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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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XX技术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我公司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单位湖北省人才服务局认定的省直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将严格按照人社厅、人才局的文件指导精神完成基地工作目标任务:培养与提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就业见习人员的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主要职责:(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二)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人才服务局发布的相关就业见习信息对接;(四)见习基地的员工管理,活动、检查配合工作;(五)见习员工系统申报、档案管理、手续签订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见习员工津贴的统一发放,银行盖章的见习人员工资流水清单的收集整理,银行账户的设立、维护工作。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相关档案资料需统一在XX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下管理与进行。

第三章见习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司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条设立单独统一的银行账户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在签订见习协议书一周内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此项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机构为缓解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实际组织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未有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并无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企事业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医学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就业机会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社会工作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 ;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能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州跨国公司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原则,向州、县申报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人力资源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工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县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审查成功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向国生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X发[2009]11号)、《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X办发[2009]3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县(区)人事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以后两年内未就业的X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

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事局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四)负责进入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五)负责见习经费的管理;(六)负责市、县(区)人事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设立市级和县(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X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XXX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XXX名以下设立1-2个,XXX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XXX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办发〔〕9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政〔〕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就业制度。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生是指具有户籍的生源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所属就业部门具体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就业见习岗位资源和调剂配置工作。

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本辖区就业见习人员各类信息台帐,提供便捷、高效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录用备案和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可通过两种渠道解决,即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按实有编制数确定就业见习岗位,原则上编制10名以下设立1-2个,10名以上设立2-3个;企业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见习人数保持在3-20人。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州内企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部门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申报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和岗位情况,填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就业见习岗位时,须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2),然后经参加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察考核和公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确定见习对象。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

【人社办法】齐齐哈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高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中进行的短期实践活动,旨在帮助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

第二章见习单位的管理第四条见习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见习单位应明确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待遇等,并在见习开始前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

第六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确保见习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管理第七条见习生应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见习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习协议。

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按时完成见习单位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见习活动的组织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的信息库,定期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第五章见习补贴和保险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见习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第十五条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生的表现和岗位需求,优先考虑录用见习生。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见习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帮助见习生顺利就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和见习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为招录大学生成长搭建见习锻炼的平台,使其早日成才,服务公司,奉献社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毕业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经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大学毕业生报到及岗前培训第三条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大学生毕业后,持报到证按期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学历证件和学籍档案。

报到注册后持介绍信到矿区总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及其他手续。

第四条大学生初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劳动合同中必须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见习期内。

第五条大学生来公司报到后首先要进行矿情和矿规矿纪教育。

同时在职教中心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入矿安全培训和企业文化教育,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入矿培训合格证。

基层单位对新分大学生必须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矿(厂、公司)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或所属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事故案例教育;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基本技能训练;劳动合同法规及职工权利义务教育、矿(厂)规、矿(厂)纪教育;企业文化和法制教育等。

若从事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大学生见习期内参加单位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外出技术培训及专项培训前,要与公司劳动人事培训部门签订专项培训协议,明确服务年限(约定的服务年限超出劳动合同期限时,要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相应更改)和违约责任,在服务期内辞职或申请调出时,按培训协议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第三章大学生见习期安排及考核第七条大学生见习期为一年。

见习期间,各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大学生进行指导,确定指导老师,并建立师徒合同,签订指导协议,对大学生见习期进行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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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攀枝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

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全面发挥自身价值,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
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

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司后,实行3-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相关证明、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

按时发放见习工资,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
种困难。

第四章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见习期间为实习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公司提供住宿,见习期满转正后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为见习期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目标及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帮助见习毕业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组织和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帮助见习毕业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对见习期毕业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和旷工;有事不能到岗,均应履行请假手续。

2、谦虚谨慎、勤学好问,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3、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4、树立远大理想,制定科学的学习和工作计划,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创新。

5、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单位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见习生,我公司可随时取消见习资格。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见习考核通过阶段评估方式进行。

总见习成绩划
分为优良、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由人力资源部结合见习部门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根据最终总评结果,公司根据发展实际,考虑对优秀见习毕业生转正定岗。

成绩不合格者,终止其见习合同,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有权修改本办法。

将以公告等形式通知见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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