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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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实施计划方案

襄阳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实施计划方案

襄阳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实施计划方案一、项目背景襄阳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城,也是一座经济发达、社会稳定的现代化城市。

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襄阳市国家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全面提高国家安全水平,加强城市治理能力,襄阳市决定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二、创建目标1. 建设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树立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先进典范。

2. 提升城市国家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全民参与、全方位、全过程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

3. 推动城市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实现城市繁荣稳定和国家安全有机结合。

三、主要任务1. 制定国家安全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2. 建立健全城市国家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城市国家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3. 加强城市边境、水域、信息等关键领域安全防护,提高国家安全应急响应能力。

4. 推进城市国家安全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提升国家安全科技保障能力。

5. 加强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促进城市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襄阳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实施计划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2.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

3. 加强国家安全发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对国家安全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 积极落实各项国家安全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城市国家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5. 深化国家安全领域改革创新,提高综合国家安全治理水平,促进城市国家安全稳步实现新突破。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国家安全发展格局。

2.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城市国家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国家安全保障能力。

3.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国家安全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

4. 注重与周边地区合作交流,形成对外开放、共同发展的国家安全发展新格局。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新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健全工作机制,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

《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设区市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以下统称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本省创建申报条件,具备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自愿向所在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每3年为一个周期,包括省级推荐、城市创建、省级初评、国家验收等4个环节。

第六条省级推荐。

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创建推荐城市(以下简称推荐城市),于每个评价周期第1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七条城市创建。

推荐城市应建立健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部门责任,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于每个评价周期第2年12月底前,经以下程序后向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初评申请:(一)城市自查。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分)。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体现综合防灾、公共安全要求的;未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上述规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上述任何一处情况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分)。

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要求开展安全预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未采纳评价(评估)报告建议且无合理说明的,每发现上述一处情况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分)。

未制修订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每缺一项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4.市政安全设施(2分)。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未保持完好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1分扣完为止。

(2)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的,扣1分。

注:供水、供热老旧管网指一次、二次网中运行年限30年以上或材质落后、管道老化腐蚀脆化严重、存在泄漏、接口渗漏等隐患的老旧管网。

燃气老旧管网指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除外),或公共管网中泄漏或机械接口渗漏、腐蚀脆化严重等问题的老旧管网。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工作办法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工作办法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工作办法为规范我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评价(一)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在自查自评达标的基础上,于创建期满(启动创建后2年)后的3个月内,由本级城市政府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提出评价申请。

(二)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1评价申请文件;2.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评估报告;3.以下基本资料:(1)本级城市政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领导组织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规划;(2)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3)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公众85%、学生90%);(4)近3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每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达到每千人4份(不含快速检测);(5)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6)辖区内各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架构完善(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7)背景资料(包括申报城市基本情况、辖区内各级行政区划名单、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概况,建成区规划图)。

(三)参加创建的城市在完成创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价申请,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由省食品安全办按既定计划安排评价。

拒绝接受评价的城市,由省食品安全办报告省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四)评价时间确定后,由省食品安全办书面通知被评价城市政府。

(五)连续2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1年。

二、评价验收(一)省级初评。

省级层面的初评推荐将在接到试点城市评价申报后的3个月内完成,分为以下步骤:1.初审。

省食品安全办接到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政府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区创建方案(3篇)

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区创建方案(3篇)

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区创建方案根据《市区人民政府___区创建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区实施方案___》的要求,为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提升师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件)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校园安全事故,努力为教育改革发展营造安定和谐的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工作___领导,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提升学校安全本质,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能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区教育系统平安健康发展。

二、创建目标区教育局创建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___年,___%学校被命名创建新一轮“平安先行学校”称号,严格执行校车统一使用国标车的要求,校车登记、外观标识及标牌核发制度,中小学学校全部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努力营造“关爱生命、___安全”的舆论氛围。

所有学校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事故各项指数控制在市教育局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三、创建领导小组___成员:各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教育局安全办公室成员及各股室(办)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___在局安办,办公室主任方平(兼)。

四、创建内容1、开展安全主题活动。

___年,各校(园)要积极___开展“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为主题的第十九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第七个省学校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综治宣传周、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12.2交通安全日及特种设备、水上交通安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视抓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公益活动。

加强学生安全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知识,营造保障学生安全的家庭和社会良好氛围。

2、落实安全教育课程。

落实省教育厅《___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意见》(闽教安〔___〕___号)精神,全面实施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工作保障和推进机制,促进安全教育课程、课时、教师、教材、教研和考核“六落实”。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要积极参与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部署,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1次,经城市自评、复核评议后,由省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

获得命名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3年复评1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省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省安办负责制定《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操作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及所辖行政县(市、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第八条参加四川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源头治理。

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城市消防安全设施、穿越城市行政区域的铁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19版)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评价内容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1.城市安全规划(5分)(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分)l制定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l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

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评价内容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分)l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分)制修定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2.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9分)(4)市政安全设施(2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100%;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

2.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9分)(5)消防站(2分)消防站的布局符合标准要求,在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到达辖区边缘;消防站建设规模符合标准要求;l消防通信设施完好率≥95%;l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配备达标率100%。

(6)道路交通安全设施(2分)l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l城市桥梁设置限高、限重标识;l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少于150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齐全。

(7)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2分)l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按规划标准建设;l城市易涝点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造。

(8)地下综合管廊(1分)l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l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30%;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2%。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4•【字号】东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意见(东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效稳定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连续11年全面下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仍然薄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众多,安全监管任务繁重。

开展创建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完善安全设施,健全各项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为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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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11月8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经城市自评、省级复核、国家评议后,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

获得命名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国务院安委办负责制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八条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源头治理。

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二)风险防控。

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市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九小”场所、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风险。

(三)监督管理。

健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城市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四)保障能力。

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五)应急救援。

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约谈、通报的;(三)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四)已获得命名城市被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参评城市在国务院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第三章城市自评第十条参评城市要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参评城市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

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应具有能够涵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符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的,参评城市可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安委会)提出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创建工作情况;(二)城市自评打分情况;(三)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区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四)其他需要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省级复核第十三条省级安委办组织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安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城市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省级安委办应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的城市名单,在省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省级安委会应结合公示受理情况,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复核情况;(三)省级公示情况;(四)省级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五)省级安委会的推荐意见;(六)其他需要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国家评议第十六条国务院安委办对各省级安委会推荐的参评城市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省级安委会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省级安委会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安委办组织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通过初审的参评城市开展综合评议工作。

综合评议委员会主要对城市自评和省级复核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评议,并组织人员赴参评城市现场抽查核实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国务院安委办应征求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公示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诉求渠道。

第十九条公示期结束后,国务院安委办及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命名授牌,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

第六章复评第二十条已获得命名的城市要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持续加强城市安全相关工作,在三年期限到期后的2个月内按照《评价细则》完成自评,围绕城市安全工作总结三年来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省级安委会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组织对已获得命名城市复评情况开展复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省级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要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办。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办要组织对通过省级复核的已获得命名城市进行综合评议,现场抽查核实参评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是否满足《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已获得命名城市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复评过程中,城市自评、省级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有关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前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参评城市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一)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二)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同时禁止相关第三方人员参加后续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命名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一)发生涉及城市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二)未通过国务院安委办复评的;(三)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十六条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省级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事故、事件,应以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数据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牌匾,由国务院安委办设计样式并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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