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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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

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标准见附表)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414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414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
投保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被保人:证件号码:家庭地址:
产品代码:414 年交保费:元累积保费:元
生效日期:缴费账户(尾号):缴费银行:
生存金领取记录15岁满期金:一次性领取元
高中教育金: 15-17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大学教育金:18-21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幸福婚嫁金: 22岁一次性领取元
养老金:
55岁起(女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60岁起(男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 一生平安福:月存500元左右,可分期支付10年、20年、30年
①一生平安,领取养老补充金
②如果需要意外医疗:每年报销20000元
③如果需要治疗大病,先给钱看病,花10万,给20万,
④如果需要住院:每月补贴9000-18000元,每年补贴高达6个月
⑤如果发生重大事故:30-50万元(父母、配偶、子女领取)
------------------------------------------------------------------------------- 代代金银宝:存一份,领三份,固定利息+浮动分红+满期金
一代存,三代领,祖辈养老+父辈创业+孙辈传承
存5年,每年5万,每年固定4200元到80岁+每年浮动分红3千--6千元+满期金24万(最低1份起存,年存4000元起,则利益为以上利益的12%,月存、季存、年存)
最想圆满:□健康账户□财富账户确认签名:。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 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 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是一款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如下:
- 保障部分有两个主要特色:一是保单生效后的前30年,无论重疾还是轻中症都能获得加额赔付。

具体来讲是重疾从100%加到150%,中症从50%加到75%,轻症从20%加到30%。

二是有多达10次的轻中症赔付机会,而且还不影响重疾、身故和返还功能。

- 若被保险人在40岁前未发生过重疾理赔,则可在40岁时拿回全部已交保费。

在拿回全部保费后,主险终结,但附加险依然持续至终身。

若被保险人在拿回全部保费后又得了重疾或者身故,产品还能再赔一次保额。

需注意,不同的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保额高低、保险期限、费率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保险条款内容还需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一、平安学平险条款1. 保险责任本险种将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学平险保障,保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需求进行确定。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医疗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进行赔付。

2.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生效日起开始计算,到期后需续保才能继续获得保障。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3. 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保费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在投保平安学平险时,投保人需要注意免赔额的约定。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自行承担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二、免责条款1. 自杀或自残如果被保险人因自杀或自残而导致伤残、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杀或自残行为有可能是被保险人故意获取保险金的手段,因此在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2. 故意行为若被保险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故意行为导致伤残、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安全,不得故意制造事故或危险情况。

3. 酒驾或毒驾如果被保险人在酒驾或毒驾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酒驾或毒驾行为涉及违法行为,也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保险公司不会为此提供保障。

4. 不正当竞争活动如果被保险人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并因此导致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活动一般包括非法赌博、违法商业活动等,被保险人应当合法经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该险种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学平险保障,在投保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将获得相应的赔付。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酒驾或毒驾等。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组合介绍(2016年3月版)0

平安少儿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组合介绍(2016年3月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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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规则
• 儿重疾基本(1167J)、少儿豁免(1170)不可单独犹豫期 退保/退保,需整单犹豫期退保/退保 犹豫期退保 • 当少儿平安福(1166)与少儿重疾基本(1167J)基本保额 /退保 非1:1时,附加豁免重疾(C,加强版)(1148)时,1148 不可单独退保,需整单犹豫期退保/退保 新增附险 • 少儿重疾基本(1167J)、少儿豁免(1170)仅在新契约销售, 不受理保全新增 • 少儿长期意外(1168)、少儿定期(1169)、少儿重疾可选 (1167K)可受理保全新增,具体要求同投保规则要求 • 少儿平安福、少儿重疾基本需等额减保 • 减保后,少儿平安福、少儿重疾基本、少儿长期意外、少儿 定期保额、少儿重疾可选需符合投保规则要求
备注:数据来源于全球儿童安全组织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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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面前,如何让我们的生活不被改变?
美副总统乔· 拜登曾为了治疗 患脑癌的儿子,曾考虑卖房筹
钱。
奥巴马和他说:“别卖房子, 我给你钱,不管你需要多少, 我都会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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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保障的5个真相
少儿大病治疗费用高,至少40万起,对家 庭影响巨大 少儿重疾发病率高,中国0-14岁儿童的恶 性肿瘤患病人数在每年4万左右,并且以 2%的速度在增长 少儿重疾治愈率高,最普遍的儿童恶性淋 巴瘤治愈率是85%,儿童白血病治愈率也 在80%以上 少儿重疾死亡率低,20岁之前患恶性肿瘤
少儿平安福产品组合及销售
方法介绍
·2016年3月版·
课程大纲
• 产品开发理念 • 产品基础知识 • 产品卖点总结
2
每个孩子都是上天赐予父母的天使,惟愿每个 孩子都平安、健康、快乐
3
要记得 我很爱你…… 我希望 生活的风险永远不要 降临在你 身上……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 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诊断书; 4、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四、免交保险费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免交保险费: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全残鉴定诊断书; 4、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如投保人身故,申请人须提供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 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 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 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如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应于生还后三十日内补交曾被豁 免的保险费,并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八、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 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

最新制作太平洋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终身保险条款WORD样式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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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
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
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
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

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
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其真实年龄以及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
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七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减,未经投保人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批注,不生效力。

第九条: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保险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均以保单周年日为准):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和17周岁,本公司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本公司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本公司开始每年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
返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本利和(按年单利10%计息),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
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于缴费期间内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豁免其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费的责任: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罹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时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三日内
通知本公司,并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
付保险金或豁免保费。

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
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或所豁免的保费中扣除,但因不可
抗力延误的除外。

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或豁免保费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视同放弃。

第十三条:身故、全残保险金及豁免保费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或豁免保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全残鉴定诊断书;
四、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时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六、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申领各项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
三、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受益人申领身故保险金或申请保费豁免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
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订立本合同后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
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书,经本公司确认并
批注于保单后开始生效。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合同的撤消、变更、无效和解除】
第十七条:合同撤消请求权投保人如不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可于收到保险单后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并申请撤消本合同,本公
司应予以同意并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约定的领取生存保险金年龄前,可申请减少承保金额,但是减额后的承保金额,不得
低于保单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按退保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的无效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保险事故发生者,合同无效,本公司不退还所收保险
费。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申请投保或复效时,对于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有故意隐瞒、
因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且不退还所收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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