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明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
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2.主要立法:(1)《大明律》。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与《问刑条例》。
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
(4)《明会典》。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
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
(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
(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2 . 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明代律法意义: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
(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三、大诰和榜文: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四、条例编篡和修订: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
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
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明代律法意义: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
(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三、大诰和榜文: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四、条例编篡和修订: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
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
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 罚。
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
重15~25斤。
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
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 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 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
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 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 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 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 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 官。”
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 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 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 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 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 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
4、删定《问刑条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 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
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 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
《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 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
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
明代的契约制度
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
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 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 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 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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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历史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进行论述。
一、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影响。
首先,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
《大明律》是明朝建立后颁布的法典,有严密的结构和详细的条文,对几乎所有方面的刑法和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次,明朝的法律制度注重刑讯的限制和刑罚的适度。
根据《大明律》,严刑拷打只用于严重的案件,而对于轻微的罪行则采取温和的刑罚。
此外,明朝法律制度注重惩治贪污腐败和保护人民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提供了保障。
二、明朝司法改革的动机和意义明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需要,司法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
明代官员的职责除了管理地方和负责治理外,也包括审判案件和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明朝的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立专门的地方巡抚和巡按使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官员的权力,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重要案件和官员的刑讯审问进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官员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衙门,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明朝司法改革的效果和影响明朝的司法改革对于明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司法改革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权力,限制了他们的不当行为,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政府的执行效率。
其次,明朝的司法改革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公民的人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司法改革也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明朝通过《大明律》等法典,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后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明朝法律制度

(二)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1、加强威胁中央集权罪的处罚,如“奸党”罪的设立。 2、刑罚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事关贼盗 及帑项钱粮等事”加重重罪的处罚,表现在
第一,大大加重对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刑罚。 第二,增设许多侵犯皇帝专制权力的罪名。 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 第三,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的处罚。 第四,加重对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 •
• 三、《问刑条例》与编例
1、例,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经过朝廷汇编 并经朝廷认可上升为法令。编例具有特别的性质。 2、例作为补充性法规一样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比 律更灵活。 2、编例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问刑条例》时成为正 式法律。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启律 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 四、《大明会典》
一、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
明朝是极端的君主专制制度,与之相适应,其刑罚残酷性也较突出, 添加了凌迟、充军刑、廷杖等。 凌迟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 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充军刑 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外最 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 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 补绝”,才能“开豁”。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 “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刑。这也反映出刑 罚的加重。 廷杖 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 的大臣直接执行杖刑。
(三)“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明朝在普通的审判机关之外,又设立了特务审 判机构直接行使审判权。明朝的特务组织简称 “厂卫”。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 一手掌管的。卫即锦衣卫,是由皇帝的亲军系统 发展起来的。 锦衣卫,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之一,原掌仪仗和 警卫事宜。其后,明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赋 予锦衣卫兼管刑狱,巡察辑捕之权力。洪武十五 年,于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理 诏狱”。有关妖言、人命、强盗及其他军民诉讼、 锦衣卫都有权管辖,并设有法庭和监狱。洪武后 期,为平息民愤,朱元璋曾下令焚毁锦衣卫所有 刑具,一切审判均归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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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强奸缌麻以上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唐律规定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明律规定为斩监侯。
4.明朝刑罚的变化
答: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刑以外,又设置充军刑、枷号刑,实行廷杖制度。
(1.)充军刑
增设充军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充实边防,并设有里程规定,后逐渐规定不等的里程。
至明末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五种,又叫“五军”,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
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死之为止)和永远(即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须继续充军,直到丁尽户绝为止)。
可见充军刑远比流刑重得多。
明代为了规范充军刑,专定法条和几次颁行《充军条例》。
(2.)枷号
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
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
枷号重量按规定应该是二三十斤,但明代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用重达百斤的大枷枷刑犯人,往往几天内便置犯人于死地。
(3).廷杖
所谓廷杖,就是在午门前对大臣施用杖刑,以暴力强迫臣下完全顺从皇帝意志的制度。
它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督刑,锦衣卫施杖,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
廷杖可以施加于任何一个大臣,从而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
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
5.严法治吏的措施
答:一、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
朱元璋鉴于历史结党造成皇权削弱,内部矛盾,导致国之民乱的教训,在中国法制史上,首立“奸党”罪。
明律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二、重典惩治官吏渎职和贪赃犯罪
为了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则给与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明代重惩贪官治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中设置有“贡举非其人”、“举用有过官吏”、“擅离职役”、“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超参公座”、“擅勾属官”、“事应奏不奏”、“官文书稽程”等罪名。
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点。
朱元璋诏令:“犯赃者无贷”;所有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一律发往北方边卫充军;通贿之人也同样受到徒家于边的惩罚。
《大明律》沿用唐律原有的“六赃”罪名——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与坐赃,于律首置“六赃图”,依照“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的原则,将各种赃罪的具体量刑详细的加以罗列。
另外,《大明律·刑律》还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也严,下列各种赃
罪十一条及其具体刑罚。
此外,在其他篇目中也有处罚赃罪的条文。
和唐律比较,整个明律条文数量减少了四十条,但赃罪的条文却比唐律大大增加。
明律对赃罪的量刑也明显重于唐宋。
明律对负有监察职责的御使等“风宪官”犯赃,更是加重惩罚:“凡风宪官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首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
朱元璋在世时,曾亲手制定了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规——《明大诰》,以大量的严刑峻法打击贪官污吏。
6.明朝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1).刑部
明代刑部的组织机构扩大,地位提高,成为中央主审机关。
设尚书和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其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
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
(2).大理寺
大理寺是复核机关,一般不掌管审判,主要负责案件的复核。
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将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复核。
如大理寺认为审判得当,则允许具奏行刑,如认为不妥,可驳回刑部重审。
(3).都察院
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称为风宪衙门,有权监督刑部与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
洪武十七年为了加强司法镇压,还成立了三法司的联合审判组织。
三法司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组成。
刑部为中央主审机关,“受天下刑名”。
设尚书和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
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具体掌管京师与各省案件审判。
即审理京师地区徒刑以上(一审)案件,审地方流刑以上案件,又代表皇帝到各地录囚,审理大狱。
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审理,叫做“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判决,必须经皇帝批大理寺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复查)、平凡,一般不掌审判。
设大理卿一人为长官;设左右二寺分掌京师及各省案件的复核和平反工作。
对于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加以“驳正”,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
都察院:风宪衙门,职掌纠察。
具体负责监察弹劾百官,并参与或监督重大案件及怀疑有冤情的案件的审理。
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音签)都御史及百余监察御史。
7.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到
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在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
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