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场所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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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场所汇总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场所汇总

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计场所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L、U、口形,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有封闭内院或天井,长度超过24米。

⏹连通街道和内院的通道间距不得大于80米.✧环形消防车道:⏹高层建筑、高层厂房⏹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商店、展览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米的乙、丙类仓库⏹确有困难,可沿两长边设。

消防电梯设置条件:✧应设消防电梯的情况⏹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室⏹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消防电梯✧可不设消防电梯的情况:⏹建筑高度大于32米,任一平台工作人数小于等于2人;⏹丁戊类厂房,局部高于32米。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除与(开敞式外廊直接相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人多逃生慢)⏹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建筑⏹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以上的其它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本身小于24米)(如裙房与高层用防火墙完全分隔,可按单、多层公共建筑要求套用规则)✧建筑高度不超过32(24-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米且不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设开敞楼梯间)✧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仓库无防烟)✧地下小于3层及高差小于等于10米防烟楼梯间的设置✧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房门不应开向前室,确有困难,开向前室不应大于3户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当地下层数为3层或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室室外楼梯的适用范围✧高层厂房✧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辅助防烟楼梯避难层(间)✧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

消防设施与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与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与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消防设施与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明确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查和应急使用。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置第五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六条消防设施与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于操作和取用的地点,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七条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维护与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检查、维修、更换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的使用第十二条单位应明确消防设施与器材的使用范围和操作程序,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停用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用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灭火。

第十五条火灾扑灭后,应立即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以上就是关于消防设施与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及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实施主体。

第三条消防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公共安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高度重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和措施的落实,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员的安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门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实施主体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场所、设施等不同实施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实施主体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实施主体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实施主体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一条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其功能完备、稳定可靠。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清洁和维修。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熟悉其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消防员队伍建设第十五条消防员是维护社会火灾安全的专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消防员队伍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拔、培训和管理消防员。

第十七条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实施主体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消防员,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消防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严守纪律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设置和施工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如需变更或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验收,检查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保证建筑内部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有效、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使用,并应当定期检查、验收、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装置。

特别是住宅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装置设置应当按照规定完备、可靠、有效。

第四章消防检查与监督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常规和不定期消防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就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设施布置要求

消防设施布置要求

消防设施布置要求1. 布置原则消防设施的布置应当基于以下原则:1.消防设施应当满足建筑的用途、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的需要;2.消防设施布置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范;3.消防设施布置应当满足方便消防使用、检查和维护的要求;4.消防设施布置不应当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和使用。

2. 消防设施布置要求2.1 火灾报警设施1.火灾报警控制室应当设在有监管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是经过相关机构审核通过的企业机构内部。

2.火灾报警装置的安装应当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具备灵敏度保证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3.建筑物中应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可自动报警的火灾报警装置。

4.火灾报警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房间的出口上,每层楼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火灾报警装置。

5.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装置应当能够连续工作不少于24小时。

2.2 喷淋灭火系统1.喷淋灭火系统的安装应当参照设计施工规范,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范。

2.在重要的建筑物区域内,如厨房,电气虚开间和难以进入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喷淋灭火系统。

3.喷淋灭火系统应当保证在火灾发生时刻灵敏启动,并能够释放足够的灭火剂,以控制火势。

4.喷淋灭火系统的供水管路应当保持畅通,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刻水能够到达目标区域。

5.喷淋灭火系统应当能够全自动控制,避免人工干预。

2.3 排烟装置1.排烟装置的数量、规格和与消防系统的配合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在建筑物内的每个房间、公共区域和楼梯井中都应设置相应的排烟口。

3.排烟装置应当具备自动和手动控制,方便消防人员操作。

4.排烟装置的运行应该保证畅通无阻,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2.4 疏散设施1.疏散通道应当设在建筑物内部,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和人员疏散的安全。

2.疏散口的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3.疏散通道沿途应当设置合适的灯具,以确保人员在疏散时刻能够把方向辨认清楚。

4.疏散通道的质量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消防监管机构的检验和验收。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一、概述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指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消防设施的管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每个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必须重视并严格执行的。

二、管理范围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各类消防设施,如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对于这些消防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三、管理责任1. 建筑物所有者是消防设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2. 建筑物管理者是消防设施管理的执行责任人,负责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是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建筑物管理者应制定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工作状态、管道是否畅通、设备是否完好等,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2. 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建筑物管理者应将维修和保养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

对于有损坏和故障的消防设施,应及时修复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培训和考核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胜任其工作。

建筑物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技能。

4. 应急预案建筑物管理者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和消防设施的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人员疏散、灭火措施、报警方式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消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是指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用途,在建筑物内设置的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五条制定、实施和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并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和安装工作,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排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各项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规划和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考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配置,确保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消防设施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在接管建筑工程后,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维护记录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

工业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工业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工业设施建筑消防要求汇总
一、消防设施
1. 消防栓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或庭院内空地,且距离外墙不超过30米,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2. 室内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高度和占地面积,在设计时按规定投入使用。

3. 消防通道应根据火灾危险等级,按规定设置门窗,禁止堆放杂物。

4. 建筑物应根据消防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水带和灭火器房等消防设施。

二、建筑物内部消防要求
1. 电梯间、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应装有照明,且保持清洁卫生。

2. 室内装修材料和家具应该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3. 在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监控报警系统。

4. 发现火灾时应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切勿盲目逃生。

三、建筑物外部消防要求
1. 建筑物外立面材料应具有防火性能。

2. 严禁在建筑物周围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和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

3. 在建筑物外部应建立消防车通道,便于消防车通行。

四、宣传教育
1. 进行每年的消防演和灭火培训。

2. 安装明显标识和提醒牌,方便人员了解消防设施和应急逃生路线。

上述仅为一些基本的要求和措施,希望各单位、企业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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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场所汇总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计场所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L、 U、口形,沿街长度超过150 米,或总长度大于220 米有封闭内院或天井,长度超过24 米。

连通街道和内院的通道间距不得大于80 米。

环形消防车道:高层建筑、高层厂房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 3000 平米的商店、展览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0 平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 平米的乙、丙类仓库确有困难,可沿两长边设。

消防电梯设置条件:应设消防电梯的情况建筑高度大于33 米的住宅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 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 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米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室建筑高度大于 32 米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消防电梯可不设消防电梯的情况:建筑高度大于32 米,任一平台工作人数小于等于 2 人;丁戊类厂房,局部高于32 米。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除与(开敞式外廊直接相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人多逃生慢)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建筑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以上的其它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本身小于24 米)(如裙房与高层用防火墙完全分隔,可按单、多层公共建筑要求套用规则)建筑高度不超过32( 24-32 )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1 米且不大于33 米的住宅建筑(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设开敞楼梯间)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仓库无防烟)地下小于 3 层及高差小于等于10 米防烟楼梯间的设置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33 米的住宅建筑(房门不应开向前室,确有困难,开向前室不应大于 3 户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高度大于 32 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当地下层数为 3 层或 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高差大于10 米的地下室室外楼梯的适用范围高层厂房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32 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厂房辅助防烟楼梯避难层(间)建筑高度大于100 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

直升机停机坪27.4.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m 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应急照明设置范围:除建筑高度小于27 米的住宅建筑(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米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100 平米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场;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一级负荷消防用电:建筑高度大于50 米的乙丙类厂房高度大于50 米的丙类库房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二级负荷消防用电: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下列情况之一应设置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

下列情况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它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它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2.40Mp;消火栓的栓口处静压大于 1.0Mpa;自动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60Mpa;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1.2Mpa。

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可不设备用消防水泵的建筑: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 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 L/s的建筑。

室外消火栓设置城镇 ( 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 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 区 ) 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厂房和仓库;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 ( 船、机 ) 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 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它单、多层民用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隧道内设消防给水系统除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洞口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

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2020年4月19 日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严寒地区隧道外的消火栓给水干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洁净厂房消防栓系统当机房进深大于 25m时,应在机房两侧设置公共走道,并在走道上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 ( 仓库 ) 。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5000m3的其它建筑。

消防软管卷盘应在下列场所设置,但其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高层民用建筑;多层建筑中的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老年公寓等场所;大于 200m 2 商业网点;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等场所。

下列建筑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超过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办公建筑等;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人防工程各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500 ㎡丙类库房和其它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人防工程;大于 800 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 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 ㎡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装机总容量大于300kW 柴油发电机房。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下列建筑宜设置水幕系统: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超过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 800 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下列建筑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建筑面积大于60 ㎡或储存量大于 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剧场和超过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的演播室 ;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的电影摄影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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