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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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
D R S P - 20 19 - 01 50001
山 东 省 自 然资 源 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省 林 业 龙 头企 业认 定和 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自 然 资 规 〔 2 0 1 9 〕 1 号
各 市林业主 管部 门 : 为 进一步规 范 我 省 林 业龙 头企业 的 推荐 、 认 定 和 管 理 , 促进 全 省 林 业产 业转 型 升
山 东省 人 民政 府 公报 20 1 9 年第 3 期
7 4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D S PR — 20 18 — 01 50007
山 东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关于 公布部分规 范性 文件继续 有效 的通 知
鲁 自 然 资 规 〔 2 0 1 8 〕 2 号
各 市 自 然 资 源 主管部 门 ,
厅机关各 处室 、
厅属各 单位 :
按 照 国 家和 省 关 于 加强 规范 性 文件 监督管理 的 要求 , 根据 《 山 东省 行政程 序 规 定 》
本 年 通 知 自 2 0 1 9
月 1

日 起施 行 ,
有 效 期 至 2 0 2 3
年 月 1 2
日 3 1

附件 : 山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继续有效 规范 性文 件 目 录
■ .
注 本 文 附 件 详见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网 站 :
山 东 省 自 然 资源厅
年 2 0 1 8
和 《 山 东 省 规章 和规 范性 文件 备 案 规定 》 等规定 , 经研究 , 决 定对 原 国 土 资 源厅起 草 印
发 的 《 山 东 省 国 土资 源厅关 于严 格规范征地 管理 工作 的 通 知 》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一、前言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林业工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林业精品工程作为林业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推进林业工程技术进步、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增强林业工程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林业精品工程的标准及奖励办法。

二、林业精品工程标准2.1 定义林业精品工程是指在林业工程设计及实施中,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及管理,达到高品质、高质量、高效益的林业工程。

其主要特点是符合环保要求、经济林和生态林相结合、林业总产值与综合效益相统一。

2.2 标准内容林业精品工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林业精品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2.林业精品工程设计要求:合理布局,符合生态要求,造林品种和造林密度适宜。

3.林业精品工程施工要求:施工技术先进,环保意识强。

4.林业精品工程验收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5.林业精品工程维修要求: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缮。

2.3 标准制定机构林业精品工程标准的制定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主导,由国家林业产业化示范区、国家林业局和地方林业局共同组成标准制定机构。

机构成员包括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科研院所及各级政府部门代表,以此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林业精品工程奖励办法为了推广林业精品工程建设,提高林业工程技术水平和质量,支持和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其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奖励政策:3.1 奖励项目1.林业精品工程龙头企业。

2.林业精品工程建设优秀企业、项目、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

3.林业精品工程建设成果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

3.2 奖励标准1.林业精品工程龙头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林业精品工程建设优秀企业、项目、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奖励标准根据其贡献大小及工作成效而定,一般为5万元至50万元不等。

3.林业精品工程建设成果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可获得一定奖金,并优先享受国家科研项目扶持。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08〕20号)各市州林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并经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人民政府同意 , 按规定 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 并附
审核 意见 和相关 材 料 。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 , 按照
9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 . 龙头企业。
本办法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报 。 并同时将有关材料
地区 1 亿元 以上 , 5 中部地区 l 亿元 以上 , 0 西部
地区 8 亿元以上。 5 企业效益 。企业 的总资产报酬率应 高于 . 现行 1 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 a 企业应不欠工 资、 不欠社会保 险金 、 欠折 旧. 涉税 违法行 不 无 为, 产销率达 9%以上。 3
第 3 总第 21 期 0 期
21 0 1年 3பைடு நூலகம்
农 业科技 与装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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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 tlN o20 3 To a . 1
M a.2 1 r 01
民银行 、 税务 、 证券监管 、 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
品质量 、 品科技含量 、 产 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 先水平 . 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产品符合 国家
产业政策 、 环保政策 。 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 体系认证 .近 2a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
件。
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 ,形成会议纪要 ,
3 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 , .
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 , 提出评审意见。 4 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 .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管理 , 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 做到有 出有进 、 等额递

山东省确定2022年惠农政策

山东省确定2022年惠农政策

山东省确定2022年惠农政策2022年1月21日,从山东省直主要涉农部门获悉,新的一年,山东省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在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双紧箍咒”越勒越紧的新常态下,开拓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新途径,推动农业发展,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

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今年,山东省将在更大规模、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力争达到73万公顷,打造一批“吨粮市”“吨粮县”和“吨半粮乡”,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

同时,深入开展棉花、花生高产创建,提高棉花、油料作物机械化水平。

要在果园密植园改造、标准园建设和蔬菜设施栽培机械化、大棚土壤改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新认定一批省级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制定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办法和家庭农场的基本标准。

确保按照建档立卡标准减少贫困人口100万人以上。

山东省农业厅厅长王金宝介绍,今年,山东省要加强农产品品牌创建顶层设计,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

要扩大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实施范围,项目区率先使化肥利用率提高4%以上,土壤酸化和设施蔬菜土壤退化得到有效遏制。

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今年,山东省将基本完成南水北调配套工程38个供水单元建设任务,胶东调水工程实现全线通——完成引黄济青改扩建工程年度建设任务。

在基本完成2022年21项雨洪资源利用工程的基础上,再开工建设15项工程,力争完工后再新增雨洪资源利用能力4亿立方米。

新解决规划内372.71万农村居民和39.61万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2万公顷,建成“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14万公顷,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

集中力量打好中小河流治理攻坚战,完成10座大中型、534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年度任务,综合治理水土流失1600平方公里。

山东省水利厅厅长王艺华介绍,今年,山东省年度用水总量要控制在250.6亿立方米以内,力争率先创建全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示范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潍政办字[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往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监测,对今年新申报的龙头企业进行了综合评审,全市共有287家龙头企业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中止执行潍政办发〔2005〕76号、潍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对潍委〔2003〕57号、办字〔2005〕19号、办字〔2006〕12号、潍政办发〔2007〕20号文件公布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现重新予以公布。

二ΟΟ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共287家)奎文区(5家)潍坊市水貂良种场、潍坊南下河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天棉麻有限公司、潍坊市冠康乳业有限公司、潍坊市种子有限公司潍城区(8家)山东富氏味业有限公司、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瑞福油脂调料有限公司、潍坊隆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供达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田润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潍坊白浪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传华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坊子区(12家)潍坊中基饲料有限公司、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嘉源罐头制品有限公司、潍坊中粮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麦鑫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天合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春源昆虫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潍坊中粮富瑞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罗邦生物农药有限公司、潍坊新康农牧有限公司、潍坊天润牧业有限公司寒亭区(12家)潍坊朗冬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天合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金苑牧业有限公司、潍坊安瑞畜禽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三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潍坊寒亭绿地蔬菜有限公司、潍坊远东养殖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八方冷藏厂、山东鹏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康药业有限公司、潍坊奥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35家)青州市北联淀粉有限公司、青州兴泉食品有限公司、青州久久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康浪河淀粉有限公司、青州市高柳蔬菜购销有限公司、青州市九洲饲料有限公司、青州市黄楼弘秀花卉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市华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亚卫畜牧有限公司、青州市海军面粉厂、青州市融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广通蚕种有限公司、青州市牧星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京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州良田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山东永寿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华威酒业有限公司、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华英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通慧饲料有限公司、青州亿宝园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仰天食品有限公司、青州真商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安吉丸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金穗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青州铭园花卉有限公司、潍坊六和惠邦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德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六和德惠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千汇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49家)诸城市泰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山东仁木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菁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市桃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元康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碧龙春茶叶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帝王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富维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恒祥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诸城市绿丰园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天合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玉华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日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华宝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嘉和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德义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大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益欣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田园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诸城金元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乐亨赛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诸城颐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天地利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宏大油脂有限公司、山东弘大饲料有限公司、诸城市繁盛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诸城相府工贸有限公司、诸城市泓鑫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诸城市瑞生牧业有限公司、山东川口润祥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中盛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三丰源食品有限公司、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诸城市华圣富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昌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37家)山东寿光蔬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田马洋香瓜生产销售服务中心、山东省寿光市大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天福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洛城农发有限公司、寿光市世纪三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市裴岭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北海滩涂养殖有限公司、寿光市良种场、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银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碧龙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圣海渔业网具有限公司、寿光市金粮油脂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田苑果菜生产有限公司、寿光市思源果蔬有限公司、寿光市红参食品有限公司、寿光乐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新世纪种苗有限公司、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潍坊益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布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寿光市金田丰润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潍坊中盈食品有限公司、潍坊中粮海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富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顺安海运有限公司、山东喜丰塑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农圣庄园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寿光市兴辰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39家)安丘市金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丘市广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鲁东食品有限公司、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东方龙食品有限公司、安丘福华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东方红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绿洲兔业有限公司、安丘市三芝食品蔬菜有限公司、潍坊市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安丘市渤海食品有限公司、三通食品(潍坊)有限公司、潍坊健川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国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和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奥源食品有限公司、安丘惠利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汶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泰尔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富瑞得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大地田源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中龙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潍坊裕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宏飞食品有限公司、安丘源清田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金马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金丰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龙金养猪场、安丘临福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鲁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光大牧业有限公司、安丘市天润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市三慧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鑫都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东诚食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安丘市鑫星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17家)昌邑市赛奥丝绸有限公司、潍坊龙源日昌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游龙面业有限公司、潍坊金茂农牧业有限公司、潍坊华和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环球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赛樱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福佑富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宏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昌邑市海丰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利利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同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琨福大姜蔬菜批发市场、潍坊顺达仁诚饲料有限公司、潍坊神农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16家)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龙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永恒养猪场、高密市良棉保种厂、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奇力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天达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瑞海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潍坊绿盛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秋田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维康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南洋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安康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临朐县(21家)潍坊广华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潍坊盛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万宝乳业有限公司、临朐龙泰食品有限公司、临朐康宝峰业有限公司、临朐海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和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涌丰乳业有限公司、临朐县清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华良种业有限公司、山东春冠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江鸭业有限公司、潍坊威尔士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聚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沃福蒂饲料有限公司、临朐县龙泉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临朐县金源食品有限公司、临朐一鸣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闻达药业有限公司昌乐县(23家)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星牧业乳品有限公司、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潍坊银龙纺织有限公司、昌乐好友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合本食品(潍坊)有限公司、潍坊清风岭商品兔养殖基地、昌乐东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顺泰(昌乐)麦芽有限公司、潍坊市龙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化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田园牧业有限公司、潍坊恒源丝制品有限公司、昌乐惠源丝绸有限公司、潍坊卢氏牧业有限公司、潍坊乔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利得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昌乐鲁中瓜菜有限公司、山东正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昌乐寿阳山特禽养殖场、潍坊四季丰食品有限公司、潍坊真盛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市高新开发区(6家)潍坊中科植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普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绿之源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华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大森肥业有限公司市经济开发区(3家)潍坊万胜生物农药有限公司、潍坊万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浩伦兴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市滨海开发区(2家)山东海化集团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昌大肥料有限公司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2家)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潍坊万通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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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林业厅《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潍坊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规范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森林资源培育、种苗花卉、森林旅游、林下经济、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符合申报条件并经评审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实行企业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管、定期复核的办法。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择优遴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带动农民增收、促进林业发展的原则;坚持企业规模、效益和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有效期内的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林业扶持政策,申
请财政贷款贴息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业。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1.在潍坊市境内同类别企业中规模较大,行业影响力强,主营产品符合环保政策,发展后劲足;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市行业相关标准,在潍坊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的企业;
3.企业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产销率高,经济效益好;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成效显著;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七条申报标准
1. 加工类企业。

有独立的注册商标。

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业,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
2.种养类企业。

种苗生产企业,育苗面积在500亩以上,连续三年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经济林企业种植面积80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林下经济企业,种植类面积300亩以上,养殖类面积80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
3.森林旅游类企业(含公园、旅行社等),连续三年年直接收入400万元以上;
4.林业对外合作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汇总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2.申报企业简介;
3.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信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审核盖章);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8.两年内所获荣誉证书、认证、专利、科研成果、奖牌等复印件,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证明复印件等;
9.其他能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质量和带动就业增收等方面的材料。

材料要求:一是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须加盖资质机构公章,复印无效;二是除要求报送原件材料外,其他证明、证书、获奖材料等可上报复印件,但须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查验原件,并分别在复印件上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审核表,并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

2.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林业局。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全面审查各企业的申报材料,并结合推荐情况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定,经充分讨论后投票决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组决定的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在市林业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林业局发文公布龙头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可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有龙头企业称号;经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复核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匾牌。

第十五条对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体控制在全市规模以上林业企业总量的10%以内。

总体数量达到控制规模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进行递补。

第十六条建立动态监管制度。

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从第二年开始,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企业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填写《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年度报告表》(附后),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林业局。

如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且后果严重的,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且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潍林字〔2012〕51号文件公布)停止执行。

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说明:1、企业组织形式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2、企业类别是指经济林产品加工类、木材加工类、种植业、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加工类、森林旅游类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3、企业简介单独附后;4、所有指标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

潍坊市林业龙头企业年度报告表
说明:1、企业组织形式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2、企业类别是指经济林产品加工类、木材加工类、种植业、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加工类、森林旅游类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3、所有指标均为报告年度当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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