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本条款共十一条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可生效。
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十五周岁以下(含十五周岁),并且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大学教育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分别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年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所交保险费(不含次标准体加费部分)之和;2、本附加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三、红利事项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1、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在红利公布日确定,利息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2、抵交保费:用于抵交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3、现金领取。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当本附加合同在红利派发日之前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本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
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八、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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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市场的优势受一年教育,收入会增加5.3%。目前的中国大学年平均教育费用 支出在2-3万元,平均每年以3-5%的速度递增。如选择出国留学,费用更是昂 贵。
易于扩大人脉,且客户忠诚度高
少儿市场就是未来的成人市场,有利于客户对公司长期忠诚度 的提升。
减轻子女将来的负担
19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20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21周岁 基本保额30% 基本保额60%
特色二:生活津贴,月月保障
自您孩子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我们每月初按约定比例给
付“生活费津贴”,给付至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
为孩子提供生活补贴。
生活费津贴: 1)交费期为5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额的4%; 2)交费期为10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额的9%。
当子女成人时,保险已缴费期满,不需再缴纳保险费即可 拥有多重保障。
让孩子永记父母之恩
父母不能陪伴孩子一生, 但保单背后浓浓的爱和无私的关怀,无穷无尽。
目标客户分析
✓ 年龄在28—45岁的父母,有尚未成年的子女; ✓ 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且收入稳定,有长期缴费的能力; ✓ 对小孩的教育、成长非常看重,愿意为子女投入更多资金购买保
特色四:保费豁免,延续关爱
一张保单保两人, 可以实现的教育金计划
孩子的成长之路离不开您坚实的臂膀,如果投保人因遭受合同条款规 定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条款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 疾,我们豁免以后的各期保险费,确保孩子享受的各项保障不变,延续您 对孩子的关爱。
特色五:享受分红,保值增值
少儿保险 保障保险
20% 17%
我国儿童人口已达2.7亿, 投保率7.8%; 92%的儿童,即2.5亿儿童未投保。
教育保险

教育保险
教育保险又称教育金保险、子女教育保 险、孩子教育保险,是以为孩子准备教育基金 为目的的保险。教育保险是储蓄性的险种,既 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又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和理 财分红功能。
教育金保险具有保险的保障功能 ——保险责任
• 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疾病和意外伤害 以及高度残疾等方面的保障。一旦投保人 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及高残等风险,不能 完成孩子的教育金储备计划,则保险公司 则会豁免投保人以后应交的保险费,相当 于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交纳保费,而保单原 应享有的权益不变,仍然能够给孩子提供 以后受教育的费用。
•
从孩子呱呱落地,到孩子长大步入社会,孩子的教育 费用就成为一个家庭最重要的支出之一。虽然,对于不 同经济条件的家庭,教育费用的弹性也很大,但是按照 目前国内最基本的学费标准,孩子从幼儿启蒙到大学毕 业,需要投入大约30万元的教育费用。 • 随着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更多的家长已经开 始选择让孩子就读于私立学校,甚至留学,也有些孩子 从小就选择学习书画、乐器等,使得教育费用更是水涨 船高。 • 准备一个教育金,对孩子来说就十分重要了,保障了孩 子将来可以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而父母也应该为这项支 出尽早打算,做到专款专用。专家建议,从孩子出生开 始,就应该尽早为孩子筹划好必须的保险,好处多多。 在购买教育金保险时,有一下几点注意事项:
教育金险
几家保险公司经营的教育险
No1.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 产品一、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产品一、 分红型) (分红型) • 产品二、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 产品二、 分红型, (分红型,2004)的产品特点 ) • 产品三、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产品三、 分红型, (分红型,2004)的产品特点 )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王女士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1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10000元,共交10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486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3243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72.9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陈先生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2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20000元,共交5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762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4508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01.6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注: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计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特别注释:当年生活费津贴①:为方便理解,表中数据为对应12个月生活费津贴的简单合计值,考虑到下一保单年度初与上一保单年度末为同一时点,此处数值包含了上一保单年度末发放的月度生活费津贴;累计生存保险金②:包含大学教育金、生活费津贴和成家立业金;现金价值③:即退保金。
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两全保障计划书

注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 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积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 特别注释:
53320 44880 36150 27930
293 250 206 161
1169 997 821 641
2045 1744 1436 1120
6277 6716 7124 7499
25097 26848 28474 29969
43918 46980 49825 52440
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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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27930
66821 79044 91634 132531
128750 131250 133750 136250
保单利益演示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被保险人 当年保险 累计保险 大学教育 当年生活 成家立业 累积生存 身故保险 年龄 费 费 金 费津贴① 金 保险金② 金 7 10000 10000 0 0 0 0 10250 8 10000 20000 0 0 0 0 20750 9 10000 30000 0 0 0 0 31500 10 10000 40000 0 0 0 0 42500 11 10000 50000 0 0 0 0 53750 12 10000 60000 0 0 0 0 65250 13 10000 70000 0 0 0 0 77000 14 10000 80000 0 0 0 0 89000 15 10000 90000 0 0 0 0 101250 16 10000 100000 0 0 0 0 113750 17 0 100000 0 0 0 0 116250 18 0 100000 5586 0 0 5586 118750 19 0 100000 5586 10055 0 21558 121250 20 0 100000 5586 10055 0 38009 123750 21 0 100000 5586 10055 0 54954 126250
平安保险险种

(4)投资分红
1. 2. 3. 4. 5. 6. 平安聚富步步高投资连接保险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 能型)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 )· (万能型,A,20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 ·平安鸿盛终身 寿险(分红型) 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 红型)
二、平安产险险种
车险、财产险、意外险
(1)车险
交强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
1.交强险
2.机动车辆商业险
(2)财产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1.企业财产险的险种
2.家庭财产保险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4.运输工具保险
5.国内工程保险
意外医疗类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8)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平安健康险的险种
1. 2. 3. 4. 医疗费用保险 疾病给付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生育保险
健康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障范围分类:医疗费用保险和伤残收 入保险。 2. 按承保对象分为:个人和团体。 3. 按实施形式分为:自愿和强制。 4. 按照给付方式分为:定额,津贴和费用补 偿。
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 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 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 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 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 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 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 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 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 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 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
一、险种名称(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二)、《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五)、《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二、保险期限入学投保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止,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
三、保险责任(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首次投保在约定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1999]237号)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报备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少儿平安保险险种

注:以下内容摘自平安官网首页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结构胫骨假关节∙大学教育,年年给付∙生活津贴,月月保障∙成家立业,多倍支持∙保费豁免,延续关爱平安金宝贝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王女士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1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10000元,共交10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486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3243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72.9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陈先生考虑为孩子今后大学教育、成家立业等阶段提前做些财务准备,因此在孩子0岁时为他购买20份“金宝贝”保险,每年交费20000元,共交5年,合计100000元。
在孩子年满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连续四年每年都可领取大学教育金6762元,在孩子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时,可领取成家立业金45080元,同时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止,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生活费津贴901.6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测算如下(单位:人民币元):注: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2、各保单年度除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及当年生活费津贴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身故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当年生活费津贴、成家立业金、累计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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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1.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二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附加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四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五条保单贷款本附加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2.0%"。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复效后,本附加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附加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收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