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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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代理合同书3篇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书3篇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书3篇篇1甲方: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险代理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担任其保险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信守。

一、代理事项1. 乙方代表甲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向潜在客户宣传、推广、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等。

二、代理期限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月。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如乙方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并视情况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以提高乙方的业务能力。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政策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乙方应积极向客户宣传、推广甲方的保险产品,尽力促成保险业务成交。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参加培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4. 乙方不得同时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四、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4. 甲方按照实际成交保险业务的金额及业务难度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具体标准另行约定。

5.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支付方式可为现金、转账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五、保密条款6.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7. 若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篇2甲方:平安保险公司地址:[平安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平安保险公司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平安保险公司法人姓名]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姓名](注:如为自然人则填写姓名即可)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专业保险代理资格的公司,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感兴趣并有意成为其代理,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平安保险代理合同书。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

学平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邮编:_______联系人: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地址:_______邮编: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第一条保险产品1.1 保险名称:学生平安保险(学平险)1.2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1.3 保险期间: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2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3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

3.2 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或者按照甲方提供的分期支付方式支付。

第四条免责条款(1)故意行为;(2)自杀或故意自伤;(3)犯罪行为;(4)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5)战争、暴乱、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6)其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五条保险金的支付5.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在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_______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6.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6.3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 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 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条款
平安少儿全能加护是一款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如下:
- 保障部分有两个主要特色:一是保单生效后的前30年,无论重疾还是轻中症都能获得加额赔付。

具体来讲是重疾从100%加到150%,中症从50%加到75%,轻症从20%加到30%。

二是有多达10次的轻中症赔付机会,而且还不影响重疾、身故和返还功能。

- 若被保险人在40岁前未发生过重疾理赔,则可在40岁时拿回全部已交保费。

在拿回全部保费后,主险终结,但附加险依然持续至终身。

若被保险人在拿回全部保费后又得了重疾或者身故,产品还能再赔一次保额。

需注意,不同的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保额高低、保险期限、费率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保险条款内容还需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

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一、平安学平险条款1. 保险责任本险种将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学平险保障,保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需求进行确定。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医疗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进行赔付。

2.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生效日起开始计算,到期后需续保才能继续获得保障。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3. 保险费用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保费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在投保平安学平险时,投保人需要注意免赔额的约定。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自行承担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二、免责条款1. 自杀或自残如果被保险人因自杀或自残而导致伤残、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杀或自残行为有可能是被保险人故意获取保险金的手段,因此在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2. 故意行为若被保险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故意行为导致伤残、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安全,不得故意制造事故或危险情况。

3. 酒驾或毒驾如果被保险人在酒驾或毒驾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酒驾或毒驾行为涉及违法行为,也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保险公司不会为此提供保障。

4. 不正当竞争活动如果被保险人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并因此导致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活动一般包括非法赌博、违法商业活动等,被保险人应当合法经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平安学平险条款和免责条款》,该险种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学平险保障,在投保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将获得相应的赔付。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酒驾或毒驾等。

平安保险合同样本7篇

平安保险合同样本7篇

平安保险合同样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平安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的生命与健康,具体保险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身故等。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3. 缴费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费。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残疾、身故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处理方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有关的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乙方应对甲方的询问进行明确说明。

4. 乙方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合同到期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保费;(3)发生其他约定事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

儿童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儿童保险合同范文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儿童保险,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向乙方交纳保险费,乙方在接到保险费后承担按照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残疾,特定重大疾病及其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风险。

3. 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24时止。

第二条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如逾期未缴,乙方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时间及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条保险事故处理1.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2. 乙方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和赔付。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 若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应提前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其他1.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上为儿童保险合同范文,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维护双方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合作中,双方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果。

篇2儿童保险合同范文一、签订日期:二、甲方签订人:(儿童姓名)三、乙方签订人:(监护人姓名)四、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五、保险期限:(具体期限)六、保险责任和范围:1. 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等。

2. 重大疾病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患上重大疾病的风险,具体保障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3. 医疗保险:本保险合同保障孩子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具体保障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平安福保险条款平安福2018保险条款

平安福保险条款平安福2018保险条款

平安福保险条款平安福2018保险条款第一篇平安福保险条款:少儿平安福条款产品特点:少儿平安福是一款兼顾少儿保障与父母经济补偿的创新型少儿保障产品,除了涵盖10种少儿特定重疾、8种轻度重疾、45种重大疾病、意外、豁免等多项保障责任外,更考虑到少儿保障时间长及父母陪护期间的误工损失等情况,设计重疾“三重给付”、重疾陪护金责任,将保障与关爱传递给全家人。

少儿平安福条款:主险:身故保险金:18岁前身故给付主险所交保费,18岁起身故给付1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附加重疾险: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1、基本责任(1)重疾保险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按照基本保额给付重疾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基本保额等额下降。

(2)少儿重疾金:发生少儿特有重疾(10种),且此前未发生前述45种“重大疾病”,按照1倍基本保额给付少儿重疾金。

“少儿重疾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3)轻症金:发生轻症(8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按照20%基本保额给付轻症金。

“轻症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基本保额不变。

2、可选责任:陪护金(按份销售)(1)重疾陪护金:首次发生重大疾病(男性44种、女性45种),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6个月,附加险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6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重疾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2)少儿重疾陪护金:发生少儿特有重疾(10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6个月;“少儿重疾陪护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继续有效,基本保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6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少儿特有重疾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3)轻症陪护金:发生轻症(8种),且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每月给付2000元/份,连续3个月;“轻症陪护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附加险继续有效,基本保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在给付的3个月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轻症陪护金,附加险终止。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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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

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标准见附表)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单失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按规定作退保处理(退保金详见附表)第九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后,(补交利息标准按失效期间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确定),可以恢复保单效力。

保险人仅对复效后所发生保险事故负责。

第十条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住址变更,需办理迁移手续的,可按规定转移保险关系,保险单继续有效。

如在保险单生效满两足年不愿继续保险。

可办理退保手续,按附表规定领取退保金。

第七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后,被保险人可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证明向保险人领取约定的保险金、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死亡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可凭保险证及死亡证明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但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在领取死亡保险金时,如果有属于当期就应交未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将在给付的保险金内扣除。

篇二: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

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其真实年龄以及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七条:变更地址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批注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减,未经投保人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批注,不生效力。

第九条: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保险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十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均以保单周年日为准):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1、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和17周岁,本公司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2、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本公司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4、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本公司开始每年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返还其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本利和(按年单利10%计息),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至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附表所列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于缴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豁免其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费的责任: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三、罹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免除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退保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二条: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费。

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或所豁免的保费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或豁免保费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视同放弃。

第十三条:身故、全残保险金及豁免保费的申请受益人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或豁免保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三、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全残鉴定诊断书;四、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时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六、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生存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申领各项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单;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三、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身体检查受益人申领身故保险金或申请保费豁免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在订立本合同后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书,经本公司确认并批注于保单后开始生效。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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