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交割准备金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保持未指定交易状态,或者由该账户所指定证券公司法人出具拟出质证 券无司法 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证明文件。 2、国有股股东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 有股质押 的有关规定; 3、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含5%),在 办理质押 登记或解除登记后,出质人应通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联 系公告事 宜。 4、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双方应承诺在限售期内不 转让本次 质押登记的限售流通股。 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按照证券质押登记表中申请的质押证券数量缴 纳质押登 记费用。质押登记费用:按质押证券面额(每股 1 元)的千分之一收 取,起点 100元。500万以上的,超过500万部分按质押证券面额(每股1元)的万 分之 一收取。以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支付手续费的,本公司确认费用到 账后方办 理质押登记。 十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定假日、交易休市除外)上午 9:00-11: 30,下午1:00-3:00。 十二、质押登记证明及发票换领请至费用审核柜台办理。 十三、本业务指南于2007年1月1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编号
出质人股 证券名 证券代 质押证券数 股份性
票账户
称
码
量
质
现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特向贵公司申请部分解除上述质押登记中
的(证券
数量)10,000,000(股/元/份);并承诺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
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注:如申请解除质押的
股份已被
司法冻结,质押双方表示已知晓并同意解除质押登记。)
4、 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双方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本次质押登记的限售流通 股。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5)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5)第三章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6)一、清算 (7)二、证券与资金划付 (8)第四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8)第五章终止购回处理 (9)附件:开户申请书 (11)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保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公司在获得上交所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开户申请书(附件);(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三)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版本及修订说明
日期 2014 年 9 月
主要修订内容 首次发布
2 / 78
目 录
第一章 存管............................................................................................................................... 5 一、概述................................................................................................................................... 5 二、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查询 ............................................................................................... 6 (一)受理范围....................................................................................................................... 6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 6 (三)注意事项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2011年8月修订)

证券账户卡合并
受理范围和条件的第3点第(3)条,由原来的“指定交易在同一交易单元”调整为“指定交易在同一证券公司”
2009-6-30
证券账户注销
受理范围的第1点调整为“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均可办理”
业务处理流程的第3点明确境内结算会员也可直接通过PROP办理B股账户的注销,第4点补充如何查询注销处理结果。
2)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申请材料以附件形式一并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由证券公司自行保管,无须再寄送我公司。
3)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撤销开户代理网点。
4)开户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该笔业务办理进度,并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开户代理机构管理功能查询确认办理结果。
对于未开通PROP账户及托管业务电子化处理功能使用权限的开户代理机构,开通之前仍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1)进入PROP系统—营业厅—账户业务—开户代理网点变更
2)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申请材料以附件形式一并申报提交。除《开户专用章报备表》需邮寄我公司外,其他申请材料原件由证券公司自行保管,无须再寄送我公司。
3)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变更开户代理网点信息。
4)开户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该笔业务办理进度,并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开户代理机构管理功能查询确认办理结果。
3.开户代理机构和代理网点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各开户代理机构须及时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开户代理机构管理功能自行变更,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4.通过PROP营业厅申请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上传附件与原件一致,上传附件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司公章。
对于未开通PROP营业厅使用权限的申请人,开通之前仍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6本指南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除有特别规定外,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私募债券发行人在转让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私募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私募债券登记。
(一)所需材料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上交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3、承销协议;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5、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1—6、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7、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8、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私募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并向私募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三)私募债券发行登记注意事项1、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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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交割准备金业务指南
正文: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交割准备金业务指南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本公司清算交割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的管理相应调整如下:
一、准备金的缴存
申请获得我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新结算参与人,在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清算路径开通时,应向本公司缴纳准备金。
参与人的第一个交易单元缴纳二十万元,此后,每增加一个交易单元,增缴五万元。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发出付款通知书,明确应缴纳金额、收款人名称及开户银行、账号等。
结算参与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及时汇款,并在汇款事由栏中注明资金用途。
本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开具收据寄交申请单位。
二、准备金的退还
对已退出证券市场,在本公司办理了资金结算业务终止手续,并了结
与本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申请退还准备金。
申请单位须向本公司提供公司退还准备金申请、银行账户资料、收款
人名称、收据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予以退还。
三、现有准备金的管理
现已缴存在本公司的准备金暂维持总额不变,本公司不再受理准备金的转让业务。
如参与人需新增交
易单元,且已缴存的准备金总额(第一个交易单元缴纳二十万元,以后每增加一个交易单元,增缴五万元)不足时,
按差额补缴准备金。
四、对账与函证
本公司在每季度初通过参与人信箱发送上季度末的准备金余额文件,并为结算单位提供准备金的函证服务。
函证形式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起草的统一格式的询证函。
询证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正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
2、正确填写函证项目;
3、申请单位已加盖公章。
如上述要素均符合要求,本公司将核查结果记录于询证函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联系电话:************、************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