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监管告知书
关于小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的通知

关于小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的通知各位房东和住户朋友们,大家好!
最近,我们小区内掀起了一股搭建违章建筑的热潮。
有的业主为了扩大居住空间,擅自在阳台或庭院搭建起违法的”私房”。
有的则打着装修的幌子,将公共区域占为己有,私自建起违规小屋。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也严重损害了整个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针对此情况,我们特此发布如下通知:
不得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小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建筑施工。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阳台、庭院等私人空间搭建私房;将公共区域占为私有,盖起违规小屋;在居民楼外加挂遮阳棚、遮雨棚等。
一经发现,小区物业将会立即责令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维护小区整体环境
小区是我们共同的生活家园,我们有责任共同维护其整洁有序的环境。
违章建筑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美观,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品质。
为了营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共建和谐小区
我们呼吁广大业主朋友,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
如果发现周围有违章建筑,请及时向物业或相关部门反映,积极配合整改。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主动参与其中,才能真正实现小区的和谐发展。
我再次郑重声明,任何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
希望广大业主朋友能够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为小区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安全、文明的家园!。
兴山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规定

兴山县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措施(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增进都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兴山县都市总体规划》(修编)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合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建成区以及因都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旳区域,即东从邓家坝山脚至寒溪口至液化气站;南从北斗坪至柚子树大桥至腰子坪至公墓区;西为县政府办公大楼后山截洪沟;北从古洞口发电厂至古洞村朝阳一带。
总面积8平方公里。
本措施所称个人住宅,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旳居(村)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旳住宅。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点旳规划编制及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用地旳管理工作;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旳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古夫镇政府、小区(村委会)负责协助县住房和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旳平常监督检查以及违章行为旳查处;县公安、法院、公路、电力、供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应当遵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发展、质量第一、安全施工和先规划后建设”旳原则。
第五条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同意并公布旳都市规划和经审定旳建筑设计方案,服从规划管理。
居(村)民有权向县住房和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都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旳行为。
第二章申请建房条件第六条凡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内旳居(村)民,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建房。
户籍在县城规划区内旳居民严禁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旳居民,方可申请新建住宅:(一)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有住房被征收,按政策可以新建旳;(二)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灭失或因灾须搬迁避让,确需新建旳;(三)原有住房被鉴定为危房旳。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今年,我镇把幸屋村列为整村推进的新农村建设重点村,着力打造幸屋村祠堂精品点。建设思路和特点是:一个主题,五种理念,五大效果。
一个主题:紧扣人、地、历史三要素,充分利用良好的自然生态和八百年宋代古村落群人文特色,在幸字上做文章,努力打造幸福万年长为文化核心的新农村。
五种理念:
1、规划先行。聘请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编制了社区建设、社会事业、产业发展、古建筑保护区等功能较为齐全配套的规划。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②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的(拆旧建新的除外)。
③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④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5)对要求分户的,严格按照以下条件审批:
2、房屋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1)农村个人建房选址地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手续。
一、基本原则
关于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下面是小编为您推荐的关于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请参考。
为建设实力武平、宜居武平、幸福武平,有效整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和城乡建设行为,净化城市建设环境。
3月中旬开始,根据县政协主席会议安排,县政协调研组深入平川镇、城厢乡及国土、城建、市容、林业等各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等形式,全面了解情况,认真交换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实施经营城市战略,加快闽粤赣边生态形山水园林式县域中心城市建设,城市规模不断扩展,城市环境不断改善,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不容乐观的是,随着近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火爆,群众对城区住房的刚性需求,导致我县城市建设秩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突出表现为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更加猖獗,违法违章建设现象愈演愈烈。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5年平川镇发生违法建设行为589户,违法占地面积 23000平方米,其中违反城市规划的有416户,占71%;城厢乡发生违法建设行为276户,违法占地面积39000平方米,其中违反城市规划的有 177户,占64%。
2015年至今,县城建监察大队共清查出未批擅自拆旧建新户299户,扩建违法违章建筑138户,占地面积约4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
目前,城区“两违”行为有增无减,遍布县城规划区的每个角落,仍呈高发态势。
从各部门的巡查登记可以发现,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开发用地规划到哪里,乱占乱建现象就会迅速延伸到哪里。
如省道205线新开公路两侧,乱占乱建行为正伺机而动。
虽然在近年来,特别是去年10月份以来,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县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开展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两违”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丽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
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自建房集中整治给村民的告知书

自建房集中整治给村民的告知书(原创版)目录一、自建房集中整治的背景和目的二、整治的范围和内容三、整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四、村民的配合和建议五、整治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安排六、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正文尊敬的村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整治,确保村民们的住房安全和村庄环境的整洁美观,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我们将对本村范围内的自建房进行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自建房集中整治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建房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部分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给村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为此,本次集中整治旨在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提升村庄环境质量,保障村民的切身利益。
二、整治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整治范围包括本村范围内所有自建房。
整治内容包括: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整改;2.对影响村庄环境的自建房进行整治;3.对违法违规的自建房进行拆除。
三、整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村民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确保住房安全。
2.对影响村庄环境的自建房,村民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治,保持环境整洁。
3.对违法违规的自建房,将依法进行拆除,村民需积极配合。
四、村民的配合和建议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广大村民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我们将认真听取并予以采纳。
五、整治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安排本次整治工作自即日起开始,预计历时一个月。
我们将按照整治计划,分阶段、分批次推进整治工作。
请广大村民密切关注整治进度,并予以支持。
六、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在整治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
请广大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村庄和谐稳定。
最后,希望广大村民积极支持、配合自建房集中整治工作,共同为建设美丽家园而努力!敬请予以支持和配合!。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定府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县政府文件定府办〔2019〕20号各镇人民政府,金鸡岭林场、海南省农垦南金农场公司、中瑞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范围划分第三章规划报建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定安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确保《定安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及县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定安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结合我县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四条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五条个人建设房屋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审批范围划分第六条本规定实行“分区管理、分区审批”的原则。
自建房有隐患倡议书

自建房有隐患倡议书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对我们房屋建设安全的关注。
为了防范自建房的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发起了一项倡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参与。
自建房的隐患在于可能存在建筑结构不合理、用材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问题会给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呼吁自建房主和业主们密切关注自家房屋的建设质量,不要因为追求速度和低成本而忽视安全。
我们建议自建房主和业主们在建设过程中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请咨询专业建筑师、工程师或相关机构,确保房屋的结构和材料符合安全标准。
2. 了解法律法规:了解有关自建房建设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确保您的建筑工程符合建设准则。
3. 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检查和监督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4. 使用优质建材: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降低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风险。
5. 定期检查维护: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
和更换老化或有问题的部件。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能够避免或减少自建房的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们也希望所有自建房主和业主们能够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让自建房成为安全可靠的住宅选择!
感谢您的支持!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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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监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监管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特指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危房改建或拆迁安置房建设中应当遵守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办法》第34条规定,申请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
1、书面申请;
2、提供县会议纪要(或项目核准、批准、备案文件);
3、提供1:500最新地形图。
三、根据《办法》第37条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
1、书面申请;
2、用地批准书(含县批准文件);
3、人防手续;
4、经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缴纳相关费用。
四、根据《办法》第42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应当在领取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打桩放线(样)。
打桩放样前,申请建房者(个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所有房屋(含附属房)拆除;打桩放样后,经验线合
格方可开工建设。
五、根据《办法》第45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申请建房者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六、根据《办法》第46、47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在申请规划验收前,应严格按建设方案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和破坏外立面,不得外设防盗网,周边的基础设施、绿化应完善,否则不予办理规划验收。
七、根据《办法》第66、67条规定,申请建房者在规划验收后,如出现违章搭盖、擅自加层、围圈原应当收缴国有的土地、改变破坏外立面等情况的,责令限其整改,自行拆除;对拒不整改或拆除的,已经办理房屋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九、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业主一份,住建局存档一份。
签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