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惠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惠州市惠阳三和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

目录1.规划背景 (2)2.规划位置及范围 (2)3.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要求 (2)3.1.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3.2. 惠州市惠阳中心城区分区规划(2007-2020) (2)3.3. 惠阳区三和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总体规划(修编) (2)4.土地利用现状 (3)4.1. 用地出让现状 (3)4.2. 土地利用现状 (3)5.规划原则 (3)6.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 (3)6.1. 现状概况 (3)6.2. 发展条件分析 (4)6.3. 现状存在问题 (4)6.4. 规划对策 (4)7.规划目标 (4)7.1. 功能定位 (4)7.2. 发展方向 (4)7.3. 发展目标 (5)7.4. 建设用地规模 (5)7.5. 人口规模预测 (5)8.用地布局 (5)8.1. 规划结构 (5)8.2. 用地布局.......................................................................................................................... 5 9.地块划分与细分 (7)9.1. 用地分类与构成 (7)9.2. 地块划分与编码 (7)10.地块控制 (7)10.1. 土地使用强度 (7)10.2. 综合控制规划 (8)11.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8)附表1: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 (19)惠州市惠阳区规划建筑设计院1.规划背景1、为了整合资源,统筹发展,2003年6月,惠州市进行了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惠阳撤市改区,惠州都市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城市由沿江发展向沿海发展。
随着惠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格局从沿江向沿海城市的拓展,使“惠阳-大亚湾”地区的投资区位价值得到迅速提升,毗邻惠澳大道沿线地区的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契机。
为了规划与控制好这片土地,发挥其自然生态资源优势,使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同时,为配合惠阳区经济发展和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特编制本次规划。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梧政函〔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批准实施〈梧州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4〕6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梧州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二、出让地块为商贸物流园区A—10—07号地块,土地面积4029.63平方米(折合6.0444亩)。
原则同意该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305万元,竞买保证金为65万元,其他出让条件详见出让方案。
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3月8日附件梧州市2024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一)土地面积及位置出让宗地编号为梧挂〔2024〕2号,土地面积为4029.63平方米(折合6.0444亩),位于商贸物流园区A—10—07号地块。
(二)主要规划设计和出让年限要求根据《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贸物流园区A—10—07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预通知书》(梧自然资规设〔2023〕96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1.土地用途:批发市场,物流仓储用地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10%。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项目大数据平台设计方案

2.2
从目前需求情况来看,具体包括:
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系统
办公基础平台
业务监管及监察系统
网上会员管理
协议采购系统
资金管理
表现层主要就是显示的样式,通过内外网统一的门户进行相关功能的展示。
接入层即不同的用户角色通过相关的安全认证后登录系统。
另外包括系统的2个体系设计,一个是安全及管理体系、另一个是相关业务数据标准体系,主要为应用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供相关规范标准。
3.2
根据交易中心相关需求以及我公司多年的行信息化方面的硬件设计经验,我们提供如下硬件设计方案,以保障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系统依托互联网进行构架,在使用时,加强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的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和病毒等不安全因素,以及加强对使用者的安全教育。本项目采用中心数据库+Web前端应用服务器的部署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数据平台
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
建
设
方
案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X月
目录
第1章
1.1
为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来函(惠市国土资(用地)函[2011]135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关于同意江东分区JD125-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的批复》(惠府函[2012]140号)《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建规函[2008]255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水口新民管理区,用地编号为JD125-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现状情况:西侧现状为宽度7米的水泥路和10KV架空电线,北侧现状为工业厂房,东侧和南侧现状均为未建设用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性质:M1(一类工业用地)。
第十条开发强度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899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1195平方米,容积率≥0.8,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详见《图则》)。
《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M+)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产业、新型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结合仲恺高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增设平行于工业用地(M)的新型产业用地(M+)类型。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型产业用地”(M+)是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环境友好型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鼓励施行弹性出让政策。
第四条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通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式协议出让新型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成立由区科创局为牵头单位,区住建、国土、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审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事宜,并按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分为产权分割和非产权分割两种使用类型,国土部门在办理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区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注明的使用类型,分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照上注明使用类型为“新型产业用地产权分割项目”或“新型产业用地非产权分割项目”。
惠州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

关于惠州市民使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城市交通的便利性和效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针对惠州市民使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我们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
我们可以从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设计和规划角度来进行分析。
在城市建设中,公交场站的位置、布局和设计都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和导则。
对于惠州市来说,考虑到地域特点、人口分布以及公共交通需求,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和设计应该满足惠州市民的实际出行需求。
应该考虑到人流量大的地区、商业中心、居民区等地点的公交场站布局和设计。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便利市民出行,提高公交系统的效率。
公交场站的设计应该符合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例如可以考虑在场站周边增加绿化带和可再生能源设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我们还可以从市民的角度出发,探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的重要性。
作为城市的居民,公交场站是市民出行的重要枢纽,因此场站的舒适性、便利性对市民的出行体验至关重要。
通过对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的深入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市民出行的需求,满足市民对公共交通的期待,提高市民出行的舒适度和便利度。
可以在公交场站的设计中考虑到市民候车的舒适度,增加座椅、遮阳设施等舒适设施,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裙体的出行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便利。
我们还需要思考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
公共交通系统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当下市民的出行需求,更应该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与导则,可以帮助城市规划者更好地布局公交系统,引导城市发展方向,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减少交通拥堵,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总结回顾本文的内容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对于惠州市民的出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便利性和舒适度,更关乎城市交通系统的健康发展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GH2011007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项目地点:惠城区三栋镇SDM-07地块发卷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主管部门: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转来你局《关于提供规划要点的函》(惠城国土资函〔2011〕135号)收悉。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本《告知书》已经我局审核。
取得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事项一、本《告知书》是你单位对本地块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等的依据。
本《告知书》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调整或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审定。
二、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三、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市政、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总体规划(2009-2025)》、《惠州市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未包括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情况第二条 SDM-07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地块用地面积为6194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等详见《图则》。
第三条 SDM-07地块周边建设情况:用地现状主要为农林地,西南侧临42米宽的规划道路,东南侧临30米宽的排洪渠。
第三章规划设计条件第四条 SDM-07地块用地性质:M1 (一类工业用地)。
可在用地性质适建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开发建设。
第五条开发强度:本地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详见《图则》。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60104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项目地点:河南岸HNA22-2-1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相关部门许可要求第五章其他要求第六章附则图则附件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的来函(惠城国土资函[2016]639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图则》及《附件》三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南岸HNA22-2-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惠府函[2015]238号)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河南岸,用地编号为HNA22-2-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情况:西南侧为演达大道,西北侧为道路红线宽36米的规划道路,东北侧为道路红线宽18米的规划道路,东南侧为村民住宅。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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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 平方米),容积率≤2.0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建筑首层如架空作为开敞式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 面积,但其建筑高度和层数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用作停车、 人防和配套的设备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配套设施要求
(一)本用地须设置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纳入管线工程设计。管线工
图则
1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PB20130164 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椐市国土资源局的来函(惠市国土资函[2013]1344 号),市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 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 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 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 开出让。
规划调整和金山湖西枝江桥东桥头交通组织调整方案的批复》(惠府函[2014]356 号)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2010 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第五条 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用地现状 第六条 本用地位于马安大沥片区,用地编号为马安 JD27-04,其具体位置详见《图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PB20130164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项目地点:马安 JD27-04 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PB20130164 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目录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现状 第三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程设计须与总平面图设计同步进行、同步报审。
(二)本用地须严格按照《配套设施一览表》配套建设有关设施,《配套设施一览表》
中所列的配套设施不得减少数量和压缩规模,并应在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
位置。
配套设施一览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数 量
建筑 规模
用地 规模
(个) (㎡/个) (㎡/个)
规划建设要求
宜设在2层以下,由取得
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
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 地)。
第十条
用地性质:马安 JD27-04 地块为 R2/B(二类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开发强度要求
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 135693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76244 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26000 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则》。 第七条 本用地周边情况:东侧、西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 18 米的规划道路,南侧
为道路红线宽度 48 米的规划道路,西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 30 米的规划道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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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 用地规划要求
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一)本用地内住宅建筑和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
合《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
建筑高度
建筑物布置方式
南北 向平 行布 置 东西 向平 行布 置
垂 直 布 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小于或等于 10.5 米
大于 10.5 米且小于或 等于 25 米
大于 25 米
≥南侧建筑 ≥南侧建筑高度的 1 以 25 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25 米且≤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3
高度的 1 倍, 倍
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 3 米,按 3 米计;当建筑高度
且≮6 米
>49 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 4 米,间距增加 1 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
4 米时,按 4 米计(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
≥较高建筑 ≥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 0.8 倍取值,且≮25 米(以较高建筑物
第三条 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 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本《告 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 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 年版)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安 JD21-01、02 和 JD27-04 地块控制性详细
物 高 度 的 0.8 倍,且≮13 米
高度计)
0.8 倍,且≮
6米
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
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 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 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
社区 3
服务中心
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
1 ≥2000
—
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
的服务项目。
注:其余未提及的配套设施,可根据社会需求并结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 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6 年版),统一纳入总平面规划,经审批后实施。
1 物业服务用房 1
300
— JD27-04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者负
责配建。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
阅览、科普培训等设施,并应专
2 居住区级文化 1 活动中心
≥3000
门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 — 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
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
厅、电脑室等。
3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PB20130164 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要求
(一)出入口控制:本用地出入口位置及有关限制详见《图则》。
(二)宜优先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每 100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 个。地面(首层
架空层及室外地坪)停车数占总停车数的比例≤10%,地下车库停车数占总停车数的比例
≥90%。
(四)场地及建筑设计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