔”已纳入《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仍按该规范继续执行,待以后修订时再将其编入本规范中。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不妥或需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告部基建司及中电联基建工作部。
本规范委托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订购事宜可向该社联系。
1990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0M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特点,以主要水工结构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的。
第1.0.3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部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水工结构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工艺时,应经试验论证,通过现场工业性试点,并经技术鉴定,因地制宜地予以使用。
第1.0.5条主要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以使工程顺利进行。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 280-90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建工作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实行日期: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的通知能源基[1990]976号为适应电力建设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我部委托中电联组织有关单位,对1979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篇)》(SDJ59—79)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贮灰坝”工程,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
该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审查,现予批准颁发,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规范(SDJ59—79)即行作废。
属火电水工结构工程的“水泵房”及“双曲线型钢筋混凝土冷却塔”已纳入《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仍按该规范继续执行,待以后修订时再将其编入本规范中。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不妥或需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告部基建司及中电联基建工作部。
本规范委托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订购事宜可向该社联系。
1990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0M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特点,以主要水工结构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的。
第1.0.3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部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水工结构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工艺时,应经试验论证,通过现场工业性试点,并经技术鉴定,因地制宜地予以使用。
第1.0.5条主要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以使工程顺利进行。
电力排管检验批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验收批名称、部位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
施工班组长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第3.3条
2
接地装置的测试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验收批名称、部位
分包单位
/
分包项目经理
/
施工班组长
罗建清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专业工长
项目经理
验收批名称、部位
分包单位
/
分包项目经理
/
施工班组长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输煤系统设备安装)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输煤系统设备安装)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1筛煤机安装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筛煤机安装
2碎煤机安装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碎煤机安装
3皮带输煤机安装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规定。
表3皮带输煤机安装
4皮带胶接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规定。
表4皮带胶接
5磁铁分离器安装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规定
表5磁铁分离器安装
6电子皮带秤安装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规定
表6电子皮带秤安装。
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1总则1.0.1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的下列管道的配制、施工及验收:(1)600MW及以下亚临界参数火力发电机组的主蒸汽管道及相应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主给水管道;(2)火力发电厂范围内的一般性汽水管道、热力网管道和压缩空气管道;(3)施工用临时管道。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1)铸铁管道;(2)钢筋混凝土管道;(3)有色金属管道(钛、铜等);(4)非金属管道(塑料等);(5)非金属衬里管道;(6)复合金属管道。
1.0.3下列各类管道的特殊施工及验收,除遵守本规范技术要求外,还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中有关专业篇的规定执行:(1)汽轮机和发电机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2)锅炉本体范围内的各类管道,以及烟、风、煤、燃油、燃气和除灰系统的管道;(3)油管道及水处理的各类管道;(4)制氢、供氢系统的各类管道;(5)热工仪表管道;(6)氧气及乙炔管道。
1.0.4进口火力发电机组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分外,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5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应由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水平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
1.0.6电厂管道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1)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2)电厂管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业经编制和审批;(3)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已经完成;(4)劳动力、材料、机具和检测手段基本齐全;(5)施工环境符合要求;(6)施工用水、电、气等均可满足施工需要。
1.0.7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制造质量及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或专业)技术标准。
1.0.8各类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保管,应按照现行的SDJ68《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相应的补充规定进行。
1.0.9各类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需修改设计或采用代用材料时,必须提请设计单位按有关制度办理。
电力排管施工验收标准

电力排管施工验收标准电力施工中排管是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电力排管验收标准主要由以下:(一)排管路径走向和通道断面,应与规划设计一致。
(二) 排管与其它管线、构筑物基础等最小允许间距应满足有关规程的要求。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三) 35~220kV排管和 18 孔及以上的6~20 kV管方式应采取(钢筋)混凝土全包封防护。
(四) 用于敷设单芯电缆的管材应选用非铁磁性材料。
(五)排管管材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 倍,且不宜小于150mm;内部应光滑无毛刺,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材动摩擦系数应符合GB50217 规定。
(六)排管要求管孔无杂物,双向疏通检查无明显拖拉障碍。
(七)排管在10%以上的斜坡中,应在标高较高一端的工作井内设置防止电缆因热伸缩而滑落的构件。
(八)排管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 0.5m。
(九)排管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2%。
(十)排管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十一)排管管孔端口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措施。
(十二)排管在选择路径时,应尽可能取直线,在转弯和折角处,应增设工作井。
在直线部分,两工作井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排管连接处应设立管枕。
(十三)排管管道径向段应无明显沉降、开裂等迹象。
(十四)排管内所有管孔(含已敷设电缆)和电缆通道与变、配电站(室)连接处均应采用阻水法兰等措施进行防水封堵。
(十五)排管上方沿线土层内应铺设带有电力标识警示带,宽度不小于排管,地面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十六) 排管端头宜设工作井,无法设置时,应在埋管端头地面上方设置标识。
(十七)工作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 年;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十八)工作井应无倾斜、变形及塌陷现象。
井壁立面应平整光滑,无突出铁钉、蜂窝等现象。
工作井井底平整干净,无杂物。
电气施工工程验收内容及标准

电气施工工程验收内容及标准一、电气照明装置验收1.验收项目(1)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开关、插座及照明配电箱(板),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2)暗装开关、插座的面板,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的安装。
(3)大型灯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松、防振措施。
(4)照明配电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
(5)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
(6)接地或接零。
2.验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1)竣工图。
(2)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3)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4)安装技术记录。
(5)试验记录。
包括灯具程序控制记录和大型、重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记录。
二、IKV及以下配线工程1.验收项目(1)各种规定的距离。
(2)各种支持件的固定。
(3)配管的弯曲半径,盒(箱)设置的位置。
(4)明配线路的允许偏差值。
(5)导线的连接和绝缘电阻。
(6)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或接零。
(7)黑色金属附件防腐情况。
(8)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沟、槽的修补情况。
2.验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1)竣工图。
(2)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3)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4)各种试验记录。
(5)主要器材、设备的合格证。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最小距离(mm)注:①对蒸汽管道,当在管外包隔热层后,上下平行距离可减到200mm。
②暖气管、热水管应设隔热层。
③对裸导线,应在裸导线处加装保护网。
三、低压电器施工1.交接验收时应符合的要求(1)电器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电器的外观检查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方式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电器安装牢固、平整,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电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5)电器的连接线排列整齐、美观。
(6)绝缘电阻值符合要求。
(7)活动部件动作灵活、可靠,联锁传动装置动作正确。
(8)标志齐全完好、字迹清晰。
2.通电后应符合的要求(1)操作时动作应灵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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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排管施工验收标准
电力施工中排管是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电力排管验收标准主要由以下:
(一)排管路径走向和通道断面,应与规划设计一致。
(二) 排管与其它管线、构筑物基础等最小允许间距应满足有关规程的要求。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三) 35~220kV排管和 18 孔及以上的6~20 kV管方式应采取(钢筋)混凝土全包封防护。
(四) 用于敷设单芯电缆的管材应选用非铁磁性材料。
(五)排管管材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
的1.5 倍,且不宜小于150mm;内部应光滑无毛刺,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材动摩擦系数应符合GB50217 规定。
(六)排管要求管孔无杂物,双向疏通检查无明显拖拉障碍。
(七)排管在10%以上的斜坡中,应在标高较高一端的工作井内设置防止电缆因热伸缩而滑落的构件。
(八)排管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 0.5m。
(九)排管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2%。
(十)排管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十一)排管管孔端口应采取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措施。
(十二)排管在选择路径时,应尽可能取直线,在转弯和折角处,应增设工作井。
在直线部分,两工作井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排管连接处应设立管枕。
(十三)排管管道径向段应无明显沉降、开裂等迹象。
(十四)排管内所有管孔(含已敷设电缆)和电缆通道与变、配电站(室)连接处均应采用阻水法兰等措施进行防水封堵。
(十五)排管上方沿线土层内应铺设带有电力标识警示带,宽度不小于排管,地面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十六) 排管端头宜设工作井,无法设置时,应在埋管端
头地面上方设置标识。
(十七)工作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 年;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十八)工作井应无倾斜、变形及塌陷现象。
井壁立面应平整光滑,无突出铁钉、蜂窝等现象。
工作井井底平整干净,无杂物。
(十九)工作井内连接管孔位置应布置合理,上管孔与盖板间距宜在20cm 以上。
(二十) 工作井尺寸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和满足接头安装的需要,工作井高度应使工作人员能站立操作。
工作井底板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泄水坡度不应小于 0.5%。
(二十一) 工作井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引申:1)接地体均采用热浸镀锌,施工时的焊接处应用防锈漆涂二道。
2)接入扁铁引入工作井内。
3)电缆工井内的所有电
缆支架及导电部分均做接地。
5)
拉管接地
排管接地
(二十二) 工作井顶盖板处应设置 2个安全孔。
位于公共区域的工作井,安全孔井盖的设置宜使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 人孔内径应不小于800mm。
此处的工作井指的是封闭式工作井。
对于电缆隧道,沿着电缆隧道纵长不应少于2个;在工业性厂区或变
电站内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应大于75m;在城镇公共区域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
(二十三) 固定或绑扎电缆时应垫以橡胶垫加以保护,以防损坏电缆外护套。
(二十四) 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装、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
(二十五) 电缆附件主要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二十六) 电缆附件应有铭牌,标明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日期等信息。
现场安装完成后应规范挂设安装牌,包括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安装日期等信息。
(二十七) 并列敷设的电缆,其接头的位置宜相互错开。
(二十八) 电缆接头应加装防火槽盒或采取其他防火隔离措施。
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3m 长的区段应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缠绕防火包带等措施。
(二十九) 电缆接头不应浸水,外部无损伤及变形,环氧外壳密封良好,无密封胶渗漏现象。
(三十) 电缆接头应用托板托置固定,电缆并列敷设时,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并不应设置在倾斜位置上;电缆接头两端应刚性固定,每侧固定点不少于2 处。
(三十一) 避雷器不应存在倾斜、连接松动、破损、连接引线断股、脱落、螺栓缺失等现象,引流线不应过紧,本体连接法兰、连接螺栓、底座不应存在严重锈蚀或油漆脱落现象,均压环不应存在缺失、脱落、移位现象。
(三十二) 避雷器底座绝缘电阻测量值不小于100MΩ。
(三十三) 供油装置不应存在渗、漏油情况,充油电缆压力箱供油量不得小于供油特性曲线所代表的标称供油量的90%。
(三十四) 充油电缆线路应装设油压监视和报警装置,仪表安装牢固,室外仪表应有防雨措施。
(三十五) 接地箱、交叉互联箱内连接应与设计相符,铜排连接螺栓应拧紧,连接螺栓无锈蚀现象。
(三十六) 接地箱、交叉互联箱内电气连接应与箱体绝缘。
箱体选用非铁磁材料,并应密封良好,固定牢固,满足长期浸水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8。
(三十七)
电缆护层过电压限制器配置选择应符合GB50217 的要求;限制器与电缆金属护层连接线应在5m 内,连接线应与电缆护层绝缘水平一致。
(三十八) 在线监测装置应有防雨、防潮、防尘、防腐蚀措施,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4208 规定的IP68 级要求。
(三十九) 在电缆终头、电缆接头、拐弯处、夹层内、工作井内等地方,应装设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当无编号时,应写明电缆型号、规格及起迄地点,双回路电缆应详细区分。
(四十) 电缆通道的警示牌应在通道两侧对称设置,警示牌型式应根据周边环境按需设置,沿线每块警示牌设置间距一般不大于50m,在转弯工作井、定向钻进拖拉管两侧工作井、接头工作井等电缆路径转弯处两侧宜增加埋设。
(四十一) 电缆支架应平直、稳固无扭曲,表面光滑无毛刺,不存在缺件、锈蚀、破损现象。
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四十二) 电缆支架沿侧墙布置,立铁垂直于底板安装,纵向应平顺,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
(四十三) 电缆及排管通道验收时应做好下列资料的验收和归档:电缆及通道走廊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完整的设计资料,电缆及通道沿线施工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各种协议文件,工程施工监理文件、质量文件及各种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及签证书,施工缺陷处理记录及附图,电缆及通道竣工图纸和路径图。
(四十四) 电缆及通道走廊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对于电缆及通道路径的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四十五) 完整的设计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审查文件等。
(四十六) 电缆及通道竣工图纸应提供电子版,三维坐标测量成果。
(四十七) 电缆及通道竣工图纸和路径图,比例尺一般为1:
500,地下管线密集地段为1:100,管线稀少地段,为1:1000。
在房屋内及变电所附近的路径用1:50 的比例尺绘制。
平行敷设的电缆,应标明各条线路相对位置,并标明地下管线剖面图。
电缆如采用特殊设计,应有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四十八) 电缆原始记录,包括长度、截面积、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电缆及附件生产厂家、设备参数,电缆及电缆附件的型号、编号、各种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结构尺寸、图纸等。
(四十九) 电缆敷设施工记录,应包括电缆敷设日期、天气状况、电缆检查记录、电缆生产厂家、电缆盘号、电缆敷设总长度及分段长度、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等。
(五十) 电缆附件施工记录,包括安装工艺说明书、装配总图和安装记录。
(五十一) 110(66)千伏及以上电缆敷设及附件安装等关键环节应留有视频和图片资料,清晰记录关键环节安装过程,符合相关厂商工艺要求,并经监理人员确认签字。
(五十二) 电缆及通道地理信息图应能标示出电缆及通道路径、电缆敷设断面、电缆中间接头位置、通道井口断面、通道埋深、高程、纵断、支架排列、支架水平、垂直间距等基本信息。
(五十三) 非开挖定向钻拖拉管竣工图应提供三维坐标测量图,包括两端工作井的绝对标高、断面图、定向孔数量、平面位置、走向、埋深、高程、规格、材质和管束范围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