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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范文

规划设计条件范文

规划设计条件范文在进行规划设计时,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和背景来确定一些条件,以确保规划设计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实施的成功。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划设计条件。

1.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目标和愿景,包括项目的长期和短期目标。

目标可能包括提高其中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改善市政基础设施等。

2.需求分析:进行全面的需求分析,包括市场需求、用户需求、技术需求等。

了解用户的期望和需求可以帮助我们制定出最合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3.资源:评估项目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务资源等。

确保项目所需的资源可行,并具备执行项目的能力。

4.可行性分析: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可行性等。

确定项目是否可以在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方面实现可行。

5.法律法规:遵守当地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考虑到环保、安全和建设规范等因素,确保项目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6.基础设施:评估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道路、供水、电力等。

确保项目的基础设施能够满足实施和运营的需求。

7.时间安排:制定详细的时间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包括项目的起止时间、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等。

8.风险评估: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障碍,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

确保项目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做出调整和应对。

9.地理条件:考虑项目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地形条件,包括地质条件、土壤条件等。

确保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在地理条件上是可行的。

10.可持续性: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包括环境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等。

确保项目在实施和运营过程中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11.利益相关者参与: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规划设计能够充分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

12.成本控制:评估项目的成本,并制定详细的成本控制措施。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成本进行监控,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以上是常见的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可能还有其他的规划设计条件需要考虑。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

附件2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八条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相关规定,现将核定要求告知如下:根据市(县)人防工程规划和有关规定,该地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由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省人防办公示的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要满足服务半径要求,战时功能拟定为:,防护级别拟定为:。

(以上内容适用于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百分比配建人防工程的城市;以下适用于按豫计收费〔2003〕1178号配建人防工程的城市)根据市(县)人防工程规划,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该地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第一条第一款“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由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省人防办公示的设计单位)设计,人防工程要满足服务半径要求,战时功能拟定为:,防护级别拟定为:。

(盖章)年月日。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来函(惠市国土资(用地)函[2011]135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关于同意江东分区JD125-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批复》(惠府函[2012]140号)《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建规函[2008]255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水口新民管理区,用地编号为JD125-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现状情况:西侧现状为宽度7米的水泥路和10KV架空电线,北侧现状为工业厂房,东侧和南侧现状均为未建设用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性质:M1(一类工业用地)。

第十条开发强度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899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1195平方米,容积率≥0.8,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详见《图则》)。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模板】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模板】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项目地点:发卷日期:主管部门:XX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XX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二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安JD33-01、LJL-38-01~04、LJL-3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惠府函﹝201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5﹞36号)第三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四条本用地位于马安片区,用地编号为LJL-39-04、05、06、07,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五条本用地周边情况:东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60米的现状XX大道,东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新乐路,西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规划道路,西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新民三路。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六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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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GH2011007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项目地点:惠城区三栋镇SDM-07地块发卷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主管部门: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转来你局《关于提供规划要点的函》(惠城国土资函〔2011〕135号)收悉。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本《告知书》已经我局审核。

取得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事项一、本《告知书》是你单位对本地块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等的依据。

本《告知书》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调整或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审定。

二、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三、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市政、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总体规划(2009-2025)》、《惠州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未包括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二条 SDM-07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地块用地面积为6194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等详见《图则》。

第三条 SDM-07地块周边建设情况:用地现状主要为农林地,西南侧临42米宽的规划道路,东南侧临30米宽的排洪渠。

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条 SDM-07地块用地性质:M1 (一类工业用地)。

可在用地性质适建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开发建设。

第五条开发强度:本地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详见《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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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60104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项目地点:河南岸HNA22-2-1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相关部门许可要求第五章其他要求第六章附则图则附件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的来函(惠城国土资函[2016]639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图则》及《附件》三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南岸HNA22-2-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惠府函[2015]238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河南岸,用地编号为HNA22-2-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情况:西南侧为演达大道,西北侧为道路红线宽36米的规划道路,东北侧为道路红线宽18米的规划道路,东南侧为村民住宅。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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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建筑红线要求:临规划城市道路一侧多层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用地
的使用,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详见《图则》。
第十五条 总平面设计要求
(一)功能布局: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各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布置。交通组织要注
意人车分流,小区绿地宜结合休闲运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创造布局合理、安全、卫生、
第四章 相关部门许可要求
第十八条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第十九条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 第二十条 惠州市林业局对本用地无要求。 第二十一条 惠州市气象局对本用地无要求。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惠州市地震局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第二十三条 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用地的许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本用地无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上述部门许可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 1、《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市国土资 函[2016]6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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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PB20160022 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2、《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市环函[2016]401 号) 3、《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意见》(惠州市林业局) 4、《惠州市气象局关于<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函>的复函》 5、《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震函[2016]47 号) 6、《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人防工程“许可清单”的复函》(惠市人防函字[2016] 91 号) 7、《关于提供马安 JD27-04 地块“许可清单”的复函》(惠文函[2016]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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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90113项目地点:金龙大道东南片区JBD62-04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二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区(金龙大道东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四条本用地位于金龙大道东南片区,用地编号为JBD62-04,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五条本用地周边情况:西侧为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规划道路,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18米的规划道路,东侧为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规划道路,北侧为望江沥。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六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七条用地性质:B1(商业用地),用地兼容性B2、R2(商务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第八条开发强度及相关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3113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4008.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50%,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的比例≤20%),容积率≤4.5,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

(详见《图则》)建筑首层如架空作为开敞式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但其建筑高度和层数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用作停车、人防和配套设备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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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10223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地点:水口中心区SKZXQ-10-02、SKZXQ-10-05-01SKZXQ-10-05-02号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理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惠市国土资(用地)函[2011]166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惠州市水口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水口中心区,用地编号为SKZXQ-10-02、SKZXQ-10-05-01、SKZXQ-10-05-02,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情况:该用地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机场路,两个地块中部有一道路红线宽度24米规划道路穿过,用地东侧、西侧和南侧现状均为未建设用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使用性质:SKZXQ-10-02、SKZXQ-10-05-01地块为 R2/C2 (二类居住/商业用地)、SKZXQ-10-05-02地块为 R22 (幼儿园用地)。

第十条开发强度要求:SKZXQ-10-0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27741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1612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3612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容积率≤1.5,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21米,绿地率≥35%;SKZXQ-10-05-01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455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182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635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68平方米),容积率≤1.5,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21米,绿地率≥35%;SKZXQ-10-05-0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90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510平方米,容积率≤0.9,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

本地块适建性为公办幼儿园,12班,独立占地,由政府投资建设。

建筑架空层如为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为停车、人防和配套的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配套设施要求(一)本用地须设置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纳入管线综合规划。

管线综合规划须与总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同步报审。

(二)本用地须严格按照《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配套建设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中所列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减少数量和压缩规模,并应在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注:其余未提及的配套设施,可根据社会需求并结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统一纳入总平面规划,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要求(一)出入口控制:本用地出入口位置及有关限制详见《图则》。

(二)商住用地宜优先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住宅、商业建筑按每10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个,地面停车率≤10%,地下停车率≥90%;幼儿园按每100个学生≥0.8个校车车位。

(四)场地规划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要求(一)本用地内住宅建筑和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要求,其余建筑之间的间距须符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本用地内的建筑与周边用地内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红线要求:详见《图则》。

第十五条总平面规划要求SKZXQ-10-02、SKZXQ-10-05-01地块:(一)功能布局: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各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布置。

交通组织要注意人车分流,小区绿地宜结合休闲运动功能区相对集中布置,创造规划布局合理、安全、卫生、方便、环境优美的宜居空间。

(二)合理安排《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中所列各项设施,使之充分发挥服务功能。

(三)中小套型的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须≥70%。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要求SKZXQ-10-02、SKZXQ-10-05-01地块:(一)建筑造型:综合考虑建筑周边背景,整体造型应美观、大方,体现居住建筑特质;住宅建筑屋顶在满足消防规范的前提下须采用坡屋顶。

(二)建筑色彩:应采用清新、淡雅的色彩,并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视觉卫生要求:建筑外墙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防盗网须设于窗内(须同时满足消防救援与逃生要求);建筑外墙抽油烟机、排烟管、空调主机及排水管等各种设备和管线不得外露;太阳能等节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楼宇标识等须与单体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报审。

(四)建筑首层所有出入口及其他层联系屋面公共平台出入口的上方均须设置雨篷,并作标识装饰处理。

(五)临24米规划道路、机场路建筑的屋顶、商业裙房须设计安装夜景灯光,夜景灯光须与本项目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建筑设计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筑层数小于等于六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幼儿园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采用太阳能或其它高效节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节能热水系统须与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同步报审,同步验收。

SKZXQ-10-05-02的幼儿园建筑设计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环境设计与建设要求(一)绿化:应结合总平面规划预留足够的绿化空间,因地制宜,利用场地和建筑适当发展垂直绿化;植物配置应优先选用本土植物和高大阔叶乔木,合理配置灌木和地被植物,形成绿化空间层次丰富、色彩搭配协调和季相变化多样的绿化景观效果。

(二)铺装:尽量减少大面积的硬质铺装,必要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可渗透式的材料与工艺。

地面停车应采用绿化式停车位。

(三)标识:须注重标识的设计,做到清晰、规范、明确,并且提供夜间照明。

(四)排水方式须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条件时应考虑中水利用。

(五)场地设计要求:场地竖向设计应因地制宜,须按现行的国家、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关工程设施,妥善处理场地内的防洪排涝,构建与绿色植被等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护体系。

第四章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SKZXQ-10-02、SKZXQ-10-05-01两个地块须按计算指标用地界限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 SKZXQ-10-05-02地块为公办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其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二十条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规划设计要求(一)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承担本用地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告知书》。

所有方案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签字、盖章。

(二)本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的图纸和电子文件必须分别绘制在惠州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道路、建筑红线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上。

(三)主要图纸要求:总平面图(须含停车场、库设置方案)、管线综合规划图(含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整体效果图(含夜景灯光效果图)等。

(四)编制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报审要求:有关的规划设计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必须同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本《告知书》一式10份,发申请单位2份,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受理室2份,城市规划科、规划用地科、直属规划分局、编研中心、水口片办事处、规划设计研究院各存1份,项目报审时必须附本《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本《告知书》的解释权归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二十五条本《告知书》自发卷日期起计有效期一年,逾期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

——————————————————————————————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定:年月日审核:年月日设计:年月日项目负责:年月日校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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