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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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知识培训》PPT课件

《信托知识培训》PPT课件
信托业务简介
内容简介:
➢ 什么是信托 ➢ 信托制度的优势 ➢ 信托的分类 ➢ 资金信托与银行存贷款的区别 ➢ 银信合作 ➢ 房地产信托的相关规定 ➢ 从银行角度看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信托起源
•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尤斯(use)制度 13世纪初英国颁布《没收条例》,限制宗教徒将土地捐赠给
宗教团体,为规避此条例,出现尤斯(use)制度,宗教徒 生前立下遗嘱,将土地赠给教堂以外的第三人,并明确赠 与目的是保证教堂享有土地用益权,即第三人名义上是土 地所有者,而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教堂所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惟一的受益人。
什么是信托
•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即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因信 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 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范围广泛,除法律、行政法现禁止流通的财产外, 均可成为信托财产。如货币资金、房产、股权等合法享有 的一切财产权利。
务顾问等业务;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 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 •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13、从事同业拆借; •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什么是信托
• 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成为集合信托计划 的委托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 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是信托业务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 ,主要表现在市场价格波动上。例如,当信 托公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时,如 果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信托公司可能会
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
要点一
总结词
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而导致的 风险。
2023
PART 03
信托的功能与作用
REPORTING
财富管理与传承
信托作为专业的财富管理工具,可以 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财富规划,保 障家族财富的长期增值与传承。
信托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企业年 金信托等方式,实现财富的长期保值 增值,规避市场风险和家族纠纷。
融资与投资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 投资产品和融资服务。
在现代社会,信托已经成为全 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法律和金 融工具。
信托的基本要素
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人,通常是由 委托人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 人。
信托财产
被转移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 包括现金、房地产、证券等。
委托人
设立信托的人,也称为“立遗 嘱人”或“发起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根据信托协议获得实 际利益的人,通常是由委托人 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人。

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基于商业法律关系而设立的信托,例如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 托等。
商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业利益,例如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等。
商事信托通常由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并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 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例如慈善基金、教 育REPORTING

6.信托法课件

6.信托法课件

6.1.2 信托权与相近权利的比较
1、信托与代理 (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
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 (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
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
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
4. 信托存款与银行存款
• (1)二者法律关系类型不同
• 银行存款是普通债的法律关系, • 信托存款是特殊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 (2)二者收益率不同
• 银行支付利息,信托存款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 (3)二者审查严格程度不同
• 银行存款不问来源,信托资金需要审查来源合法。
• (4)二者资金变动的限制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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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托主体
• 6.2.1 委托人 •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让受托人依一定目的从事财
• 银行存款可以是多次,信托资金一般是大额并一次性转让。
• (5)二者管理与核算方托存款每笔存款单独管理和独立核算。
6.1.3 我国信托概况
• 1979年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设立。\视频\外贸信托财富中心宣传片.flv
6.1.4 信托法
6.1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6.1.1 信托概述
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

信托法课件

信托法课件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 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金融法六信托法》课件

《金融法六信托法》课件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受其债权和债务的影响。
信托财产独立性
受托人有义务保护信托财产,确保其安全、完整,并按照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财产保护
信托的设立与生效
设立信托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目的
信托财产必须合法且确定
信托当事人必须合格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时,信托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终止信托。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信托。
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果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信托终当将剩余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
剩余财产分配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清算责任
受托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金融信托业务
指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主要涉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
证券投资信托
指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企业股权的信托产品,主要涉及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股权管理。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托
法定信托与任意信托
总结词:信托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的土地用益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的信托制度。
信托法律关系
有权选择受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要求受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等。
委托人权利
确保所设立的信托合法、有效,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支付报酬等。
委托人义务

信托培训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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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般以“预期收益”的方式来表述,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果 到期达不到预期收益,信托公司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弥补,如 拍卖抵押财产、由担保人赔偿等。客观上锁定了信托产品的 回报率。 • 投资期限1-3年。 • 投资标的以房地产、工商企业贷款、股权质押,政府基建项 目等。 • 典型回报率(年化) :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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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信托产品,适合追求资本市场高收益的 客户。
• 风险与机遇并存,以追求“绝对收益”为诉求,和广大普通投 资者熟悉的公募基金形成鲜明对比,在熊市的总体表现强过 公募。
• 信托产品可以存续多年,投资人随时可以在开放日(一般为 每月一次)退出。
天人合财富
什么叫投资理财?
投资理财可分为个人投资理财、家庭投资理财和公司/ 机构投资理财等。无论哪一种投资理财,其目的是基本一致 的,即通过对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有效管理,使其达到保值、 增值的目的。
1
天人合财富
理财的重要性
个人理财最早兴起于美国,现在美国的理财市场已经非常成熟。 《美国职业评估调查》资料显示从2000年开始理财师已经超越网 站经理、精算师,成为全美第一理想职业。
信托机 构确认收款, 同时寄发已盖 章合同及相关 资料与客户, 客户签署并自 留一份。
信 托成立 后,由 信托机 构寄发 信托收 款确认 书。
18
9
天人合财富
什么是信托
信托公司 受托人
投资客户 委托人
管理运用
收取信托报酬
交付
投融资
信托财产
获取收益
收益分配
受益人
交易对手
被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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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财富
合格投资人的定义
• 合格投资者,是指: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保密性
信托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委托人的身份和资 产信息不会公开。
离岸运作
信托结构可以在离岸地区设立,以实现更灵 活的资产管理和受益分配。
资产保护
委托人的资产由受托人独立管理,可以有效 保护资产免受债务和法律风险的影响。
信托的运作流程
1
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受托人作为中介负责管理和运作信托。
信托市场的现状
全球信托市场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其规模和创新程度不断提高。
信托的前景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信托业将继续迎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信托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的运作受到法律法规的 监管,包括信托合同法、财 产权利法、税务法和证券法 等。
信托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对信托市场进行监 督管理,确保信托业务合规 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 者权益。
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信托业务涉及风险较多,信 托机构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 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 监测和应对等。
总结
1 信托的优缺点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安全性高、灵活性强等优点,但也存在管理成本高、监管 复杂等缺点。
2 对投资者的启示
投资者可以考虑信托作为一种资产管理工具,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多样化。
3 信托业务的创新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投资需求,信托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开发适应新时代的信托 业务。
《信托知识培训》PPT课件
注:本PPT共40页,包含多种图片、、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资产、受托人管理和增值资产,到最终向受益 人分配收益。
3
信托的风险控制
信托运作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识别和控制潜在的风险,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得到 最大程度的保护。

信托法课件

信托法课件
2020/4/10
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2020/4/10
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020/4/10
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2020/4/1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2020/4/10
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0/4/10
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2020/4/10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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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当事人
❖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 ❖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委托人的权利
➢ 知情权; ➢ 申请委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 申请撤销处分权; ➢ 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 信托当事人——受托人
❖ 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
❖ 信托被撤销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 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中所称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 务的;
➢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
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的性质
❖ 信托财产独立性 ➢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不能被继承,不能用于偿债
❖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及其例外
、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审慎义务
➢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信托事务。
➢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 己谋取利益。
➢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
➢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 受托人职责终止 ❖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 法律辞任或者被解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 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
❖ 关于优先受偿权---相对于信托而言
➢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 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 外。
➢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 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 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的设立
❖ 信托设立的条件
➢ 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
➢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 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 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
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 信托的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
财产设立信托; ➢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培训课件
信托法基本内容
法律合规部
1
目录
❖ 信托的定义 ❖ 信托的设立 ❖ 信托财产 ❖ 信托当事人 ❖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 公益信托
信托的定义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 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 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共同受托人
➢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
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 ➢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 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 、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 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 样有效。
➢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 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 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帐。
❖ 受托人自行处理信托事务
➢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 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 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 担连带托报酬的权利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 作出补充约定; 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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