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守重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申报指南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申报指南(申报前请认真阅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意事项一、请认真阅读《公示承诺书》中的相关责任及公示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承诺书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本申报表由企业自行填报,所填报的信息数据为测评统计年度内的经营数据信息。
三、《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1、企业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首页面上的“网上办事大厅”频道中“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栏目完成系统注册与登录操作,在线进行企业申报资格申请和《信用数据申报表》的网上直报。
2、企业在登录“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时,允许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也可以通过注册完成登录操作。
3、企业填报的《申报资格申请表》只有经过受理机关审核通过后,才可以进入《信用数据申报表》的网上报送流程,并要求同步上传各类相关附件电子文档。
4、禁止修改审核后的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
5、测评依据是企业报送的《信用数据申报表》,企业需对自己填报的数据负责。
6、申报表中所有金额栏均填写本位币,金额单位为“元”,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四、合同履约数据填报时请认真把握好以下逻辑关系: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中的合同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符合统计条件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2、合同总数=(当年签订的合同总数+以前年度签订需要转入测评年度内履行的合同);3、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4、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中止等导致的到期未履行合同)。
五、请在注册或登录“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之前,认真阅读《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浙工商同〔2016〕2号)六、请在填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之前,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1.25•【字号】浙工商同[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促进企业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条企业申请参加“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省、市、县三级认定,省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工商局委托市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委托县(市、区)工商局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应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
测评工作也可以委托企业信用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
认定机关对已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续展或申报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主要依据。
具体测评办法及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杭工商合[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决定(杭工商合〔2010〕146号)各分局: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市工商局考核,决定认定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为2010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有效期三年。
希望被认定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合同管理,坚持守法经营、诚实经营、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为建设“信用杭州”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名单二0一0年七月六日附件: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名单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杭州松下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特产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骏马电瓶车有限公司浙江陆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爱立特园林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鱼家电有限公司浙江广厦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农资集团金诚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爱科乐环保有限公司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恒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金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图灵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科维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申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方回春堂国药馆有限公司浙江宇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花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杭州易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瑞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人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杭州友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杭州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杭州三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日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中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帕萨旺-盖格环保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馆藏图书有限公司浙江联池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山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欧特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杭州时代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东冠绿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佳力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金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优耐德电梯有限公司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六空间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咸亨国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一、信用标准体系(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二、信用信息项目(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2.质量和相关认证3.知识产权4.经营资质(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三)合同行为规范8.书面合同签约率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12.合同签订审批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四)合同履约状况好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20.合同变更率21.合同解除率22.合同争议率23.争议解决率24.合同撤销率25.合同未履行率(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26.营业收入增长率27.主营业务利润率28.净资产收益率29.资产负债率30.速动比率31.应收账款周转率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六)社会信誉好34.社会责任35.荣誉记录36.举报投诉。
守合同重信用《工商局-申报指南》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指南(申报前请认真阅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基本要求申报范围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根据合同管理的实际状况,对照标准分别申报A级(县级)、AA级(市级)、AAA(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1、A级a)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b)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d)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e)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2、AA级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a)企业获得过其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过表彰的;b)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 万元以上或利润200 万元以上,销售型企业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或利润100 万元以上;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可不受年度条件限制,直接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3、AAA级企业连续三年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获得“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后连续两年在合同信用状况测评中达到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标准,并对通过测评、抽查的企业,工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向当地银行、税务、质监、城管、法院、海关、环保、消协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守合同重信用申报

浙江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守合同重信用申报第一篇:浙江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守合同重信用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一、信用标准体系(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二、信用信息项目(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2.质量和相关认证3.知识产权4.经营资质(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三)合同行为规范 8.书面合同签约率 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或使用 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12.合同签订审批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四)合同履约状况好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20.合同变更率 21.合同解除率 22.合同争议率 23.争议解决率 24.合同撤销率 25.合同未履行率(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26.营业收入增长率27.主营业务利润率 28.净资产收益率 29.资产负债率 30.速动比率 31.应收账款周转率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 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六)社会信誉好 34.社会责任 35.荣誉记录 36.举报投诉第二篇:守合同重信用****公司二○一○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总结二○一○年,我公司的“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经过公司职能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方案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方案活动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示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既可以加强企业之间的沟通合作,也可以提高交易安全性,从而促进商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因此,本次活动旨在通过公示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推动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发展,让各方更加信任和依赖合作伙伴。
活动目标:1. 提高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意识和责任感;2. 加强企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促进交易效率;3. 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4. 推动商业环境的良好发展,吸引更多商业合作机会。
活动方案:1. 活动形式:- 公示墙:在企业办公区域设置一个公示墙,用于展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情况。
公示墙上展示各个部门或个人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评价或证明材料,形成可视化的守合同重信用档案。
- 在线平台:建立一个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的在线平台,供企业上传守合同重信用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供其他商业伙伴查询和了解。
2. 内容:- 展示合同:企业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展示部分重要的合同样本,以展示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正式和官方合作关系。
- 展示履约情况:企业可以公示自己签订的合同,并在该合同需求达到后,公布合同履约情况、准时交付情况、服务质量等,以证明自己守合同、重信用的能力。
- 客户评价:可以将合作伙伴和客户的评价(如满意度调查、口碑等)进行公示,通过第三方的评价,验证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的情况。
- 执法信息:可以公示企业的守信纪录、执法记录等,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
3. 宣传和推广:- 内部宣传:通过内部邮件、会议、海报等形式,向企业员工宣传活动目的和重要性,提醒他们注重守合同重信用的意义和必要性。
- 外部推广:通过企业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行业论坛等渠道,向外界推广活动信息,吸引更多商业合作伙伴的关注和参与。
4. 奖励机制:- 设立守合同重信用奖:根据企业在守合同重信用方面的表现,设立不同级别的守合同重信用奖,奖励优秀表现的企业,并在公示墙或在线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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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行业领先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七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第八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和同意公示承诺书;
(二)企业主体证明;
(三)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明;
(四)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报浙江省AA级和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提交下级公示机关的公示证书;
(六)企业前两年度已经按时报送年报的证明;
(七)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材料齐备的企业,逐级向公示机关推荐。
第十条公示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测评。
公示机关对企业在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情况进行审核。
公示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公示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实地核实工作。
测评结果和审核情况作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公示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两年。
第十二条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
第十三条公示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公示企业可以申请继续公示。
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
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
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
后15个工作日内撤回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五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监管。
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撤销其公示: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四)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认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
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
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向公示机关报告;公示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未公示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而冒充公示企业的,或者冒充其他等级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实施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