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济南市的交通压力日益加剧,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以提供科学的规划和指导。
二、停车设施规划指标1.停车位供需比:根据济南市的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预测,制定停车位供需比,以保证足够的停车位供给。
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1.5,商业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2,办公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3。
2.停车设施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分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重点考虑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停车需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合理分布,减少交通拥堵。
3.停车位类型:根据停车需求和场地条件,确定停车位的类型。
常见的停车位类型包括地下停车库、露天停车场、立体停车设备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停车位,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三、停车设施建设准则1.设施标准:停车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停车位的大小、道路的宽度、入口和出口的设计等都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环境友好: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采用绿色、可持续的建设材料和技术。
同时,应考虑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合理布局绿化带和景观,提升城市形象。
3.便捷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用户的便捷性,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
包括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合理的通道设计、智能化的停车管理系统等,方便车辆进出和停车管理。
4.安全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安全性,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包括设置防盗、防火、防溺水等设施,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5.可扩展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未来的扩展需求,预留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方便后期的扩建和改造。
同时,还应考虑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提升停车设施的可持续性和智能化水平。
四、停车设施管理指标1.停车位管理:建立科学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包括停车位的分配、使用、收费等。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围,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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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6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7设立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街坊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2)城市道路宽度除机动车停车位占用外,道路剩余宽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停车位的通道最小宽度要求,见表3.9.2。
各类型进出停车位通道的最小宽度(单位:m)表3.9.2
车型
车辆停放方式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轻型
汽车
中型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15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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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
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十一条建筑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第十六条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
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2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以小型汽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3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或者自行车的泊位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第二十条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商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餐饮、娱乐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院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按表10进行分类,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影(剧)院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游览场所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外交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第三十条工业、仓库区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6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三十二条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