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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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机采字〔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字〔2016〕13号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2.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品目表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零星采购流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零星采购流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零星采购流程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提高采购效率,特制订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非系统集成项目)、计算机网络设备(非系统集成项目)、复印机、液晶显示器(台式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空调机(中央空调除外)等中央预算单位相应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

二、采购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的采购由招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三、购买流程(一)货物的选择各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应先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在该网站商品库内选择相应的货物,并记录下相应的品牌、型号及序号。

如果该网站商品信息库内的商品均无法满足需求,可选择市场上符合要求的品牌及型号,并记录下详细参数及配置等。

(二)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申购单》确定需采购货物的品牌、型号、参数及配置等信息后,请登录招投标办公室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并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申购单》,以附件形式将表单电子版发送至招投标办公室邮箱(zbb@),招投标办公室经电话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采购。

(三)货物的采购1.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内货物如果选购的是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内的货物,由招投标办公室从该网站直接下单订购。

2.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外货物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外的货物由招投标办公室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或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采购。

以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需提交准确预算金额。

因网上竞价全程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监督和审核,周期较长,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等需求分散且需求量较大的货物,原则上每月统一进行一次竞价,请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需求报送至招投标办公室,下旬统一进行网上竞价。

(四)合同用印及付款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采购完成后,合同的用印及付款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第二章采购人的操作第十二条采购人参与网上竞价,通过网站免费注册后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第十三条采购人须按系统要求,依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准确填写并上传竞价需求;第十四条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应对供应商资质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第十五条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第十六条竞价需求中对于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不应提出地域限制性要求;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参与的要求;第十七条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对于最低价供应商成交项目无需额外说明;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一采购人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二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在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追加预算继续执行该项目的;第三章供应商的操作第十八条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第十九条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五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第二十条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或在竞价时间截止前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随意退出竞价;第二十二条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投报价格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定并履行合同;第二十三条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采购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第四章采购中心的操作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注册管理、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保密等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第二十五条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网上竞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制;一级审核包括竞价需求、竞价结果等的审核;二级审核包括竞价结果非最低价成交、以及异常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第二十六条审核单位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应在竞价结果选择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第二十七条建立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准入及动态考评制度;有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五章评价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评价制度,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挂钩;第三十条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付款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在案;对于供应商反映采购人的违规情形,采购中心将向有关单位反映并提请处理;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供应商可对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第三十三条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二供应商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三供应商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的;四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的;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六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或借此规避相关法律责任的;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项目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

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

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7.19•【文号】国机采字[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1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5年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公家具采购方式自2005年8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家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各单位单次采购办公家具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120万元)的,仍按有关规定报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单次采购办公家具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实行定点采购,统一到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特殊情况经采购中心批准同意,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二、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本次招标确定的30家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

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06年7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程序(一)确定采购需求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应明确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尺寸、货物款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具体化。

如需要,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服务,但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启用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中心将从即日起取消部分手工填写的货物验收单,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生成的电子货物验收单。

采购中心暂时对信息技术类货物采购试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待采购网运行稳定后将对所有货物采购启用电子货物验收单。

打印并盖章后的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留存联)作为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沿用以前的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同样可在系统中查询、核对。

三、电子货物验收单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网上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进行打印,一式四联。

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申请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必须先成为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正式注册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

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且被批准的供应商自动成为采购网的临时供应商,待补充相关资料后即能成为正式供应商,以便参与采购中心即将启动的网上竞价或询价采购活动。

临时供应商在采购网上仅有申请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的权限。

未在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可视实际情况在采购网上进行正式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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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
为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更为便捷高效服务,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
在试行过程中,广大采购人、供应商和相关单位可就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人:吴瑞、秦勇
联系电话:01083084973、83083708,传真:01083084973。
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发布公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பைடு நூலக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1.01.20
【实施日期】2011.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发布公告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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