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原告XXX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的庭审,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及诉辩双方的意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XX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XXX㎡,房屋总价款XXXX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首付款交付给了被告,且被告出具了相应的票据。
同时,原告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及时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有相关凭证足以证实付款的事实。
所以,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2、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付房屋,且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同时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但被告截止到庭审法庭调查阶段仍未能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该交付标的的合格,且达到交付标准。
合同第11条明确了交接条件,“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截止庭审为止,被告均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一直都没有得到被告的书面交房通知,也未看到房屋达到交付标准的任何证明文件。
虽然被告答辩称在2014年6月6日取得了一些证书,当并未及时让原告知晓,也未在庭审时提交法庭。
即使是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取得了相关证件,但其并不能证明就达到了交付房屋的条件,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书面通知原告交房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甲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原告乙方起诉甲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谨向贵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事实与理由:1. 合同订立的真实性:合同是双方完全自愿、平等地依法订立的,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合同订立的虚假、欺诈等行为。
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并对合同中的条款充分了解并明确表示同意。
2. 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在合同中明确承担了相关的义务并保证其履行。
乙方缺乏证据证明甲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乙方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甲方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 乙方的过失:乙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中的概念义务,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
乙方应对自身行为负责,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 无合同不合法违约行为:乙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定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甲方对合同的违约行为。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合同条款,乙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二、维权建议: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原告乙方的起诉基于无效的主张,且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我在此建议贵庭做出如下裁定:1. 驳回原告乙方的起诉请求:鉴于原告乙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庭驳回乙方的起诉请求。
2. 维持合同的有效性:甲方已履行了合同中的约定,应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乙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
3. 定金的处理:根据合同的约定,乙方提供的定金应作为甲方的违约金。
因此,甲方有权将定金作为对乙方违约的赔偿。
4. 乙方承担诉讼费用:乙方的起诉基于无效的主张,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是本人对原告乙方的起诉意见及维权建议,请法庭审慎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陈述,谢谢!代理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本案我事务所代理人系某某律师,现就本案向贵庭提出我方代理词如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身份证号:×××,住所地:×××。
乙方:×××,身份证号:×××,住所地:×××。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是房屋的所有人,具有无限制的房产权利。
乙方为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公司,具有对外销售房产的权利。
2.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后,乙方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向甲方支付房屋购买款。
3.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返还全部预交定金。
4.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支付房屋购买款,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约定和履行。
6.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天,自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如因甲乙双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的权力: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并向甲方支付房屋购买款,如未能按时履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权力:要求甲方及时交付房屋并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如未能按时履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预交定金。
3.甲方的义务:将房屋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等交付乙方,并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4.乙方的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并及时支付房屋购买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合同模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作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该懂得书写规范的合同协议来保证交易的合作顺利。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篇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乙方对上述房屋已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为自愿购买该房屋。
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交人民币__________元给丙方作为物业交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物业交接完毕后______日内(遇节日顺延),由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交付;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用于办理过户、贷款手续;3、乙方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接受XXX(原告或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此次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活动。
在深入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证据和进行必要的法律研究后,我谨代表我的委托人,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现有证据及案情,简要概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纠纷的产生及发展的过程。
二、代理观点我方认为,本次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
我方坚持以下观点:(一)关于合同内容的理解1. 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1. 买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
2.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三)关于法律条款的适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
2. 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我方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证据支持为支持上述观点,我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 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 付款凭证:证明买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 通讯记录:证明买方曾多次催促卖方交货,而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4. 其他相关证据:如发票、检验报告等,以证明卖方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四、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
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请求基于以上观点及证据,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 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交付货物。
2. 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法律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嘉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赵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本案后,经查阅案卷,听取法庭调查情况,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房屋认购协议》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XX)石民六终字第XX号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却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被告虽然对方大科技园9号楼有产权,其产权只能是企业自己的产权,其将整栋建筑分割出售是违法的,被告明显是按照商品房买卖的方式销售房屋,其提供的《房屋认购协议》是按照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拟定的,最重要的是被告在合同中承诺为原告方办理房产证,更让原告方确信购买的是商品房。
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割出售并办理房产证的,在本案中应当揭开被告的面纱看到本质,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按照商品房买卖的形式出售房屋。
被告的违法销售行为较之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销售行为违法程度更甚。
被告的违法销售行为应当受房地产管理法规的管理和调整,依法应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民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在被告又以自己是违法主体,违规销售房屋的不是商品房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应当受到房地产管理法规的约束来解脱自己的责任,其自揭伤疤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无赖行径,其无合法资质从事房地产销售的行为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本案。
1、(20XX)石民六终字第XXXXX号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因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呕心沥血整理版】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
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
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薛⽟、陈钸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薛⽟、陈钸诉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城置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
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代理⼈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依法成⽴,受法律保护,对双⽅当事⼈都具有法律约束⼒,任何⼀⽅不得擅⾃变更或解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中第⼗⼀条已经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应当书⾯通知买受⼈办理交付⼿续。
双⽅进⾏验收交接时,出卖⼈应当出⽰本条第⼀款规定的证明⽂件(竣⼯验收备案表),并签署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
出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以上⽂本的最低要求。
出卖⼈不出⽰证明⽂件或出⽰证明⽂件不齐全,买受⼈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承担。
”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按期履⾏完付款义务,被告本也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向原告交付房屋。
但被告却没有做到,甚⾄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竟提出双⽅已经⼝头约定简化交付⼿续。
被告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已变更,这种变更是⼀种单⽅⾏为。
根据法律规定,未得⼀⽅认可的情况下,任何⼀⽅单⽅⾯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效的,因此,被告仍应该按合同约定履⾏⾃⼰的义务——书⾯通知原告交付房屋。
本案其实很简单,⾸先确定原告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如果它是合法的,那订⽴双⽅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履⾏⾃⼰的义务。
现在被告很明显没有按照约定履⾏⾃⼰的义务,那就毫⽆疑问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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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
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
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
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
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
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利的买卖,这可以从出卖方已经履行的义务推断。
如果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这违背了当事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权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约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按照人们一般对房屋产权的理解,房屋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本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买受人取得完整的对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这里的“房屋的产权”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二、“办理”房产证应理解为办理完结并由房屋买受人实际取得房产证1、被告认为在与原告的约定中所谈的”办理”应理解为过程意义,而非结果意义,即只要被告着手进行了,就算履行了义务,而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说,在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上,只要被告在两年内着手为原告办两证即意味着被告合理的履行了义务。
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协议的上下文的文意传承上看,“办理”二字出现在“办理完毕房产证”的义务约定之后,其目的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意义也与前文的“办理完毕”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办理”与“办理完毕”具有相同的意义。
从本协议的目的上看,是为解决原告久久得不到房产证的情况而进行的约定,其目的显然是敦促被告尽快为原告办证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两证,如果在这里将”办理”理解为过程意义,则这个协议的约定两年期限将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过程意义上,被告早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已在为原告”办理”两证,只是没有“办理完毕”而已,显然如果仅将”办理”理解为着手进行,则被告将绝对不可能违约,本合同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
从法律规定上看,”办理”通常也是从结果意义上加以规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的办理两证的义务应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使买受人取得”。
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04年,均已超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两年办理期限。
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称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积极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即应认为被告遵守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没有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产权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预交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及其它费用共计6606.50元,而被告给原告的发票总额仅为2351.96元。
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应退还。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于法无据,对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手续的办妥就应当指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本案中,被告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约定赔偿业主李某5000元。
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原告。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代理词(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就其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考虑:一、贵院依职权追加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程序不合法,且依据不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但是,贵院追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时,并未通知我方当事人,故程序不合法。
2.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具有共同性或不可分性。
案外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我方当事人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故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追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据不合法。
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不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贵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剥夺了原告的处分权。
二、经贵院要求,我方当事人补充提供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营销顾问合同》,与本案无关。
该证据不能作为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1.上述《营销顾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标的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为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故《营销顾问合同》与本案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且案外人李某并非该合同的一方,我方当事人与李某也不存在代理关系,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