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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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营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提制定此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乡机关的办公车辆(含政府、民政、计生车辆)。

二、使用原则

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原则;坚持安全有序、先急后缓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三、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的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乡党政办主任具体负责。

1.乡机关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落实专人统一调度,并做好行车登记台帐。

2.个人或单位提出用车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党政办公室视用车情况安排,出市外须经乡主要领导批准。不按规定办理申请的,不得派车。

3.工作人员外出办事,路程较近时,应选择公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党政办不安排车辆,如遇急件报送、突发事件或财政所支取大额现金用车等情况外。

4.车辆实行节假日及夜间归位管理,节假日或下班后的车

辆必须停放在乡政府大院内(山下车辆在指定地点停车),并向值班室上交车辆钥匙,值班室负责车辆的安全保卫,记录好车辆出入库时间,遇到情况及时报告。未经党政办公室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停放在乡政府大院或指定停车点以外的地方过夜,否则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5.政务值班车辆的使用,须经带班领导同意。非工作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车辆的,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室作好出车记录备查,值班室不得擅自安排车辆。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严格控制车内配置,购置必要的车内设备,须向党政办主任审核,经办公室批准,方可购置。

2.公务车辆应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党政办公室按车设立账户,实行“一车一卡”,按月结算。出长途车确需临时加油的,须报经党政办同意。对于月油耗超过上年度月油耗平均数的需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对驾驶员处100-500元的罚款。

3.乡机关公务车辆应到指定的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予报销。公务车辆需要维修时,须开具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厂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在场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向修理厂提出。车辆出厂时,驾驶员必须检查验收并签字。车辆维修费用,由党政办公室与维修点统一结算,报销时要附修车计划、明细表。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送修。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

4.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须由党政办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

5.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按情节轻重,由驾驶员予以负担。

6.私闯红灯、乱停车、超速、驾驶未佩带安全带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7.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或突发性事故故障,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党政办联络处理。

8.节假日和每天下班时,车辆凡未按时回乡机关(或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的,驾驶员或使用单位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否则,发生任何意外,由用驾驶员或使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五、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自觉维护乡机关的良好形象,要经常保护车况良好和车辆的整洁,不开“病”车,不开“英雄”车,严禁无照驾驶、酒后驾车。严禁将车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2.驾驶员应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遵守不超载原则,对因公事要求超载的人员,由驾驶员联系党政办另行安排车辆。

3.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不得无故缺勤,如发生此类情况,处100-500元的罚款。

4.节约用油,降低消耗。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驾驶员要

控制空调的使用。

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自2014年8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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