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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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保障行政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种类型。

第四条:公车的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私人目的使用。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该坚持节约用车、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公车采购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公车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第七条:机动公车的采购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非机动公车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类型和规格。

第八条:公车的采购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来确保合理用车。

第九条:公车采购过程应当注重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

第三章:公车配备和使用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车,在处理公务时尽量采取多人合乘方式,减少用车数量。

第十一条:公车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公车档案,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轮换制度,确保每辆车合理使用,不得出现长期停用或者私下调配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权应严格限制在批准使用期限和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区域。

第十四条:公车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填写用车申请、使用登记等相关资料,并严禁私自借用、调动或转借公车。

第十五条:公车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六条:公车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指定场所,不得私自停放在个人住所或者非指定场所。

第四章:公车维修和报废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车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公车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公车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按照维修程序进行维修,不得以私人方式维修。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任务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公务需要、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照配备标准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禁止非法私用、超范围使用等行为。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燃料等费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保管和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条:对于非行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审批,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配备规定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机关的级别、规模、职责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型号、品牌和数量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制度执行,严格控制购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禁止非法私用、超范围使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保管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车辆的保管义务,确保车辆的安全、完好、有效。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控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所购置或租赁的用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防止滥用、浪费、虚报、奢侈和享乐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细致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使用第七条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选型。

第八条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和车辆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购置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购置公务用车应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选择能够满足公务需要,价格合理的品牌和型号。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能违反交通法规和相关运行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尽量减少个人乘坐,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规范开展,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借给他人,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滥用特权权力。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加油等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私自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定期对用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原则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按照职务性质和工作需要,并根据工作要求合理配置数量。

2. 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和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公务用车的购置或更换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财政预算和资金安排进行。

二、使用原则
1.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限于公务活动范围,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公务目的。

2. 公务用车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使用,禁止私自借用、转租或出售。

3. 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经验,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4. 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路线和事由应事先报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5.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和保险等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管理措施
1. 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 公务用车的监管应加强,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合规性和效率性。

3.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公务用车的违规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浪费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4篇)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4篇)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务用车的安全与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资产评估透明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机关公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属于机关的,用于履行公务或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由机关提供且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出行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预算执行到位、资金使用透明。

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节约为本、实用为本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以质优、价廉为原则,严禁任性、奢侈。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依法纳入机关预算,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购置。

第九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进行采购招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选择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机关公务需要,服务于机关工作,不得超出公务需要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保护公共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和里程限制,严禁滥用或私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及时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意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燃料,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及时上报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守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转借、出售、非法改装或私自加装设备。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车险,并及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车辆证件和钥匙,确保不丢失。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减少单位的运营成本,确保公车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制定以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一、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使用的公务用车,所有单位部门均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申请并使用公务用车。

二、申请与审批1. 使用公务用车需提前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并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

2. 公车申请表应详细填写用车的目的、时间、地点、里程等必要信息,并注明是否需要驾驶员。

3. 驾驶员使用公务用车需提前申请,填写《驾驶员使用公车申请表》,并由上级领导审核批准。

三、用车原则与限制1.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围绕工作需要,不得滥用或私自使用。

2. 公车使用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夜间和节假日使用,除非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

3. 公车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下可以续借,但需提出理由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公车保养与维护1. 公务用车的保养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 每次使用公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确保行车安全。

3. 公车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如车辆故障属于人为原因造成,责任人需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4. 公车加油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使用人应进行合理节约用油,不得超标使用油品。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在驾驶公务用车期间应严守交通规则,维护车辆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2. 驾驶员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3. 驾驶员发现公车出现问题或事故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擅自使用公车、超范围使用公车、私自改变行程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甚至停职。

2. 对于不按规定报修车辆、违章驾驶、浪费燃油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扣除绩效奖金等。

七、监督与检查1. 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确保使用规定的落实。

2. 公车使用情况需要建立相应档案进行备案保存,以备日后调查或审计需要。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减少用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管理,确保用车活动符合公务需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四条公务用车包括机关车、接待车、执法车、巡查车等,用途范围包括公务交通、公务接待、执法巡查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和配置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情况进行科学配备,确保数量合理,品牌多样化,以满足不同工作需求。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公开招标、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单位需求和财政预算进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选择应当考虑车辆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定低排放车辆。

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车险和交强险,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后,应当填写《公务用车登记表》,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车牌耗.吗等信息,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节约用车、限定范围、落实责任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或私自使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龄,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妥善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用车申请、审批的程序进行,明确用车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用车路线等。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公务接待、公务差旅等相关规定,减少非必要的用车需求,提倡绿色出行。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委托经授权的维修单位进行,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挪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de)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de)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de)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de)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de)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de)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de)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de)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de)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de)机动车辆.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de)原则.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de)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de)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de)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de)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de)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de)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de)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de)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de),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de)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de),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de)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de)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de)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de)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de)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de),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de),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de)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de)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de)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de),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de);(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de);(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de);(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de);(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de).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de),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de);(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de);(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de);(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de)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de);(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de);(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de);(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de);(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de);(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de).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de)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de)原则管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de)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必须服从公务需要,勤俭节约,为公务活动服务。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进行,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章责任第六条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车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公务车辆使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做到公正、廉洁、规范。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核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确保其合理、合法。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公务车辆使用的重要环节,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以及使用方式应明确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方式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车辆的性质和规格,不得超过车辆的功能和载重限制。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具体明确,禁止私自加班加点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出示相应的证件和行驶证,确保合法行驶。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在确需外出服务时,应提前报备,并拟定详细的行程安排。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的用油应规范管理,确保用油安全、经济。

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务车辆的加油卡。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十八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得擅自委托或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应按规定的程序报销,不得违规报销或产生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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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我局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落实区安委会布置的工作,确保全局交通安全工作无事故。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全局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办公室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包括建立车辆使用、调配、维修、保养档案,办理养路费、保险等手续,联系地区安委会,协调处理单位车辆交通事故,配合我局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习交通法规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给各科室使用,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公务用车的保养、验车、清洁、安全等日常维护工作。

各科室负责人应强化本科室交通安全责任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因驾驶公务用车违章产生的罚款由违章人承担。

各科室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车辆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办公室有责任不定期对车辆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外公布检查结果。

第五条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准驾人员应为持有驾驶证并在我局登记的工作人员,接受我局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管理。

准驾人员驾驶车辆外出发生严重交通违章或无故不参加交通安全法规学习的,取消其内部准驾资格。

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
保行车安全。

非准驾人员严禁驾驶公务用车,如违反规定,由此产生的违章行为由科室负责人负责。

对全局产生不利影响的,除负责缴纳相应的罚款外,科室负责人要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第六条我局公共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用车登记管理制度,出车前按实际情况填写使用人、用途、目的地、取车时间及返回时间等信息。

车辆使用过程中须遵守交通法规,因违章或事故产生的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七条下班或节假日,除备勤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均需在我局停车场内停放。

因故当日无法停放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第一时间报办公室。

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未按要求停放车辆情况。

第八条不得驾驶公务用车出京或办理私事,不得擅自将车辆转给非局内人员使用。

第九条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要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以便明确责任,妥善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出车日志
车辆维修保养纪录
车号:使用科室:
非工作时间使用车辆审批表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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