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实事及涉及国际法知识总结

国际法时事及涉及国际法知识总结一、朝鲜核试验问题(一)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美国就朝鲜的核试验问题,曾经提出过如果对美国构成威胁,以自卫的名义要摧毁朝鲜岛,这显然违背了该项原则,且这对世界的和平来说,都是一种影响世界和平的因素,是不正确的。
而美国在此期间,也同韩国进行了美韩军演,这无疑是对朝鲜进行的一项武力威胁,应该强烈谴责。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接着上面的问题,这一原则就得到了更好的体现,面对朝鲜核试验问题,世界各国一定要选择和平的方式来共同解决此次的问题。
3、不干涉内政原则尽管朝鲜的核试验对世界和平都是巨大的挑战,但是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其内政问题,无权扰乱朝鲜本国的秩序。
(二)核试验在国际上的违法性及安理会违反安理会制裁决议,但并不违反条约(朝鲜未签署)和国际习惯。
《联合国宪章》授予安理会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因此,安理会的决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对于朝鲜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而朝鲜不遵守安理会的决议,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包括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解和和解等,朝鲜核试验问题属于国际政治关系争端,应该适用上述的解决方法,而非采取非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四)会面地点问题目前,美朝会面并没有确定一个明确的地点,多方对此进行了猜测,除去两国的首都外,有相关人士猜测他们会选择在中立国或者公海游轮上进行会面。
对此,就牵扯到下面两个国际法内容:1、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可以有军队,但目的为自卫,不可以进行军演,也不可以设立军事基地。
可以说,瑞士等永久中立国是个不错的选择,对于美朝双方而言,都是合适的地点,不会造成过多的政治纷争问题的出现。
2、公海自由公海有航行、飞越的自由,选择公海游轮也是对于双方而言,相对合适的地点。
二、日本修宪(一)日本修宪并非纯属内政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有一元论/二元论两种学说,但是针对的都是一国内部的法律主体,无论何种理论均未否认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并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惊悚政治电影《逃离德黑兰》相关影评赏析

惊悚政治电影《逃离德黑兰》相关影评赏析《逃离德黑兰》是部整体优秀的商业佳作,传统的好莱坞叙事结构和人物塑造,大量借鉴70年代美国政治惊悚片,优秀的剧本改编/剪辑/摄影/艺术指导,配乐更有强大竞争力。
将幽默惊悚巧妙平衡,逃亡戏让人坐如针毡不能呼吸。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它的相关影评吧。
篇一总体来说这部片给人的感觉就像是读书时代遇到过的特别乖觉听话的孩子。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也因而缺了那么一点个性少了那么一份特出。
老友聚会话当年的时候,可能要翻翻同学录才能想起来“哦,那个谁谁谁”,然这名字却带不出多少有趣的话题,就此打住。
而此时当年那个乖觉的孩子或被岁月洗练出了成熟稳重张驰有度内敛优雅成为一枚classic的大叔或御姐,眉目嘴角举手投足间自有一股气场张力引人入胜。
当然,只是或许……这部已经比上次小本自导自演的《城镇大盗》进步了,舍弃了各种卖弄突进的可能,乖乖巧巧的做足了准备工夫,认认真真地把故事的始末原本清楚流畅地讲给你听。
虽然不带自黑高级功能,吐不出一口好槽,看着也缺乏排局布线营造气氛掌控节奏的天赋,但是除了格外努力之外他还有个优点因稀缺而珍贵这孩子多实诚啊!就在阿拉伯之春风吹雨落尽,伊朗核问题如剑在悬,美国大使馆又成圣战目标。
在这乱纷纷乌糟糟的国际局势下,要重提79年爆发的伊斯兰革命,革命风暴引发的美帝使馆人质事件,为解救人质由CIA深入虎穴加拿大协助完成的Argo计划,如吾辈虚华浮夸者,一定忍不住翘起二郎腿啧着嘴对当年的国际局势,美帝的中东政策狂喷一气以显示姐姐知识丰富见解不凡啊有木有,或者捺不住要玩点打乱时间线搅和进CIA内部政治黑幕参杂点“人性好复杂”的话题以卖弄姐姐头脑灵活思想深沉。
可是小本这实诚的孩子把这些外部环境政治因素都作为背景因素一笔带过,眨巴着一双小狗似的眼睛专心致志在讲这个“我跟你说这六个人是肿么被救出来”的故事。
这种本身自备好莱坞所有间谍片观赏要素(中东危机+人道拯救+最后一刻)的故事增一分则太滑,跟减一分就太傻的实诚孩子或许真是绝配。
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1980年)一、背景本案的一般背景就是从夏-列萨-巴列维政府被推翻和阿雅图拉-霍梅尼政权建立以来所发生的一切事情。
但直接导致本案的事件则是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门前所举行的示威游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当时示威者袭击了大使馆的馆舍。
虽然使馆一再要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伊朗的卫队还是置之不顾。
示威者终于闯进使馆,拘捕了使馆人员,领事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当时在使馆的来宾;外交和领事的档案文件遭到洗劫。
使馆人员及在袭击中拘捕的其他人员被扣作“人质”,知道1981年1月20日为止,时间长达十四个月之久,其中只有13人在1979年11月18日和20日获释,病重的副领事于1980年7月获释。
在美国履行某些条件以后示威者将人质释放,美国无论如何认为这是无法接受的。
二、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请求书美国除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呼吁外,于1979年11月20日向国际法院对伊朗起诉,请法院审理并宣布:伊朗政府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于大使馆内的全部美国人以及被拘于伊朗外交部的三个人,并保证让它们以及在伊朗的其他一切美国人安全离境而不得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审讯;伊朗应就上述侵权行为对美国赔偿损失,并将应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
美国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强制解决争端择议定书》第1条、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和1973年《关于防止及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认为法院有管辖权。
与提出请求书的同时,美国还根据法院规约第41条提出请求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特别是请求立即释放被拘于大使馆和伊朗外交部的美国人员,并将使馆馆舍归还美国当局。
三、临时保全措施1.程序法院开庭前,院长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74条致电两国政府请它们“以能使法院作出之任何命令……发生适当的效力的方式行事”。
美国铁哥们儿,却突然跟美国翻脸开撕,美国气死还没办法

美国铁哥们儿,却突然跟美国翻脸开撕,美国气死还没办法伊朗与美国在20世纪中期曾是铁杆盟友,可随着1979年伊斯兰革命爆发,二者分道扬镳。
尤其是1980年的德黑兰人质事件,更是让伊美彻底决裂,反目成仇。
伊美之所以反目,导火索当然是那场震惊全球的伊斯兰革命。
革命颠覆了亲美的巴列维王朝,新上台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旋即对伊美同盟全盘否定。
由此来看,似乎美伊的交恶,是由伊朗新政权主动挑起所致。
但真相并不止这么简单。
在之前的《地缘政治:解码伊斯兰》系列章节中,云石君曾屡次分析:美国本土远在万里之外的北美,中东是地这个星球上的主要地缘板块中,跟美国地缘距离最为遥远的一个,这种地缘关系的疏离,对美国向中东投射影响力构成极大阻碍,美国之所以还能保持中东秩序主导权,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中东政治上四分五裂,难以形成合力,挑战美国这个区域外势力的权威。
但反过来,万一有天出现了某个中东强势本土势力,那它自然不能容忍美国在中东继续称王称霸。
强龙不压地头蛇之下,到那时,美国的中东霸权就会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可能走向终结。
所以,美国必须未雨绸缪。
具体来说:一旦发现某个国家有坐大的苗头,美国就必须想办法对它遏制——哪怕这个国家是美狗盟友也不例外。
而当时的伊朗,就满足这个“潜在威胁”的标准。
作为伊朗高原的拥有者,伊朗是中东一流地缘大国,跟美国结盟的几十年里,伊朗国力大大增强,已显露出王者之相。
这种情况下,美国当然要一定程度上约束伊朗,以免将来尾大不掉。
而约束之法,就是配置伊拉克、沙特等逊尼派阿拉伯系势力。
借它们与伊朗的相互制衡,来确保中东本土势力间的均势。
伊朗跟沙特、伊拉克之间,存在着地缘、教派、民族等一系列冲突。
美国大力扶植他们的举措,严重动摇了美伊同盟的共同利益基础。
可与此同时,伊朗却因为美伊同盟,还不得不在北面的中亚方向,承受来自苏联的巨大政治军事压力。
这当然让伊朗觉得非常的划不来。
基于这种大环境,伊朗国内倾向于废黜美伊同盟的势力慢慢发展起来——如此不仅可以放开手脚抗衡沙特、伊拉克,并且还可以相当程度上,缓和对苏关系。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特权、国家责任)[1]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特权、国家责任)[1]](https://img.taocdn.com/s3/m/d09d188c58f5f61fb73666c6.png)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问题】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哪些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案情】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
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
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
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
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
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
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
国际法——伊朗德黑兰人质案

伊朗伊斯兰革命使伊朗和美国由盟友变成仇敌。
SISU Expert Panel , November 10th,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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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nology(大事年表)
•In November 1979, the United States allowed the deposed Shah to come to America for medical treatment which aroused tremendous rage and opposing in Iran. The religious leader, Ayatollah Khomeini and leftists required US to return “deposed and criminal” Shah for trial. •On November 1st, 1979, Khomeini declared that it was up to the dear pupils, students and theological students to expand with all their might their attacks the US so as to force it to return Shah.
• Request for interim measures.
• The United States wanted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the hostages pending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other charges.
Article I
SISU Expert Panel , November 10th,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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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八卦
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

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word格式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一、使馆法律地位的各派观点,一, 派遣国领域说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顾名思义,一国驻他国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该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国际法院判决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
同样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权说”,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
,三,拟制领土说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的规定,一国驻外大使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那么在本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应适用本国刑法,而使馆属于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该说首先承认各国驻外使馆属于驻在国领域,并且他受派遣国指挥和管辖,其原因在于国家主权。
那么该使馆是主权所及之处。
该主权”神圣不可侵word格式犯”。
二、本文所持使馆的法律地位观点,一,使馆及其使馆内人员的权利取决两国的条约,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决议中指出”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动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等方面,在当代国际法的整个体制内,并没有减少其重要性”。
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使馆地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
而使馆的地位与驻在国和派遣国密切相关,当两国关系密切时,使馆地位重要,两国可能会确认其是派遣国的主权延伸,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双方在试探各方诚意时,那么使馆可能只是一个办公场所。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尤曼斯案(美国/墨西哥) 1926年,因墨西哥国内发生骚乱,由墨西哥 10名士兵组成的支队在1名军官的率领下,奉命 前往安岗谷矿山保护被骚乱威胁的美国人的安 全。但墨西哥士兵不仅未对美国人提供保护, 反而将美国人尤曼斯击毙,并杀害了另外两名 美国人。事后美、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 会审理此案。 【案例】凯尔案(Caire Case,法国/墨西哥) 在墨西哥国内骚乱中,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 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在遭到凯尔拒绝后, 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中予以枪杀。事后 法、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会审理此案。 问题:墨西哥军人在上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 是否导致其国家承担责任?
(一)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 1、立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2、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 3、司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拒绝司法(refusal of jurisdiction): 拒绝向外国人提供司法救济、明显司法 不公、不按法律程序拖延或简单处理、拒绝 执行判决 4、军队的不法行为 5、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不法行为 6、外交代表的不法行为
问题:德国政府以国内法为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拉葛朗德兄弟案((La Grand Case,国际法院) 拉葛朗德兄弟自小随父母移居美国,但 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 1984年,美国亚利桑 那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拉葛朗德兄弟犯 下了谋杀罪,并判处死刑。但在亚利桑那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拉葛朗德兄弟从未被 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 有与德国领事馆取得联系的权利,同时德国 驻美国领事馆也一直未获通知。1999年, 德 国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了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中美国亚利桑那州 法院的责任?
[新闻]中国处决日本毒贩 日首相表示遗憾 环球网记者报道:日本的各大媒体6日早间纷纷报道日 本毒贩赤野光信已于6日早间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监狱被 执行死刑。日本首相对此表示称“遗憾”。 据日本《产经新闻》6日报道称,日本公民赤野光信 因走私毒品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6日早间,日本驻中国 大连的领事馆收到了中国方面的通知,通知称中国有关方 面已经于北京时间6日早9点30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的监狱对 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产经新闻》称中方很有可能是采 取了药物注射的执行办法。与此同时,赤野光信的家人在 5日与其最后一次会面。 《产经新闻》还称,除了赤野光信以外,还有3名贩 毒的日本人也即将被处死。分别是武田辉夫、鹈饲博德和 森胜男。这3名死刑犯将会在8日被执行死刑。 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首先官邸前就此事表达看法说: “(处决一事)可以说是司法制度的不同,在日本方面看来, 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但是,也有一些为难和无奈的地 方。” 问题:如何看待英国政府的交涉与日本首相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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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黑兰人质事件折射出的国际法问题摘要: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学生于占领了美国大使馆并扣押了六十二名美国外交人员以为人质,要求引渡巴列维回国受审。
伊朗新领导人霍梅尼表示支持。
之后美伊双方谈判破裂;美国向国际法庭起诉无效;美国秘密进行人质营救行动失败;在长达10多年的经济封锁后伊朗迫于压力放回人质。
但这次事件给双方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美国从德黑兰人质事件以后一直对伊朗进行经济封锁,政治谴责;1984年美国甚至把伊朗列入赞助恐怖分子的邪恶国家,03年美国受害人roeder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他们的家属在美国向伊朗起诉。
而伊朗,从此次事件以后,从此走上了反美的道路。
本文试图通过德黑兰事件来阐述外交关系中使馆地位和外交豁免权的地位。
关键词:使馆法律地位、外交豁免权、治外法权
一、使馆法律地位的各派观点
(一)派遣国领域说
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顾名思义:一国驻他国使馆直接视为派遣国的领域范围,因而在使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应该适用派遣国刑法。
(二)驻在国领域说
国际法院判决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
同样我国国际法权威王铁崖教授明确批判了西方学者的所谓”治外法
权说”,认为:在使馆内发生的犯罪,在法律上将认为是在驻在国境内发生的,除非犯罪者享有豁免权,属驻在国管辖。
(三)拟制领土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的规定:一国驻外大使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派遣国的司法管辖,那么在本国驻外使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应适用本国刑法,而使馆属于拟制领土。
(四)主权所及说
该说首先承认各国驻外使馆属于驻在国领域,并且他受派遣国指挥和管辖,其原因在于国家主权。
那么该使馆是主权所及之处。
该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二、本文所持使馆的法律地位观点
(一)使馆及其使馆内人员的权利取决两国的条约;
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广泛的特权与豁免,包括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该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特别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但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1979年12月15日关于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决议中指出”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动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等方面,在当代国际法的整个体制内,并没有减少其重要性”。
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使馆地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
而使馆的地位与
驻在国和派遣国密切相关,当两国关系密切时,使馆地位重要,两国可能会确认其是派遣国的主权延伸;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双方在试探各方诚意时,那么使馆可能只是一个办公场所。
所以说使馆和使馆人员享有何种权利取决于驻在国和派遣国的双边条约,而国际公约只是各国的选择而已。
(二)使馆是驻在国领土,所以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派遣国的权利;
使馆本身是建在驻在国的,所以使馆本身适用的是驻在国的土地,里面的一切生活用品也需要在驻在国采购。
所以如果驻在国很容易对使馆采取行动,如伊朗扣押美国使馆人员一样。
这很容易使派遣国投鼠忌器。
换句话来说如果驻在国对使馆采取行动,采用派遣国领域说或者主权所及说岂不是鼓励派遣国采用武力,徒然造成大量伤亡,还不一定能达到效果。
归根结底使馆领土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是驻在国赋予的权利。
(三)从国际交往的复杂性考虑,使馆采用主权早已过时;
各国都有各国的利益所在,也都会争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加一个神圣不可侵犯,也并非是主权的延伸(这里的主权是绝对的)。
正如伊朗所为,在国际法院判明要求其送反人质依然我行我素。
其理由不是”这一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一个侧面,不应将该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其中特别25
年以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无耻地剥削我们的国家,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一切国际准则和人道主义准则的罪行。
”从
国际交往的复杂性来看,主权说和派遣国领域说是过时的说法。
(四)考虑到中国历史,中国是最可能接受驻在国领域说;
中国从近代开始就遭到可耻的治外法权,所以视使馆为主权延
伸这只不过是制造出来的,所以,本文想强调的是领事馆是享有一些权利,但这是有限度的。
正如conway w. henderson在undersatanding international law中说”if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was ever exercised at embassies in the past, it is definitely an anachronism today. any attempt by one state to push for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on another’s territory, even inside an embassy, will smack of imperialism. embassies and diplomats have full immunity for the sake of diplomatic business, but diplomats are not free to do anything they wish within their presmises. they may not commit murder, practice slavery, or to do anything else that would be in conflict with the host’s laws.”(如果使馆的治外法
权在过去是存在的,那么现在就已经过时了。
任何一个国家想在另外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强加治外法权,即使是在使馆上,这也是帝国主义行径。
使馆和其内人员对其从事外交事物是完全豁免的,但使馆人员在使馆内并不一定免责。
他们可能因杀人,贩卖奴隶,或其他事情触犯驻在国法律)对使馆这样的定位是很中肯的,它既不是神圣不可侵犯,也不是像菜市场可以随意出入。
在领事馆上的权利也并非主权豁免权利一样,它只是驻在国处于国际礼让或者国际交
往而给派遣国的办公场所。
为了国际和平或者交往友好,驻在国可以与派遣国签订一定的双边条约使其享受一定的主权豁免,
三、德黑兰事件的后续发展
1996年,美国国会修订了fsia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许可因恐怖活动受害的当事人诉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同年国会通过了法案授权美国法庭来赔偿恐怖活动受害人的损失。
而03年,roeder诉伊朗共和国一案中,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恐怖活动赔偿的请求。
原告诉讼是有原因的,在1984年伊朗被美国列入了资助恐怖活动的国家,而当年1979年roeder是德黑兰人质的受害人,他代表所有德黑兰人质和家属为原告要求从1979年人质危机获得赔偿。
而法院认为不成立的原因是他们曽跟伊朗在1981年2月有过协定,不追究人质一事。
此事也算告一段落。
四、结语
事实上来说,不能因为贫穷愤怒而去抢银行。
伊朗政府对此次事件参与多少不得而知,但是在事后是应该有时间并且有能力解救人质的,而不采取行动,这从另一方面粗暴践踏了人权,尽管很解气,但本人认为”国际和平是一株娇小的幼苗,需要细心呵护”。
总的来说,使馆是驻在国领土,使馆权利也是双边协议的结果,这是国际交往发展的结果,是国际礼让的产物,也是最符合现实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2][英]尹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