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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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锡建城〔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锡建城〔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无锡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9号令)、《无锡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以及省住建厅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及管理(一)实施范围。

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均应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登记。

(二)实施管理。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建局委托,依据锡建工[2012]5号的相关规定,负责市区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登记申报资料审核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原材料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各类产品质量抽查、抽检等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锡山区和惠山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进行抽查和抽检,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市政工程原材料登记制度的实施。

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原材料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随机抽检、比对试验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二、原材料登记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持相关材料,到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梁溪区广瑞路926-88号)办理登记手续。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锡建建市〔2018〕1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7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最近,省住建厅发布【2018】第24号公告,就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明确了相关事项。

根据公告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分别列入总价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按省公告规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原措施项目取费标准中的按质论价费率不再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省公告规定的标准计取。

对于县市(区)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县级优质工程按质论价费按对应市优质工程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

对于县市(区)开展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县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对应省级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县级不区分星级时,按一星级省级标化增加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及依法不招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根据实际施工现场采取的防尘措施和防尘效果按实结算:现场控制措施全部达标,即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土建工程达到0.685,市政工程达到1.014,全额计取扬尘防治增加费;未全部达标,根据下列公式按比例计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建人函〔2018〕1400号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8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应根据申报级别、专业满足下列相应文件要求:(1)《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2)《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3)《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4)《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5)《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6)《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7)《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

2.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考《建筑工程管理类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附件1)。

3.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厅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优秀“三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区县工信局,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委拟于2018年12月份召开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了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一)学历要求1.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中级职务。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允许评聘中级职务;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助理级职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允许评聘中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允许评聘助理级职务。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任助理级职务五年以上,允许评聘中级职务。

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允许评聘助理级技术职务。

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确定员级职务。

5.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非工程系列专业的,评聘初、中级技术职务时,其专业工作年限分别延长一年、两年。

(二)计算机和外语要求。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职〔2017〕32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凡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能力考试和外语考试不再做要求。

二、报送材料要求(一)申报中级技术职务者,需报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明(附学籍证明)、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原件由用人单位审核,复印件签字盖章。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苏建设计〔2022〕240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设计〔2022〕24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7日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现将本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总体情况本次抽查项目类型涉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建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项目规模涵盖大型、中型和小型,关注“一老一小”设施,并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检查范围。

本次抽查随机抽取了全省已经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106个房建项目(其中:居住建筑工程18项、公共建筑工程52项、工业建筑工程36项)和16个市政项目(其中:给水工程4项、排水工程4项、道路工程5项、桥梁工程3项),以及南京市免于施工图审查的8个房建项目,共计130个项目,涉及从事勘察业务的企业87家、从事施工图设计业务的企业126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58家。

本次抽查,重点对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相关专业(包括建筑、结构、市政给水、市政排水、道路、桥梁)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审查行为,以及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检查,并专项检查了人民群众关注的无障碍设计、防水防渗漏设计等内容。

从抽查结果看,总体情况较好,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勘察质量稳步提升。

总体来看,勘察报告资料完整,各环节工作规范有序,分析评价依据充分,结论建议合理可行,在基坑工程的布孔、特征周期的取值等方面较往年有明显进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

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8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8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8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黑建人〔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8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人〔2018〕21号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6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专业201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今年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见附表1。

二、申报人员需提交的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事业单位现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聘任证书(合同)及中级职称工资兑现审批表;(二)申报人员需提供个人签字确认及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三)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四)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五)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等相关材料;(六)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成果等;需提供表明本人有关贡献、成果或业绩方面的材料和有效证明;(七)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需提供中级任职资格证书或中级职称评审表;(八)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申报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原件;(九)高技能人才申报需提供证书原件,填写《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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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7.13
•【字号】锡建人〔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报送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的通知
锡建人〔2018〕8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8年度市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拟于10月下旬召开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评审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

为了做好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
格。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从省外、市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五)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市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

(二)今年起放宽对《资格条件(试行)》中关于学历、资历要求,学历认定等相关问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组织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苏人社发〔2016〕476号)精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8年无锡市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148号),从今年起,我市开展
建设工程系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

(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申报的宣传发动、资格预审等各项申报组织工作。

2018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无纸化评审的方式,不再提交纸质附件材料,只需提供在线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信息填报。

职称申报入口网址:
https://61.160.99.102:8031/WXJXJY/TitleDeclaration/home/Index.aspx。

首页“申报入口”栏目的右侧点“工程类评审”;系列中选“建设工程”,也可在首页“申报评审”的“已开放申报”中选择“无锡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入网上信息填报.
(二)网上申报时间:7月 13 日至8月2 日。

(三)《申报表》打印。

经网上复审通过后,即可在线打印。

(四)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

8月6日至8月17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到11:30,下午2:00到5:00为材料报送时间,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一式3份、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证的一张近期清晰彩照(一寸、两寸均可,背面写上单位、姓名及性别),送至无锡市梁溪区西新街8号,建设发展大厦九楼901室,联系电话:81855725,逾期不予受理。

单位统一报送的,如同一级别申报人数超过两人,请对该级别提供一张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72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根据《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取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职称计算机不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

一般应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

包括个人简历;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论文、论着、译着等作品情况。

(四)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命文件、协议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纸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对设计图纸一般只需附图签,但要能够表明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无需上传整套图纸的PDF文档。

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和鉴定意见)。

(五)专业技术论文或专(编、译)着。

发表的论文,需清晰上传发表论文的封面、目录(请标注本人姓名)、正文原件等的PDF格式文件(扫描在一个文件中);译(着)、已发表论文的正文部分只要前二、三页即可。

未发表论文需在发表刊物名称/出版单位(学术会议)栏填写“未发表”,在发表日期一栏注明撰写日期。

发表或未发表的都须上传对应的WORD文档(不能将论文以图片格式存入WORD 文档,也不得出现作者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除专技人员公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凭证需对原件扫描上传。

(七)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需上传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扫描件。

(八)《申报表》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双面打印,并加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或
单位所在区职称部门的印章。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精神,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共500元。

收费方式:报送材料时现场收费。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年限计算、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均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二)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

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示。

(三)网上申报材料除个人在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外,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单位证明、文稿、获奖证书以及有关旁证等)。

对设计图纸一般需附图签及相关说明,要能够反映出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

(四)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效果的证明;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以及专利实施单位有关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

(五)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学历、资历应符合《资格条件(试行)》的有关要求。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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