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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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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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提高采购咨询质量,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采购咨询专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建立采购咨询专家库,由采购部门负责。

第五条采购咨询专家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家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二)专家专业能力:项目经验、业绩、荣誉等;(三)专家评审经历:参与过的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等;(四)专家信誉记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等。

第六条采购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愿意为政府采购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采购咨询专家的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向采购部门提出申请;(二)资格审查:采购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三)公示:对审查通过的专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入库:公示无异议后,专家正式进入采购咨询专家库。

三、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八条采购咨询专家的抽取由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随机抽取、轮换抽取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采购咨询专家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项目需求,选择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二)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三)合理分配专家工作量,避免过度劳累。

四、专家职责与义务第十条采购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采购项目提供专业咨询;(二)对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参与采购项目的谈判、答疑等活动;(四)完成采购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采购咨询专家应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二)保持公正、客观、独立的评审态度;(三)保守采购项目秘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四)不得接受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6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篇一、文件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__〕128号二、参考标准: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四)支付方式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

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

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2.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内容发言人、参会人员、会议要求);3.会议签到表(包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参会人员、参会人单位/部门、应到参会人、参会人员签字及时间);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粤财采购[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2004年1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组建。

第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第九条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穗财采[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穗财采〔2013〕20号)市直各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2月27日(联系人:陈向阳联系电话:38923542)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

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

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前应进行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穗办[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穗办[2003]13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我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1)《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专门法律,对于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2)有关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法》列入今年普法计划,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采购工作重要意义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转变观念,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3)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制订我市《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标复议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4)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脱离隶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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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财采[2002]240号
发布日期:2002-3-11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三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和验收意见。

履行职责期间,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验收的投标人(供应商)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积极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

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本人或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专家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接到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通知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咨询专家,由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个别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评审、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工作记录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关的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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