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1: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在他的私法立法中罗马法更加注重的是规律而非人的意思,而民法作为私法他就更应该尊重自然法的精神,从而使法能切合现实,体现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
2:罗马法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界限明确,其将公法的调整范围与私法明确的区分开来,从而使法在公法领域能更好的为保护集体利益,而在司法领域能够更好的保护私人利益,从而达到了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完美结合,有利于人民对法的信任和守法。
3: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民事立法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有力的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这一划分方法为后来各国所借鉴。
4:罗马法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实际的立法理念使它所立之法切合实际,能够与时共进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5:罗马法把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作为私法立法的最高准则,从而实现了在司法领域里对公民利益的更有利的保护,提高了公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对法的崇拜度,从而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繁荣又有利于发展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6:罗马法对权力的救济和辅助方式的多样实现了对公民受损权利的多样的平衡和保障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开创了对受损权利的救济的先河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
7:罗马法在法的设计中单元化和系统化相结合的方法,这种立法模式为我国民事立法所借鉴。
8:罗马法通过对名誉减损的设定使民事活动秩序道德化,我国现代民事立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对其的借鉴。
9:罗马法将一定的浪费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保佐人的监督使第三方的利益不至于因为该浪费人的挥霍行为等而受到侵犯的做法值得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
10:罗马法对遗嘱方式的多样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不同群体公民的意思表示的执行,从而达到保护不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有缺陷的人)的目的。
11:罗马法通过对法学家解释的重视使法的创制与发展更加理性化,合理化同时也间接促进了法的繁荣的做法值得我国民事立法借鉴。
12:罗马法通过对恶欺诈与善欺诈的区分产生了绝对无效法律行为和相对有效法律行为的划分,有利于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界定和对公民利益的保护,值得借鉴。
监护制度——兼罗马法与我国法律之比较研究

族财产遭受浪费和被他 人侵 占, 罗马产生 了折衷的监护 。到了共 和国末叶 , 罗马的经济有 了很 大 的发展 , 家族 制度 崩溃 , 家族财
产共有观念消失 ,家父以遗嘱为未成 年子 女设定监护人 的 目的
人身份 、 年满 2 周 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即可 , 5 不仅家父 , 而且家子也可被指定为监护人 。但是没有管理财产 的能力或 其
( ) 士 和 士 兵 等 。[ 9教 4 1
已不再是 家族利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子女 的利益 。
二 、 护 的 性 质 监
现代 民法关于监护的性质 , 存在 两种不 同的学说 。一是权利 说, 台湾学者大多持此观点 。 他们认为监护权 中含有亲属法的内 容, 其权利 中也包含 了义务 ,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本质上是亲权 的
现代 的民法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存在 着家父权制 度, 是指家父对家子有 占有支配权。“ 家父” 是指那些在罗 马家庭 中不再有活着的直系尊 亲属 的人 ” “ 、家父是指家庭成员 的父 亲 、 祖父 或曾祖父 ” i 。l l 家父是整个 家庭 的核心 , 家庭 内部的一切事务 均由家父操持 。 但若家父本人幼弱或残疾无 法管理家政 , 家庭原 有之秩序则无法维 护 , 为辅佐 家父 , 古罗马开始设 立监护制度 。 此种监护最初是一种权 力 , 目的是为 了保护家族的利益 , 因为监 护人是有权继承被监护人财产 的人。随着私有制 的发展 , 家族财 产逐 渐由家族共有过渡为个人私有 。 在此历史背景下 , 为避免家
延长 , 于亲属法上 的身份权之一 。我 国《 属 民法 通则 》 l 条 的 第 8
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 的权利 , 法律保护 ”从此条得 出我 受 ,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对这些弊端,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监护,亲权,完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

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陶乾发布时间:2006-01-11 13:53:20内容简介:民法学是研究主体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但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使民法不得不对能力不足者进行补但在私法之源的罗马私法中,它们与亲权制度密切契合,却并不等同,并不能仅将监护、保佐制度看监护不是为了对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进行救济,而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安全和延续。
现代法从罗马还是变化了许多。
比如罗马法之平等与现代民法平等范围不一样。
现代民法平等最小单位是自然人,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继承罗马法的制度,同时又抽掉了其原有的价值,植入了平等理念,所以形同它们在财产法领域亦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应当更为细致的设计监护、保佐与亲权制度,充分保护受监的前提-----主体平等,并使保护弱者与私法自治更好的融合起来关键字:私法的三大原则是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
其中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
但不能忽略的是,私提是曾经真实的存在抑或根本是一种理论演绎的理想状态,本文不打算对此深入讨论并得到确定的答案,忽视的问题即现实中主体能力的差距。
对于一个心智不健全者而言,在无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法是与私法自治对立的,并且有违人类公正之一般意识。
今天民法的监护,是以权利能力平等为前提的,即与民事活动只是因主观能力不同而区别,所以通过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置监护人,使其间接成为民事主体多东西,但是背景、理念还是变化了许多。
在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在继承罗马法制度的同时,又抽掉了同。
虽然今日的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前提是不平等。
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通过能力有关,犹如法人团体必须通过法人代表对外一样,不是自己不能为而是法律不能为。
因此,监护制度期的发展过程。
监护、保佐制度从罗马法时代保护继承人及家庭财产利益,演化到现代民法法系各国民法程也是私法人文主义发展的表现。
民法在继受传统的同时,又赋予新的人文理念。
只有在传统与时代之间才能谈得上“历史演变”。
罗马法的影响

思考罗马法对本国的影响:1、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而且在以后的很多年中罗马也通过修改法律中的部分内容来缓解了阶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的时期内维护了国家的稳定。
2、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罗马奴隶制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不断集中,小农日益走向破产,随着罗马实力的与日俱增以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罗马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突破了古代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以前的法律所能概括的,以前法律的形式主义和排他原则,都已成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而万民法注重调整商品贸易、经济契约,因而适合日益变化的着得奴隶制经济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口得大量增加,而外邦与罗马,外邦与外邦的行为准则以及思想观念不一样。
而且外邦和罗马,以及异邦与异邦之间的法律体系有很多不同,因此外邦人与罗马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他们之间的诉讼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进行评判,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被征服地区广大居民之间关于适用法律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秩序混乱。
而万民法在参照罗马法的规范外还吸取了其他地区的法律规范,并注意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有利于维护在被征服区的统治秩序。
思考: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1、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
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职责、 义务 , 在此基 础上 进一 步完 善监护 制度 。 并
质上是 亲权 的延长 , 为身 份权 的一种 。 二种 是义务 、 第
职责说 , 为 监护 本 质上 是 一种 职 责 。 者说 法 律 课 认 或 加给监 护人 的片 面义 务 。 而非 民事权 利 。因为 权 利 ] 的最终 落脚点 是权利 人从 权利 中获得 利益 , 如果 说 监 护是一种 权利 . 就等 于说监 护人 可通 过监 护他人 而 获 得利益 。 国《 我 民法通则 》 规定 的监 护制度 纯粹 为保 护 被 监护人 的利益 。 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 以谋取 自身利
罗马 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 国监护制 度的启示
魏 庆 爽
摘 要 : 法的 监 护 制 度起 源 于 罗马 法 。根 据 罗马 法 的 有 关规 定和 现 代 监 护 法发 展 的 趋 势 , 论 了监 护 的性 质 , 析 了我 民 讨 分
国《 法通 则 》 关监 护 人 资格 、 民 有 责任 、 利 和监 护对 象的 规 定 存在 的不 足 , 权 对修 改 和 完善 我 国监 护 制 度 提 出 了建议 。
系 . 多地 尊 重被 监护 人 的意 志 , 细致 地 区分 被 监 更 更
完善 的规定 。本 文从 罗马法 的监 护制度 人手 , 析我 剖
国现行 监护 制度 。 合 现代 监 护法 发 展 趋势 , 我 国 结 对
监护 制度 的完善 提 出建 议 。
一
、
监 护 的性 质
护 人 的需 求 . 为生活 中 的弱者 提供更 人性 化 的保 护 和 支 持 ,确保 他 们 与其 他 人平 等 地 实 现法 律 赋予 的权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监护制度的缺陷日益明显。
需要从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的种类和内容各方面逐步完善。
本文分析了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公民(二)中作了补充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
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使亲权人和监护人的权限相混淆。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二战前后,各国先后制定监护法典和亲权法,将监护与亲权较严格的区分开来。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和亲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1)立法原则不同。
亲权立法采取的是放任主义。
亲权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自然产生,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对亲权的限制较少。
监护立法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监护的承担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够取得,受法律限制较多。
(2)属性不同。
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闵一凡“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这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的,他对罗马法有着很高的认同。
罗马帝国不仅仅在当时成就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是近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
对我国也是有很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治“正在得到人民以及学术界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重视。
人们发现,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就是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和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罗马法,从狭义上讲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的内容包括公法和私法。
罗马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就有罗马私法适用的空间。
早期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由于推广的深度、广度、力度的增大,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的时期达到鼎盛。
而后因为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落败灭亡,使得罗马法遭受冷遇并失传600年之久。
而随着13世纪文艺复兴对古希腊、古罗马艺术文化创作的研究,以及罗马法完整的出土,罗马法又再次登上历史舞台,逐步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
在15世纪后,通过全面继承古罗马法的基础上而完善并建立的大陆法系。
自19世纪以来,罗马法实际上已成为各国学者共同研究的对象。
本文从罗马法的概念出发,浅谈罗马法对当代的意义以及一些影响,并根据我国的一些显示情况做出论述。
在具体谈论罗马法的影响之前让我们先讨论一下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些法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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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摘要】
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罗马法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
基于该体系,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均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监护与保佐制度。
而我国目前在监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仍有欠缺,这启示我国应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积极借鉴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优势以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罗马法监护保佐民法启示
监护是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保障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介绍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比较罗马法与近代西方主要国家关于监护与保佐制度的规定,探讨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内涵
现代意义的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权益、监督其行为、保护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随着家族制度的崩坏,监护和保佐制度的目的逐步演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利益的制度,这就和现代的监护制度目的比较接近了——现今世界各国所设监护制度皆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身体及财产之保护监督为目的。
二、罗马法与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在监护与保佐制度上的区别与联系
1、关于监护对象
罗马法中的监护对象主要是未适婚自权人(男14岁,女12岁)。
但《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列举的监护对象皆包括禁治产人(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国法典中禁治产人涉及的对象有所不同。
如,《德国民法典》的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精神耗弱者、浪费人、严重酗酒者及吸毒者。
而《拿破仑法典》只限于前两种,将浪费人归于保佐对象,这里的保佐仅限于对财产的管理。
2、关于监护的种类
罗马法的监护主要包括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拿破仑法典》规定了五种:父母法定监护、尊血亲的法定监护、父母指定监护、法院指定监护和亲属会议指定监护,基本沿袭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规定。
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了三种监护:父母指定监护、法院指定监护、官方指定监护(指青少年事务局应为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3、关于监护的监督
罗马法设置了担保允诺、保证人的监督义务,赋予被监护人在达到适婚年龄之时, 可以提起监护之诉和管理之诉的权利,设立亲属会议监督和社会民众监督等监督机制。
此外,法国也逐步加强了监护监督职能,监护由家庭内部事务逐渐演变为公权机关参与的社会事务,具体表现在:在决定重大监护事务时,亲属会议的职能逐渐减弱,监护法官的权利明显加强。
4、关于保佐
早期罗马法的保佐对象主要是适婚的未成年人。
但在以后的演变过程中渐渐与监护相类似,体现出对人身的保护,而不仅限于对财产的保护。
《德国民法典》在人身保佐上要求设定保佐的范围较宽,这一点与罗马法有相似之处。
如对残疾人的保佐、对监护人的补充性保佐、对不在人的保佐、对胎儿的保佐、对公募财产的保佐,等等。
而《拿破仑法典》只对浪费人设立保佐。
三、对我国民法的启示
1、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制度。
由于监护的产生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监护人可能存在不尽监护应当注意的义务,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为此,各国民法都建立了完备的监护人监督机制,而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约束监护人的机制。
因此,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对完备的监护监督机制。
2、拓宽监护主体范围,切实保障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然而,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游离于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之外的成年人,比如说老年性痴呆的病人,脑溢血或脑梗患导致中风患者,残疾人(不限于肢体残疾)。
他们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于某些事情上同样缺乏独立辨别是非和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无法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设立义务,难以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因此,我国应参照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的规定建立成年监护制度,扩大现行监护的适用主体范围,增加缺乏生存能力(自理能力)、判断能力的智障人士、残障人士、衰老耗弱者为成年被监护人,切实保障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
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是否适格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因此,我国应积极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一方面用排除法具体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监护人,另一方面抽象规定监护人监护能力的一般认定条件,如监护人的品德、经济能力、身体状况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准确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实现监护制度的最终目的。
4、设置遗嘱监护,完善监护种类。
罗马法中的遗嘱监护有利于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选择最佳监护人。
例如,在对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中,若一昧地遵循法律规定为其指
定监护人,则有可能选出不合适的监护人,致使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往往父母对子女是最了解的,当然也知道若其死亡,谁才是最合适的监护人选,通过遗嘱监护,既有效地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因此,设置遗嘱监护,完善监护种类有利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
5、合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平衡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律一味强调监护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必将导致监护人之责任繁重,损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了监护人拥有报酬请求权,此外,由于监护人因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履行或适当履行监护人职责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赋予了其辞职或拒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形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因此,我国应平衡监护人的义务与权利,在设定其义务时,也给予其一定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公平的理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结语:
罗马法作为监护和保佐度的鼻祖对后世的民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近代主要西方国家基本沿袭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这对我国民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这要求我国必须基于国内的司法实践,积极吸收罗马法和近代主要西方国家监护和保佐制度的优势,以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这不仅有利于监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蒙振祥、陈涛、律璞《罗马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付海涛、段玉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近现代监护立法演变研究
科技向导 2012 年第18 期
3、魏庆爽罗马法监护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 2010年10月
4、祝之舟、吴瑞芬罗马法监护制度与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