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仲裁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本案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交付凭证。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合同的解除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四、关于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
五、关于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及原告
的损失。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
通用范文(正式版)购销合同纠纷代理词

购销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尊敬的仲裁员,各位仲裁员助理,大家好!本次仲裁案涉及一起购销合同纠纷。
我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此向仲裁庭提交我方的代理词,以陈述我方的观点和主张。
二、案件背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3.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回应。
三、诉讼请求1.申请人要求仲裁庭判决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违反了购销合同的约定,在约定交货时间内未能交付货物。
2.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导致申请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3.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
五、证据1.购销合同正本及副本2.支付凭证3.催促交货的书面通知4.其他相关证据六、争议焦点1.被申请人是否对购销合同存在违约行为?2.申请人是否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3.被申请人是否应该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七、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对方履行。
根据《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仲裁庭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
八、综上所述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申请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请求仲裁庭判决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谢谢仲裁庭的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以下简称“甲方”)在此就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在此,我谨向法庭提交以下事实和理由,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一、案件事实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产品,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未予解决。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贵庭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价款或者报酬有争议的,可以请求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诉讼请求1.判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判决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利润损失等;3.判决乙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清单1.《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2.甲方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3.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如沟通记录、书面催告等);4.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相关证据(如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利润损失等)。
敬请法官充分考虑其他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
甲方将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取证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代理人:(签名)____年__月__日五、代理词陈述尊敬的法官:在此,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陈述如下: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接受本案原告(买方)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次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在庭审前,我深入研究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以下是我对本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代理观点1. 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被告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3. 原告经济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货物,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
4. 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事实证据1. 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时间等。
2. 付款凭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的凭证。
3. 被告违约证据: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4. 损失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
四、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五、请求1. 确认被告的违约行为;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3.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综上所述,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违约行为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七、代理人声明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将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庭纪律,确保代理活动合法、有效。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法官:
我是本案原告/被告的代理人。
在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2024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案中,买卖合同于2024年X月X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
容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合同约
定的义务,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
1.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24年X月X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总价
款的X%作为定金。
2. 被告应于2024年X月X日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未能如期
交付,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
1. 根据合同第X条的规定,被告逾期交付货物,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合同总价款的X%。
2.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运输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
四、争议解决
1.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诉讼。
2. 本案争议已提交至贵庭/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
五、请求事项
1. 请求贵庭/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2. 请求贵庭/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证据清单
1. 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付款凭证。
3. 货物交付通知及逾期交付证明。
4. 经济损失计算明细及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请求贵庭/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日期]。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1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一、案情介绍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并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上。
然而,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拒绝归还已支付的款项。
因此,甲方起诉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二、事实与证据1.甲方提供了购销合同正本及相关付款凭证作为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签订了合同并已支付款项。
2.乙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声称因商品供应商的原因无法履约。
三、争议焦点及合同履行情况1.争议焦点:–乙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乙方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甲方是否已全额支付合同款项?2.合同履行情况:–甲方已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商品。
四、法律分析与观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是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形式,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根据证据,甲方已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属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声称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供应商原因,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合同履行中的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使对方因不能很好地采取措施,使损失加大。
乙方未事先通知甲方,违反了通知义务。
五、效力与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六、代理建议综合案情、证据及法律规定,本案中甲方具备较大的胜诉把握。
建议甲方在诉讼过程中,坚持自己的权益,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七、结案陈述据此,本案中甲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未提前通知甲方,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引言尊敬的仲裁庭主席、尊敬的仲裁员:我作为甲方的代理人,现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庭陈述甲方的观点和主张。
本次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陈述。
事实背景甲方是一家正规的贸易公司,专门从事商品的买卖业务。
乙方是一家生产商,供应商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时交付与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的商品予甲方。
,事实是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仍未收到乙方交付的商品,导致甲方无法按期履行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进一步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在交涉无果后,甲方不得不寻求仲裁解决本次纠纷。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的事实来看,乙方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故意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乙方的违约行为是故意的,因为乙方明知道其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但仍然未提前通知甲方或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甲方的损失。
乙方应当承担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请求与理由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我代表甲方提出以下请求和理由:1. 请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交付商品,并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商品的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方请求乙方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2. 请求仲裁庭依法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明确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故意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请求仲裁庭依法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以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5篇篇1买卖合同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存在的,通过买卖双方的协商和签订合同,以达成买卖的意向,并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当买卖合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律代理人的作用不可或缺,他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指由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引起的争议。
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的标的不清晰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争议;2.合同的签订方式不规范或存在问题导致的争议;3.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导致的争议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代理委托人参与纠纷解决过程,包括起草诉状、代理参加庭审等;2.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合同条款和提供建议等;3.协商和解、调解等非诉讼解决途径;4.代理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等;5.代理起诉、提起上诉等诉讼程序。
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寻求最有利的解决办法。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的资质要求相对较高,一般要求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执业律师资格证等。
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应该注意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经验丰富程度等因素,并全面了解代理人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同时,委托人应主动向代理人提供相关案件资料,协助代理人进行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以便代理人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帮助。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人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对于保障委托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法律代理人的专业服务,委托人可以更加有据可依地维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实现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
因此,在面对买卖合同纠纷时,委托人要及时选择合适的代理人,争取最有利的解决结果。
篇2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商品买卖形式,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仲裁代理词【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2014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2011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输时间在5到6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2011年x月x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2011年x月x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
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2011年x月x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驳。
因此,原告提出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2012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因此,无论以2011年x月x日还是以2012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日息0.1%的逾期付款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10.8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以每天0.1%向被告收取逾期赔偿金。
超过三十天未付款,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0%,且原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因考虑到与被告合作多年,为了不影响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向被告要求合同总金额50%的赔偿金,也未要求终止合同,而是仅仅向被告主张了日息0.1%的利息损失补偿,该补偿是对原告应收货款利息损失的最低标准补偿,原告请求补偿的标准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要求其承担上述赔偿无事实依据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要么忽略了上述约定,要么刻意回避了上述约定。
至于被告称该赔偿应由第三人承担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又忽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因原被告之间对该赔偿有明确约定,故被告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而第三人由于没有向原告付款的义务,也就谈不上向原告支付赔偿的问题。
因此,被告要求第三人承担上述赔偿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明显属于一种抵赖行为。
三、《产品购销合同》第4.3条(下称“增加条款”)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第一,xxx增加合同条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首先,在签订该合同时,合同是经原告xxx部经营销总监xxx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由时任原告公司xxx部xx办事处经理xxx拿到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原告公司仅安排xxx将合同原件交给被告公司签订,但并未授权xxx可以修改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本是经双方协商并最终确定后的打印件,无须任何添加修改,目的就是防止对合同的擅自修改。
添加条款是xxx擅自做主的行为,因该增加条款未事先经过原告公司同意,对原告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交原告向xxx授权修改合同的任何书面文件,且xxx作为低压市场部业务人员是没有权利修改高压合同的,即便修改也应当经过原告公司事后确认。
事实是,原告从未认可该增加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对该增加条款都没有追认,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每次付款也均按原约定执行,而没有按增加条款执行。
被告每次付款时从未告诉原告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收到多少第三人货款,原告也无从得知以上信息。
另外,在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中,也可以证实原告并未认可增加条款的效力。
第二,增加条款违反了双方关于合同修改的程序性约定。
《产品购销合同》第12.1条约定: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技术协议)做任何单方的修改。
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理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首先,根据以上约定,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实际上,双方均未提出修改合同的书面建议,双方也未收到对方提出修改合同的书面通知。
即便是在原合同中修改,也需要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合同中增加条款并未经过原告盖章确认,仅有不具备修改权限的xxx个人签字。
再者,无论是《产品购销合同》还是《技术协议》,在授权代表一栏中,均由原告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后再加盖公章确认,其中《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授权代表为xxx,《技术协议》合法授权代表为xxx。
而对于xxx个人的签字,均是在原告对合法授权代表盖章确认后进行的,是没有经过原告公司授权的,也是原告公司一直不予认可的。
另外,上述两份合同(协议)内容均是打印件,没有任何需要填写或修改的地方,目的很明显,即双方均不允许合同内容再度修改。
第三,增加条款对具体履行方式约定不明,不具有可操作性,应按原约定执行。
该条款约定,被告在收到第三人付款后再向原告付款。
该约定不明之处在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付款方式的?第三人何时向被告付款、被告是否实际收到以及收到多少第三人支付的货款等等,原告是一无所知的,这一点在庭审中,被告也有确认,即被告在回答原告关于其是否向原告提供过上述信息的问题时,被告的回答是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有关第三人向其付款的文件或资料的。
如果原告对上述信息一无所知,那么被告在收到第三人哪一笔货款后再向原告支付哪一笔货款,都是无从谈起的。
再加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于付款方式、金额、时间等约定也不竟然相同,这就导致增加条款在实际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因增加条款对支付方式约定不明,则仍应以原条款执行,即应按第4.1条执行。
第四,原告认为,增加条款不属于货款给付条件约定,而是货款给付方式的约定。
附条件合同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性条件的合同。
本案中,就算增加条款设定了付款条件,但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对合同的影响,在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合同,并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附条件合同。
因此,综合合同其他条款来看,增加条款应认定为一种给付方式,而不是支付条件。
虽然第三人向被告付款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但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确定且有期限的,被告即便没收到第三人付款,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
第五,根据合同相对性和公平原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不应以第三人向被告付款为条件。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两者无必然联系。
被告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来约束原告,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其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必须在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且不以人的意志为左右的不确定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主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也就是该条件在自然进程中发生或不发生,而不是一方可以影响其是否发生。
本案中,第三人是否向被告付款、何时向被告付款以及支付多少款等,被告是可以施加影响而改变的,也是原告掌控不了的。
这就难免给原告造成不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
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因增加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所附条件应为无效约定。
第六,被告不支付质保金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原告通过向第三人了解,第三人在2013年就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被告,而被告在原告向其催款时,屡屡以未收到第三人货款为由推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单方出具的对账单,用以证明未收到第三人货款,但该对账单却没有第三人盖章确认。
根据常理,第三人如果拖欠被告货款,那么第三人应对拖欠货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被告拿出一份未经第三人确认的对账单,如何证明第三人拖欠货款?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三人早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却一再违背诚信,对原告的质保金一拖再拖。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十分清楚,原告已有足够证据证明设备按时到达了目的地,且增加条款属于无效约定,被告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早已成熟,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及逾期赔偿。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委托代理人:2014年x月x日【篇二: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