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读《为权利而斗争》

读《为权利而斗争》——对法的生命的思考陆亚男厦门大学2010届法学院2班有幸拜读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文章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
作者耶林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但从文章字里行间丝毫读不到“历史”的感觉,他的影响甚至可以跨越千年。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而《为权利而斗争》正可谓是作者的集大成之作。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品读此文章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谈如下几点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法有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两种存在形态。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规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而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抽象规则具体化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如何理解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的关系呢?如果可以作一比喻,客观意义的法就好比一棵大树,那么主观意义的法则是树根——为了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树根即使整棵树的生命。
但人们往往只看到树冠的美丽,却忽略了深埋在土中的树根。
谈树的生命,姑且从树根谈起罢。
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这一要求——为了权力而斗争,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未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①因为在他们眼里只存在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任何的斗争对他们来讲都无任何反应,也许这就是所谓的“合法即合理”的观念。
在另一方面,除了根本的观念以外,还存在客观的计算问题,即整体的利益与损失。
就如文中所举例子,假设一国国民从另一国国民不法索取一平方英里荒废无价值的土地,被夺去土地的国民应诉诸战争吗?让我们从上面的诉讼癖者判断数英尺土地被他人耕种,或自己的农地被人投了石头的农民案子的观点来考察这一问题吧。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我经常说自己爱学生,可是真正的爱是什么样的?不是指责,更不是苛求。
真正的爱学生,就要对学生充满了希望。
老师对学生的爱应该像阳光一样,温暖着学生,同时宽容学生,尊重学生。
宽容是转化“问题学生”的一剂良药。
宽容是一种信任、是一种激励、是一种仁慈。
信任学生、感染学生、引领学生,激励学生自省、自律、自强,不断进步,超越自我。
这就是宽容的魅力,是一缕慈爱的阳光,照亮孩子的心灵。
三:《欧也妮·葛朗台》是欧洲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和杰出代表--巴尔扎克创作的《人间喜剧》中的一部杰出作品。
故事是在家庭内部日常生活中展开的,没有耸人听闻的事件,没有丝毫传奇色彩,正如作者本人所说,这是一出"没有毒药,没有尖刀,没有流血的平凡悲剧",而其惨烈的程序却不亚于古典悲剧。
悭吝精明的百万富翁,有位天真美丽的独生女儿,她爱上了一个破产落魄的亲戚,为了资助他"闯天下",不惜倾囊赠予全部私蓄,从而激怒爱财如命的父亲,父女间发生激烈的冲突,吓得胆小而贤淑的慈母从此一病不起;可是在期待中丧失父亲、损耗青春的痴情姑娘,最终等到的却是发财归来的负心汉。
虽然评价的划分类型有好多种,但他们必须要坚持一些原则:方向性原则、客观原则、激励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效用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评价主体在评价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指导评价活动的一般原理,是一种“行为准则”。
只要遵循了这些原则,我们的评价才客观、公正,才有实际运用价值。
作为中职学校的专业教师,我最常运用的就是对学生的评价。
那么什么是学生评价?第一,仔细阅读过《红楼梦》的读者一定会发现,作品对任何一个人物的描写都显得格外的细腻,格外的重视,是其他三部名著所不能及的。
特别是在第三回之中,人物描写不但多,而且恰当,恰如其分地把作品中主要人物的性格一一呈现在我们面前。
在对迎春、探春、惜春的描述中,作者写道“第一个肌肤微露、和中身材,腮凝新荔、鼻腻鹅脂,温柔沉默,观之可亲。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著读后感

精心整理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10篇_读后感_名着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是一本由[德]耶林着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5.00,页数:10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一):斗争是一切的手段年轻”对于法的这种诞生情态,我们不仅不应悲叹,反而应作如是观:正因法需由民众通过斗争和流血获得,才将民众与他们的法紧密结合起来。
一个民族用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挚爱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
把民族与它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
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
第二部分:为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为私权斗争之于个人与集体的意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一个权利人都面对同一个问题:应主张权利,抵抗侵权者,亦即抗争,还是屈从侵权者而置权利于不顾。
无论他作出何种决断,他均与牺牲相连,或是权利牺牲和平,或是和平牺牲权利。
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尖锐化为:根据事情与个人的个别关系,哪一种牺牲是更可忍受的。
对于某些涉及微不足道的争议而主张权利的人来说,在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予了一切权利无与伦比的价值,我将这种价值称为与纯物质价值不同的理想价值。
而为权利而斗争,实际上是人格的诗歌。
创造这奇迹的,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质朴的情感。
痛苦是对受威胁状况的紧急呼喊和求救声。
人的机体的病理学之于医生有何意义,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于法律者和法哲学家有何意义,事实上,权利的全部秘密隐藏于是非感的病理学之中。
是非感对它所遭受的侵害做出反应的剧烈程度和持续性,是其健全程度的试金石。
是非感的本质是行动,在缺少行动的情况下,是非感日益枯萎,且慢慢地完全消沉下去,直至最后很少能感觉到痛苦。
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的两个标准。
与之相连,使我得出如下结论:对是非感的敏感性,不关涉一切权利本身,而损害,而且人格本身被冒犯。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这一章一开头,就像给我脑袋上来了一闷棍(当然是那种让人清醒的),让我意识到权利可不是摆在那儿好看的花瓶。
作者把权利和法的关系剖析得那叫一个透彻。
我感觉权利就像是法的孩子,法赋予了权利生命,可这个孩子要是一直被欺负、被漠视,那法也会黯然失色。
就好比你养了一盆花(权利),你制定了各种浇水施肥的规则(法),但要是有人天天来践踏这盆花,你那些规则还有啥用呢?这让我想到在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有自己的权利,可就因为怕麻烦或者胆小,就任由别人侵犯,这其实是在破坏整个权利和法的生态系统呢。
然后作者谈到了权利的自我实现。
这就像是权利这个小家伙要自己出去闯荡江湖,去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
如果我们不主动去争取权利,权利就会像一个被关在笼子里的小鸟,永远飞不出去,也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比如说,你在公司里明明有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但是老板少给你发钱了,你却不敢吭声,那这个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权利得靠我们自己去斗争才能真正成为实实在在的东西,这斗争就像是给权利注入了灵魂。
还有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权利的社会性。
我发现权利不是一个人孤独的游戏,它和整个社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看起来好像只是他一个人的事儿,但实际上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投下了一颗石子,会泛起层层涟漪,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
就像在一个小区里,如果有人随便侵占公共绿地(侵犯了大家共同的权利),要是没人管,那这个小区的环境和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就会受到破坏。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呢。
这一章读完,我就像是被打了一针权利意识的强心剂。
以前我可能对权利就像对待陌生人一样,有点漠不关心,现在我觉得权利就像我的亲密伙伴,我得时刻准备好为它去战斗,可不能让它受了委屈,不然就是我自己吃亏,也是整个社会的损失呢。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导读:读书笔记《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想要明确究竟是为哪种权利而展开斗争,则必须关注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是什么,这同样是为法权而斗争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张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这种斗争的发起并非是无缘无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某种权利被侵害而引发。
斗争会在诸多领域出现:“下至私法,上至国家法和国际法。
战争,骚乱,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卫权和其在今天的残余:决斗,最后还有紧急防卫和温和的斗争:诉讼……”最为冷静和平淡的一种斗争方式,就是用法律展开斗争。
私权范畴内产生的实施关系非常容易被误读,即使是适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现错误。
原因在于,私权斗争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鸡毛蒜皮”,和别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
这意味着私权斗争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静思考和沉着算计。
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斗争并非仅着眼于财产权益的保全,同样要保全的是参与私权斗争的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维护个人人身权利(如名誉权)体现出来。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他到底是去斗争还是忍让,没有谁可以替他决断。
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意味着牺牲。
以斗争的形式撼动和平,还是以忍让的形式保卫和平,两者必选其一。
但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念将这种选择看作了一道纯粹的计算题,必须经过权衡得失才能作出决断。
实际上并不应该如此认为。
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争议标的本身的价值和维护请求权内容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之间是不成比例的。
至少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得失”观来评价。
几乎任何人都知道进行一场诉讼会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决然地进行诉讼,说明他们并不认为为诉讼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种执念的存在导致他们一定要进行诉讼。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法和具体权利是统一的,为具体权利而斗争的利益不仅限于私法和个人生活上,还反映在国民生活上。因为,作者认为对私权利漠不关心之人,也不可能指望其关心国民生活权利,放任其放弃私权利在超出国民整体所能容忍的范围时必然影响国民之整体权利,即促使人丧失对法的信仰和造成社会秩序的无规范。因此,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并把它提升到义务的高度。通过单个的人主张权利,同时形成对法的参与和秩序的维护,从而得以培养国民之法感情,私权利亦以法感情为基础并在其支配下得以实现。
此外,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一种义务,及其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事。涓涓细流汇成海,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在一个法治的时代,明白法的意义,懂得法的内容,自觉的运用法的知识,并在不断的法实践中,展开法的深层次思考,与时俱进,让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完善,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正如耶林在文章最后说: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JM一班:张文庆学号:201002060027
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4元钱的双倍罚款。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种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腐败的“情有可原”、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只是,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怀疑是否要给“为权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止,以免徒劳无功。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好的后果。------引子
为权利而斗争的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的读书笔记
成功的曙光属于每一个奋斗过的人。
XX为您编辑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读书笔记范文,祝大家学习进步。
《为权利而斗争》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
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首先认为法的力量不在于条文,而在于行动,接着阐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更是国家得以存在、个人得以发展的保障。
最后作者强调了个人的“法感情”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指出对损失财富的补偿,远不及对于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之伤害的补偿重要。
对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的坚决维护,才是依法主张权利的核心。
书的篇幅很短,虽说观点现在也不算新鲜,但其中激昂的宣讲,还是让人心潮澎湃……
读过《为权利而斗争》这部书后收益颇丰。
耶林在书中运用质朴的语言、严谨的推理演绎、令人信服的说理,解答了他所处时代(100多年以前)人们对法律认识的困惑。
应当承认的是,这些困惑仍然存在于在当代中国人。
即便是在耶林演讲100多年后的今天,《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提升现代人的法治理念,帮助现代人正确认识法律的科学性及价值,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方面
所展现出的智慧光芒依然璀璨。
读《为权利而斗争》会感受到一代大师思想的深邃。
原来不知为什么会有“德国民法典是以耶林精神实施的”这一至高的评价,读过此书方有所领悟……
以上就是由XX为您提供的为权利而斗争的读书笔记范文,愿大家有所收获。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精选6篇)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篇1《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我们斗争是为了什么?简介:《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的一次演讲,这本书简短但经典,在推进现代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本书的版本之一是郑永流教授的译本,他在译后记提到自己初衷拟用“为法权而斗争”,笔者个人认为更贴切些。
耶林首先引出法权,随后指出为法权而斗争的不可避免;斗争对于法权的意义――是本演讲的任务。
“唯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与其执掌天平的技艺比肩并立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意思就是说当法权是公平的,且是严厉的不可侵犯的,法权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不然人人都来侵犯,岂不是乱了套?“一些早为公众舆论所谴责的制度长仍可以长久地苟延残喘。
使之得以保全的并非历史惯性,而是关乎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让我们想想,有些制度的存在,明明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但是它们一定关乎着某些利益得以存在,这些利益阻挡了时代的洪流和人民对它的不满。
“为私权而进行和法律斗争时,不是因为聚首在此的我们恰好对私权具有最大兴趣,而是因为在私权中,真正的事实关系具有最易遭受误识的危险,也即不仅来自外行,还来自法律者本身。
”我们的私权理应不受侵犯,但是如果它被侵犯而侵犯者不能被惩罚,这就是法律者的过错,所以我们为私权而和法律斗争,是对法律者的行为的斗争。
当某国因为一块寸草不生之地与敌国发生战争,当中世纪的骑士向对手下战书,当农民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去诉讼“驱使受害人提出诉讼的不是利益,而是对遭受不公的道德痛处。
”他们的行为无疑是不理性的,是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的买卖,但是这是对道德的自我维护。
想想吧,一个国家,能因为是一小块没用的土地就放弃其所有权了吗?一次妥协,可能换来的是第二次以及无数次的权利的被侵犯。
对于个人来说,情况可能没有那么严重,但是个体的叠加就是集体。
“作为个人的行为是无害的,但上升到行为的一般准则,却意味着权利的毁灭”妥协意味着对自己和集体道德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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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2010,11,26《为权利而斗争》是1872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传世演讲,这是一篇思想深邃、激情四溢的演讲。
一直想好好读读这本书,却总以没时间为由迟迟未读。
这学期老师让我们读一本书,然后写一篇读书笔记,我不加考虑就想到了要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于是我去图书馆借来了《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开始细细的品味。
以前我从不知道权利是要靠我们每一个人斗争的,我只是片面的认为权利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一种权能,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维护或者放弃。
然而,读完这本书我被书中那伟大的思想震撼了,我意识到了为权利而争的重要性,我开始对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在这本书中,耶林先生主要从“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这六个方面来论证为权利而斗争的。
这里我也将根据作者的思路从这六个方面来记录我在本书中所读到的作者的观点。
一、法的起源在这一章节中,作者首先摆明了自己的观点:“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耶林先生认为“法起源于斗争”。
他认为无论是对于客观意义的法(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还是对于主观意义的法(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法是在斗争中曲折前进的。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很多伟大成果的例子,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营业、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始吿胜利。
作者还通过论证法的制定和修缮也需要经过的斗争来说明这一观点,他指出法的制定和修缮必须以损害一部分阶级和人的利益为前提。
法要想的到新生就必须和这些利益受损的人作斗争,在斗争的过程中,现存的法必须给新生的法让出位置,“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
作者反对法的自发形成,他对萨维尼-普夫达的观点“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
”进行了反驳,他论证到,如果萨维尼的观点是正确的,法只靠法的信念力量就能够繁荣,或许就无需拳头和剑了。
然而,虔诚的原始时代恰恰相反,带着诸如野蛮、残酷、非人道的特征,这一事实是对“斗争才是法的实践”这一观点的最好说明。
又如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由此可知,法是经过斗争而来的,它的诞生和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要伴随剧烈的疼痛,因此,我们要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
二、斗争是法的生命在本章中,作者认为由于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一切权利都有被侵害的可能性,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将存在于私法、公法、国际法等法的各个领域当中。
在现实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不能仅靠国家制定法来加以保障,更多的是需要权利人自己的主张,当然,人各有异,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主张方式,如暴动、革命、决斗诉讼等。
在各种各样的主张权利的斗争形式中,作者采取了通过诉讼形式为私权而进行的合法斗争加以阐述,因为他认为:“在这种形式的斗争中事物的真相更容易被法律工作者和行外人都毫无例外地误解。
”显而易见,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而斗争是没有什么值得怀疑的,但是在私法中,那些为利益相对微不足道的权利而斗争的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则不能被大多数人理解,很多人认为为这种权利而争的人有诉讼癖。
而作者认为,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人格才是权利灵魂,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所以那些为所有权的归属而争的人,所寻求的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以权利和名誉为赌注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
当权利被侵害时,任何人都不得不直面以下问题,即必须斗争,亦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对于这两个问题,无论选择哪一个,都会伴随着牺牲,要么权利成为和平的牺牲者,要么和平成为权利的牺牲者,那么到底是要选择斗争还是放弃斗争呢?大多数人认为这要看权利人更容易容忍哪种牺牲了。
例如,农民为了一片土地而不惜一切代价,与侵害其权利的人对簿公堂,就是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根和名誉,对土地的侵害就是伤害了农民的法感情、人格、名誉和自尊,而这种侵害是农民所不能容忍的。
与此相应,一个国家为一英里土地而争也是同样的道理。
然而,从法的立场上看,作者并不赞同法将主张权利抑或放弃权利的选择权委诸权利人,因为法需要为自身生存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的抵抗,相反,放弃权利,法将如一纸空文。
三、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在“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这一章中,作者认为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
人的生存不仅包括肉体的生存,精神的生存也至关重要。
而精神生存的条件之一就是主张权利,因此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本能,放弃权利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杀,只有当主张一种权利的义务与生命这一更高层次义务相冲突时,才能使放弃这种权利成为合理。
尽管作者主张权利是不能放弃的,但作者却赞同“根据不法的侵害是主观的不法还是客观的不法,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与态度可以截然不同”这个观点。
他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具备判断是非的法感情,法感情容易受到伤害,我们之所以不顾利益而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因为我们的法感情受到了伤害。
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充物。
法感情的健康程度取决于对不法侵害的感受性和对抵抗侵害的实行力。
当法感情遭受侵害时,我们有保护法感情的义务。
作者指出,虽然民众对于所有权,对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知之甚少,但就像人们对肾肝知之甚少却能感知肾肝的痛楚并以此判断机体遭遇的故障一样,民众也能够感知故意不法行为和恣意不法行为给自身带来的精神痛苦——法感情受到了伤害,这种痛苦就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警告。
根据这一观点: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造成的,则受害人所主张的可能不是他的法感情、人格,而是纯粹的利益问题,此时,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这与法也并不矛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则对受害人而言,就不是利益问题了,而是法感情、人格受到伤害的问题了,此时,当事人必须追回自己的权利,否则,就是放弃了法本身。
例如,军人对于名誉侵害的感知,军人的这一特殊地位,要求他必须为名誉而斗争,如果他放弃了斗争,他将无法以军人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
除此之外,作者在本章中所列举的农民对于所有权之争以及商人对于信誉之争所表现出的执着与坚定,也说明了法感情的重要性。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保护我们的法感情不受伤害,是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的义务。
我们要时刻准备着主张权利。
四、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在“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这一章中,作者通过论证“客观的法与主观的法的关系,即具体的权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具体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有返还给法规”来强调无论是客观的法还是主观的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二者同等重要。
作者之所以论证这一关系,是因为这一关系是“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这一命题的重要根据。
由这一关系可知,法是具有生命的,法是主张权利的保障,而主张权利又能完善法。
利益关心和法感情是权利人主张权力的动机,我们不能没有法感情。
没有法感情,我们将对纠纷厌恶、对诉讼缩手缩脚,我们当然就不会主张权利了,此时,法规就只是一纸空文。
作者强调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
为了说服我们支持他的这一观点,他分析了战场上逃跑的士兵对战争结果的可能影响。
在一场战争中,假如一方有一千个士兵,其中一个或几个士兵逃跑,对战争结果影响可能不大,但如果是几十个甚至几百个人逃跑,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这时整个军队就可能面临着全军覆没的危险。
在此,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从士兵不负作战义务给军队所带来的损失的角度来想象我们不主张权利所要承担的风险,不难得出“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的观点。
的确,我们个人不主张权利于我们自己可能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大家都抱着这种想法而不主张权利,久而久之,社会上的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因为如果我们不主张权利,就会导致社会上其他人对法律不信任,那么法律的存在就没有意义。
因此,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我们每个受法律庇护的人都应该像克莱斯特学习,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
五、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所谓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
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为了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试问如果我们对个人的权利都麻木不仁,不敢斗争,那么当全民族的权利都受到损害时,我们还会站出来为全民族的权利而斗争吗?“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没有勇气在关涉国家和国家的权利时进行斗争”,所以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法情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体力量最终是从私人生活中的法情感中产生。
六、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这一章作者主要结合当时德国情况来呼吁“为权利而斗争”的。
法感情对于为权利而斗争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定法应该维护这种法感情!耶林以当时德国的法律缺陷为演讲的话题,通过古罗马法的例子向我们说明了: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
“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因此,国家应该制定正确的法律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亦应同非法、恶法作斗争以维护国家权利。
最后,我将谈谈我对“为权利而斗争”的思考。
读完《为权利而斗争》,我被作者感染了,我顿时拥有了一种强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冲动。
我很赞同作者所主张的“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是需要斗争的”等观点,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觉得主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在权利遭到较小侵害时,很少有人会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