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方国家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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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福利政策及税收政策讲述

丹麦福利政策及税收政策讲述

丹麦以以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为特征,是发达的西方工业国家。

农牧渔业及食品加工业发达,有欧洲乳酪市场之称。

福利与税收并重。

360教育集团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丹麦福利政策及税收政策的内容。

详情如下:福利政策:丹麦一直以福利制国家闻名于世。

丹政府在国民生活幸福、满意程度方面做得相当出色。

国际社会难免会对其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内部运作机制产生兴趣。

这也就涉及到丹麦政府的财政运作:政府以税收方式从国民手中收取所需资金,然后用于公众福利事业。

福利制国家的理念是由丹麦历史上最著名的牧师兼诗人“格兰德维希”(N.F.S.Grundrig 1783 - 1872)提出的,即教育人民寻求精神解放,该理念亦被其他国家的人民所接受。

他描述了理想中的社会——没有人拥有太多,没有人一无所有。

因而,尽管丹麦政府的工业、金融政策为企业家们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天地,但税收和福利制度则使不同公民之间的收入差别缩小,即才华横溢的幸运人不得不把他们所得的一部分分给那些不那么走运的人。

在此背景之下,丹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转移性预算”:约一半的国家税收返回给公众,只有少部分被公共事业单位用来维持运作和资本金方面的开支。

例如,1998年,国家政府收缴上来的3,970亿克朗中,其中47%作为“转移支付”返还给了公众,用于诸如失业及伤病救济、养老金和住房补贴等方面。

9%被划拔给各个城市作为房屋赠款,其中的绝大部分又回到了公众的手中。

在剩余44%的财政预算中,14%用于公众债券利息支付,14%用于中央政府开支,1%用于公共投资,15%用于推动经济发展、向欧盟认缴的款项及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的发展援助。

1992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符合联合国规定,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应达到其GDP的1%,丹麦则是其中之一。

税收政策:在丹麦,征收的全部税收总额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50%,政府用征收上来的税收大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诸如教育、托幼服务、失业救济、健康医疗、养老金、提前退休的保障金,以及其它的社会福利事业。

政制转型与国家税收——1688-1815年的英国

政制转型与国家税收——1688-1815年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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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 的逻 辑 在 当时 具有 一 定 道 理 。“ 求 有 要 选举权 的人具 备某 种与 财产 相关 的 资格 的真 正原 因 , 要 把 那 些 生 活 如此 贫 困以 至 于被 视 为 缺乏 是 独 立 意 愿 的 人 排 除 在 外 。假 如 这 些 人 也 享 有 选 举 权 , 们 在 行 使 这一 权 利 的时候 可能 会 受 到 一些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或 者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 ⑧ ”
举 权 的 范 围 , 18 而 8 4年 的 改 革 法 案 则 将 享 有 选 举
权 的 范 围 扩 展 至 绝 大 多 数 农 业 劳 动 者 , 有 1 1 只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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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税收 选举 权 英 国近 代
光 荣 革 命 后 , 国 的税 收 出 现 了 持 续 增 长 , 英 但 并 没有再 次引 起“ 命 ” 革 。这 种 差 别 不 能 仅 仅 用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来 解 释 。 法 国 革 命 前 , 国 的 赋 税 不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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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税收原则理论的历史演变及评价

应用文-税收原则理论的历史演变及评价

税收原则理论的历史演变及评价'原则理论的历史演变及评价税收原则是为了税收而制定的原则,它可以判断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否合理。

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特征,在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税收原则不是根据人们抽象的主观意志的随想得来的,而是在现有的、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在实际生活中通过得来的。

因此,更符合政策意义上的税收原则被定义为制定税收政策和设计税收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一、税收原则理论的和演化(一)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和演化西方税收原则的演化从威廉·配第开始,之后经过亚当·斯密、萨伊、瓦格纳以及马斯格雷夫、纽马克等进一步阐述,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现代西方税收原则。

威廉·配第不是最早完整提出税收原则的,而是把税收原则的思想做了系统的阐述。

大多数学者认为第一个把税收原则完整记录下来的是亚当·斯密。

1亚当·斯密税收平等、确定、便利和经济是斯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

(1)税收平等原则。

要求所有公民都要平等纳税,反对以身份和贫富定税;由于当时人们的收入不再单纯依靠种地,也有人开始取得工资收入和利润收入,税收也不单纯依靠地租,取得利润和工资收入的人也要纳税才公平。

(2)税收确定原则。

即纳税日期、方法、数额、比例等的设定必须明确,所有纳税人和征税人都要清楚明白,否则税收征收者可任意左右纳税人,给征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税收便利原则。

税收的征收与,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如纳税人有充足收入的时候为纳税日期;交通便利的地方设为纳税地点,用最简便的方法进行征收税款,用货币进行计量。

(4)税收经济原则。

征税要有一定的度和量,不可过多,亦不能过少。

税征得过少,影响国家收入;征税过多,给纳税人增加负担,导致出现偷税漏税现象和减少再生产,反而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

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2萨伊萨伊的前四个原则与斯密的四项基本原则相似,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国民道德原则,这是他的代表性原则。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德国税制的演变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

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

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

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

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

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

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有50个州和1个特区(哥伦比亚特区),各州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均有独立的征税权,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各级税收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

其中以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复杂的扣除、宽免和抵免等规定表现得最为典型。

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带来许多额外负担,加大了税收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美国税制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美国税制目前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

日本日本税制是由50多个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

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均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

1989年消费税的征收使得间接税在日本税制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日本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趋向合理。

目前,中央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政府的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是其主要税种。

英国英国税制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发展历程。

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

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二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法国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法国大部分税收是由国家征收的,如所得税、增值税和转移税。

它们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各地区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种是财产税和交易税。

俄罗斯俄罗斯实行联邦制,俄罗斯税制带有明显的中央与地方税权分离的特点。

联邦、加盟共和国(自治区、特定行政区域)和地方三级都有税收立法权,相应的就有联邦税、加盟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类税种。

新加坡新加坡承袭的英国的法律体制,国会拥有税法制定权及修订权,税法的执行由国内收入署负责。

中美税制

中美税制

中美税制的比较一、中美税制模式比较美国现行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787年~1861年)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第二阶段(1861年—1913年)以商品税为主的复税制阶段,第三阶段(1913年至今)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美国现行税制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结构,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辅的复税制模式,并且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

可以看出,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

第二,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

第三,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

第四,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最主要的是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很高的人均国民收入作为基础。

中国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

其次,这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

同时,所得税在征管上难度较大,企业财务建帐状况较差,税务部门的征管条件也相对落后,税收征管的社会基础也比较差,如民众自觉纳税的意识淡薄,依法惩治偷逃税者处罚较轻等等。

因而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是客观需求,也是客观限制。

一、中美两国税收制度的现状比较(一)税收管理体制上的差别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设臵的层次和结构是:国家税务局是中央税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是税收管理的地方组织机构。

地和县税务局的机构设臵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上级税务局垂直管理;另一种是受上级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我国普遍推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和“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模式,其机构也大都按照此要求设臵了征收、管理、检查三个机构。

因此,在我国的税收机构设计路上,由于征税机构职能分散,职能界限不清,而且相互之间又有隶属关系和牵连关系而导致机构十分臃肿,行政成本十分高。

德夫希尔梅制度

德夫希尔梅制度

德夫希尔梅制度
德夫希尔梅制度是一种古代税收制度,适用于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德国。

该制度将税收分为多个类别,包括土地税、赋税、关税和进出口税、市政税和市场税以及其他杂税。

下面是对这些税收类别的详细介绍。

1. 土地税
土地税是德夫希尔梅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税收。

它是对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征收的税,通常以土地面积和土地质量为基础进行评估。

在封建社会,土地税是由领主向佃户征收的,以维持领主的收入和维持军队和其他公共服务。

2. 赋税
赋税是另一种重要的税收,通常是对个人或家庭征收的。

它通常以人口数量或家庭财产为基础进行评估。

赋税的征收通常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日常开支,如道路维修、市场管理等。

3. 关税和进出口税
关税和进出口税是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和增加政府收入。

这些税收通常是根据商品的种类、价值、数量等来评估的。

4. 市政税和市场税
市政税和市场税是针对城市或市场的商业活动征收的税。

这些税收通常用于资助城市或市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5. 其他杂税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税收外,还有一些其他杂项税收,如教堂税、遗产税、婚姻税等。

这些税收通常是由特定机构或个人征收的,以满足特定的需求或义务。

总之,德夫希尔梅制度是一种复杂的税收制度,旨在满足中世纪欧洲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阶层的需要。

尽管这种制度已经逐渐被现代税收制度所取代,但它仍然为历史学家和文化学者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资料。

财务制度研究国外

财务制度研究国外

财务制度研究国外一、国外财务制度的发展历程1. 古希腊财务制度古希腊是财务制度发展的起源地之一。

在古希腊,财政管理被称为政治的灵魂,政治则是通过财务管理来实现的。

古希腊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体系,确保了国家的经济稳定和政治权力的稳固。

2. 罗马帝国财务制度罗马帝国是历史上最早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的国家之一。

罗马帝国广泛实行的税收制度、财政预算制度以及财政审计制度等,为其国家的长期繁荣安定奠定了基础。

3. 西方现代财务制度西方现代财务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

英国通过建立中央银行、实行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现代财务制度。

其他西方国家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财务制度。

4. 美国财务制度美国财务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复杂的财务制度之一。

美国通过建立联邦储备系统、制定税收法律和预算法律等,形成了一个既包括中央政府财务制度,又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财务制度的完整系统。

二、国外财务制度的特点1. 高度透明化国外财务制度在运行中注重透明度和监督制约。

政府、企业等各个财务主体的财务信息都要进行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2. 严格合规性国外财务制度在设立规范和实施政策时十分严格,确保了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财务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3. 多元化金融市场国外财务制度中的金融市场非常丰富多样,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

4. 金融创新发展国外财务制度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金融衍生品、数字货币等新型金融产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主流。

三、国外财务制度的启示1. 借鉴发达国家的财务制度经验和教训,根据国情和现实情况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加强数字化金融和智能金融的建设,推动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提高财务运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3. 加强监管风险防控,建立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

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建设和规则制定,提升国际金融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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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纷纷进行税制改革,其主要原因是20世纪后期西方发达国家的两次经济危机带来负面影响以及税制自身的弊端.我国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分税制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必然.西方国家税制改革虽然体现许多共同的趋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税制改革不应只看税制的优、缺点,更应该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情因素,不能麻木的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在追求税制国际化的同时要注意与税制的本土化相结合,立足于本国现实来开展税制改革.本文以西方税收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1. 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20042. 殷玉辉.龙晓柏西方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税改的启示[期刊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04(08)3. 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20014. 李大明中国税制应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期刊论文] -涉外税务2004(02)5. 刘京焕.陈志勇.李景友财政学原理2001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了解西方发达国家近年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将给我国税制改革工作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制度的最新发展状况,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

发达国家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税制改革的主旋律是减税,然而减税减的只是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或边际税率。

税改开始阶段,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将所得税的税基却相应拓宽了。

这样,发达国家初期税改的减税,实际上并没有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

相反,各国税收收入的水平还普遍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不再一味追求“宽税基”的原则,这自然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

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美国的宏观税率已经由3年前的29.9%下降到了25.4%;同期其他一些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荷兰从41.2%下降到38.8%,英国从37.4%下降到35.3%,瑞典从53.8%下降到50.8%。

第二,资本的税收负担开始减轻。

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正如大卫·李嘉图所指出的,各种税收都是流弊和流弊之间的选择。

例如,如果一国对劳动力课征较重的税收,那么,其就业形势很可能会恶化:一方面,雇主会因劳动力成本提高而“用机器手替代人手”;另一方面,工人会因缴税过多而自愿失业。

因此,各国税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调整税收的总体负担在各种税基之间的分布。

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劳动力的税负是比较重的,表现在劳动力的有效税率(即税额与应税税基之比)一般都高于资本和消费的有效税率。

由于劳动力的税负已经很高,加之对消费的课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人们担心提高对消费的课税会引发通货膨胀,很多西方国家过去进行税制改革时往往把保证税收收入的着眼点放在增加资本的税负上。

例如,1995年~2000年,欧盟国家资本的有效税率就从24%提高到了31%。

特别是劳动力税负较高的国家,更是把增税的重点放在了资本这个税基之上。

然而,资本的税负高并不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一国对资本和经营所得课征高税,就会导致或加剧本国资本以及所得税税基的外流。

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降低资本的税负。

例如,2000年~2005年,欧盟原有的15个成员国中,有11个国家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

到2005年,很多发达国家的公司税税率(含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低于30%,如芬兰为29%,瑞典、丹麦和挪威为28%等。

第三,税制结构的变化日益显著。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出现了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比重下降,社会保险税(缴费)和一般商品税(主要是增值税)比重上升的趋势。

进入21世纪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加快趋势。

例如,德国在1990年~2000年,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平均每年下降0.7%,但在2000年~2003年,所得税的占比平均每年下降3.1%;社会保险税的占比在前10年中平均每年只增长0.4%,而2000年~2003年平均每年增长1.5%;商品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前10年平均每年只增长0.52%,而后3年平均每年提高14%。

目前,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间接税在税制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达到或超过了30%。

目前发达国家在控制传统税收增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调节和筹资作用,并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税收。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抑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政府筹集一定的财政资金。

特别是在所得税、财产税等传统税种难以加税的情况下,加大环境税的课征力度是一种一举两得的做法。

例如,瑞典从2001年开始实施了一项称为“环境税转换战略”的10年计划,目的是限制人们对能源的消耗,与此同时,用该计划所筹集到的税款来填补因降低个人所得税和雇主的社会保险缴费而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

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税负的合理分摊。

宏观税负过高一直是发达国家很棘手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的宏观税负还比较低,今后还应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例如,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为15.37%。

如果把社会保险缴费也算作税收,当年宏观税负也仅为18%。

但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宏观税负上涨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地控制税负在各种税基之间的分布,否则税收就会对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

从我国目前的税负分摊情况看,劳动力的有效税率已不低,接近30%。

与劳动力相比,我国目前资本的税负并不算很高。

我国对资本的课税主要表现为企业所得税。

有资料显示,我国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为22%,外资企业为11%。

由于平均税率一般要高于有效税率,推算起来,我国企业的有效税率应当低于20%。

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宏观税率(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属于居中水平。

例如,2003年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1%,而当年意大利和荷兰分别为2.82%和2.95%,美国和德国分别为1.98%和1.27%。

此外,我国消费的税负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也不算很高。

2004年,我国四大流转税收入为18766.74亿元,约占当年GDP消费部分的25%,而丹麦、瑞典、卢森堡等国消费的有效税率都在30%左右。

可见,我国未来宏观税负的增长点可放在资本和消费这两大税基之上,特别是对消费的课税更应作为今后增税的重点。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流转税,以提高税制的公平性。

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流转税在税制中占主导地位,2004年四大流转税占到了税收收入的76%。

过去一些人认为我国应当学习发达国家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从发达国家近些年来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看,我国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保持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可能更为有利。

不过,这种税制结构最大的缺陷是公平性有所欠缺,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流转税来缓解这个矛盾。

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用“高流转税、高社会保障”的制度搭配来解决公平性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借鉴。

完善我国的流转税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

1.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有两档税率,标准税率为17%,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农业投入品课征13%的低税率。

但与发达国家对大量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零税率或10%以下的低税率相比,我国增值税的低档税率设置偏高,而且适用的范围过窄。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我国应降低增值税的低档税率,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食品、儿童服装、药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为了弥补相应的收入损失,国家可以考虑提高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目前欧洲许多国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都在20%或20%以上,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应当有一定的上调空间。

2.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加大征收力度。

对特定奢侈品(服务)课征的消费税是流转税制中累进性最强的税种,其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而且消费税的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如2003年加拿大为3.22%,荷兰为3.53%,德国和意大利为3.8%。

相比之下,当年我国消费税收入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占CDP 的0.84%。

我国可以仿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高档娱乐业也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另外,出于环保的考虑,我国还应提高汽油、柴油以及大排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

第三,企业所得税应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

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面临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设计,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关系到资本和利润是否会发生人为外流的问题。

考虑到许多发达国家目前还在酝酿进一步削减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以及我国大量的内外资企业目前尚按优惠税率纳税。

因此,“两法”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必须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下调。

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我们还须按照“低税率、宽税基”的思路,通过清理不必要的税收优惠等手段,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特别是要在条件成熟之后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必要的税收照顾,使其税负提高到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水平。

企业所得税鼓励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给予企业研发开支一定的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有对盈利性的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的规定,但这个优惠条款有一个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即它规定享受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一定要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而在实践中,企业的研发投资往往呈由大到小递减的趋势,这样很少有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这种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

而从国外的经验看,无论是研发费的税收抵免还是费用加计扣除,一般都没有投资递增比例的要求。

因此,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及时修订该税收优惠条款,取消技术开发费递增10%的限制条件。

第四,所得税改革一定要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在所得分类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区别对待,分别制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对劳动所得课征的所得税应实行累进税率,税率可保持目前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5%的初始税率从世界范围看都是最低的,该税率水平可以体现对低收入纳税人的照顾;45%的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的最高税率相比属于中等偏上,但它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也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战略任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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