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招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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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招投标考核实施细则

招投标考核实施细则

招投标考核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考核是为了评估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档旨在制定招投标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考核目的1. 评估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措施。

2. 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激励和奖励在招投标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团队。

三、考核内容1. 招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是否符合规定流程和时间要求。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准确、及时,是否满足信息公开的要求。

3. 投标文件的接收和评审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公正、公平。

4. 中标结果的公示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公正公开。

5. 招投标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泄露招标信息、收受回扣等。

四、考核方法1. 考核指标的制定:根据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明确评分标准和权重。

2. 考核数据的采集:通过招投标系统、文件审批记录等途径,采集相关数据。

3. 考核评分的计算: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评分计算。

4. 考核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将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得出总体考核结果。

5. 考核报告的编制和发布:根据考核结果,编制考核报告,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布。

五、考核周期招投标考核普通按季度进行,具体考核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考核结果运用1. 评估绩效:根据考核结果,对招投标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为绩效考核和奖惩提供依据。

2. 改进工作:根据考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招投标工作的不足之处。

3. 激励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对在招投标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团队进行激励和奖励。

七、考核责任1. 考核责任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招投标考核工作。

2. 考核责任人员: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数据采集。

3. 考核对象:所有参预招投标工作的部门、个人都是考核对象。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1.2 投标资格要求1.3 招投标文件的提交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公告2.2 招标文件的获取2.3 投标文件的提交2.4 投标文件的评审2.5 中标通知3. 协议管理3.1 协议的签订3.2 协议的主要内容3.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4 协议的终止条件4. 工程实施与管理4.1 工程进度管理4.2 工程质量管理4.3 工程成本管理4.4 工程变更管理5. 付款与结算5.1 付款条件5.2 付款方式5.3 结算程序5.4 违约金计算6. 违约责任6.1 承包商的违约行为6.2 发包商的违约行为6.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或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签订地11.2 合同的签订日期11.3 合同的份数12. 附件12.1 招投标文件12.2 协议文本12.3 相关法律法规13. 签字页13.1 承包商签字13.2 发包商签字14. 附件说明14.1 附件的定义14.2 附件的提交时间14.3 附件的修改与替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服务、培训等。

具体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

1.2 投标资格要求1.2.2 承包商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关的业绩经验,并提供相关合同或项目证明。

1.2.3 承包商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招投标考核实施细则

招投标考核实施细则

招投标考核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招投标是企业采购和供应商选择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规,以及提高供应商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制定招投标考核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招投标考核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二、考核范围招投标考核适合于所有参预招投标过程的企业和供应商。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准备情况: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布等环节;2. 投标准备情况: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提交等环节;3. 评标过程: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的制定和评标结果的公示等环节;4. 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包括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等环节;5. 供应商服务质量:包括供应商的交货时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

三、考核流程1. 招标文件准备情况考核:(1)评估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2)审核招标文件的合规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3)及时发布招标文件,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 投标准备情况考核:(1)评估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和商务条款等;(2)审核投标文件的合规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3)及时提交投标文件,确保符合招标截止时间要求。

3. 评标过程考核:(1)评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确保公正、独立和专业;(2)制定评标标准,确保公正、透明和客观;(3)公示评标结果,确保供应商和相关方能够了解评标过程和结果。

4. 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考核:(1)评估合同签订的及时性和合规性;(2)监督供应商履约情况,确保按合同要求交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3)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包括交货时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

四、考核标准1. 招标文件准备情况考核标准:(1)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得分;(2)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得分;(3)招标文件发布及时性得分。

2. 投标准备情况考核标准:(1)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得分;(2)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得分;(3)投标文件提交及时性得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采购和项目分配方式,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其有序、有效地进行,特制定以下招投标实施细则。

一、招标范围及方式(一)招标范围1、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2、货物采购,如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当采购金额超过规定数额时,应采取招标方式。

3、服务项目,如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符合招标条件的,也应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2、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流程(一)编制招标文件1、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评标方法等内容。

2、制定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

2、邀请招标的,应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内容与招标公告类似。

(三)资格预审(如有)1、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

2、资格预审结果应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1、向通过资格预审或符合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规定的天数。

(五)现场踏勘(如有)1、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2、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答疑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并将答疑内容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七)投标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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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萧山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5〕233号)、《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政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和方式第一节招标范围第五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

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同意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招管办核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公建项目,由业主事前申请,自主招标,结果备案。

第十一条应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工程:(一)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施工单位;(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镇街除外),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类或2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决定施工单位;(三)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按如下规定办理:1、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等资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2、属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工程,应附自行招标手续;3、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节招标条件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招标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确认书)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三)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四)项目设计要求书;(五)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办理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招标申请书;(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确认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除外);(四)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招标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代码证书或者项目法人证明;(六)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招标人具有与工程相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区招管办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三)内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文件或者本单位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需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区招管办备案。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法人委托书;(三)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其人员应具备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四)《诚信手册》,办理代理人员上岗证;(五)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三节资格审查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即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不集中组织答疑,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在网上发布和下载,招标答疑在网上提出和答复。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拒绝被曝光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

第四节招标文件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十)采用资格后审的,明确资格审查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统一设置废标条款,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区招管办备案。

凡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文件备案采用修改表形式,如招标文件中有与示范文本不同的条款而修改表未列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自负;凡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工期、评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有修改、补充的答疑纪要,需经区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未经区招管办核准,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均视为无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和评标方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按萧山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的规定组织审核或备案。

未按规定审核或备案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无效。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十六条室外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特殊情况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设定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格,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对符合单独招标要求的材料、设备招标人可设暂定价格,并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的。

由招标人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

第三十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一)投标报名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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